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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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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经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骨盆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鹤壁市宏昱机动车评估有限公

经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骨盆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鹤壁市宏昱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王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损失价值为1925元。支付鉴定检查评估费用2630元。

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

还查明,豫FC3838小型轿车所有权人为被告人孙XX,该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1日二十四时止。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申请变更登记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XX的供述,证明孙XX2014年1月13日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2014年1月12日下午17点多钟,孙XX豫FC3838小型轿车从白寺乡出来去浚县县城办事,当行驶到浚南公路卫溪花地新村东口路段时,对面有一辆三轮电动车沿浚南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过来,三轮电动车突然左转,孙XX来不及采取措施,孙XX的车就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相撞后孙XX把车停到路边,下车后看见有一个老人在车左后角车旁地面上躺着,孙XX过去就喊他“大爷大爷”,他不吭声,因为当时没拿手机,手机在车里,孙XX就跟路边的人说打电话报警,围观的人有个人认识被撞的那个老人,就给那个老人的家人联系,一会从路南边村里过来一、二十个人,手里拿着铁锨等工具,孙XX怕挨打就步行往西走,一直步行到白寺,当天晚上住到白寺乡一个旅社,第二天来交警队投案。事发当晚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就没有报案。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张XX在家正吃晚饭,听到外面路上响了一声,就去外面看,看到路中间有一辆三轮电动车平躺着,一辆白色轿车在路南边停着,车上下来三个人,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司机位置下来一个男的,然后那个男的往南跑了,车上又下来两个女的,张XX赶紧打了120电话,好像也打了110电话,白色轿车左后轮压着一个老人,老人的脸上都是血,那两个女的让帮忙把老人从车底下把老人拉出来,一会120车来后把老人拉医院了,还有一个哑巴,哑巴没有任何事,没受伤。没有人让张XX打的,张XX看见老人受伤了,主动打的110和120,那个男司机下车后就走了,没有让张XX打电话。当时没有注意那两个女的,不知道去哪儿了。那两个女的手里拿着手机,张XX见她们拿手机打电话,不知道是不是报案。

(3)证人徐XX(孙XX之妻)的证言,证明出事当天夜里孙XX给徐XX打电话说他说出事了,车撞住人了,对方骑个三轮车,他说心里害怕,第二天徐XX就和孙XX一起来交警队说明情况,然后又去医院看对方,那个受伤的人在重症监护室,医院不让见受伤的人,徐XX见对方的家人都在医院,徐XX给对方说该咋看病咋看病,中间陆续给对方看病共计四万四千元。

(4)证人王一X(王XX之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2日王XX驾驶三轮电动车带着王二X从浚县县城一个工地算完帐回家,顺着浚南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走到浚县花地村时往家左转弯时,和孙XX驾驶的豫FC3838轿车发生事故。王XX受伤严重,王二X受伤较轻,王二X在浚县人民医院检查了一下回家了,王二X在医院的检查费用是王一X出的,大概300元。王二X是聋哑人,村里人和他没法交流。孙XX交了四万四千元医疗费。

(5)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2014)0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及(2014)03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XX向鹤壁市公安局提请复核,鹤壁市公安局经复核要求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浚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孙X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XX、王二X无责任的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时现场的具体情况。

(7)浚县公安局出具的孙XX交通肇事案件到案经过和侦破经过,证明孙XX的到案情况和案件的侦破情况。

(8)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孙XX无前科。

(9)户籍证明,证明孙XX出生于1973年6月27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发生后对孙XX的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浚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及医嘱单和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及病情介绍,证明王XX的伤情情况和治疗情况。

(12)车辆投保单,证明豫FC3838小型轿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1日二十四时止。

(13)滑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贾白杰提供的证明,证实王二X系聋哑人,没有办法进行手语交流。

(14)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鹤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后,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重新补充调查,于2014年10月10日重新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5)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明对现场勘验时,肇事车辆豫FC3838留在现场,肇事驾驶人未在现场。

(16)鹤壁杏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鹤杏苑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5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对浚县人民检察院函的回复,证明王XX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7)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XX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骨盆骨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18)鹤壁市宏昱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明王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损失价值为1925元。

(19)医疗费用票据和鉴定费用票据,证明王XX受伤后,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06100.92元,鉴定检查费用2630元。

(20)交通费票据,证明王XX支付交通费用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