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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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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关于信阳无线电管理局对检测结论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伪基站通过非法盗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MNC)频率等资源,伪装成移动基站。在非法作业点,用大功率

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关于信阳无线电管理局对检测结论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伪基站”通过非法盗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MNC)频率等资源,伪装成移动基站。在非法作业点,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驻留在“伪基站”信号中并向终端发送垃圾短信。“伪基站”的工作特点是先阻断信号后发送垃圾短信。“伪基站”启动后,首先伪装成运营商信号,干扰和屏蔽一定范围内的运营商信号,造成用户通信中断。“伪基站”则趁机搜索出附近的手机号,并根据搜索到的手机号码将垃圾短信发送到这些号码上。手机通讯中断的时间,能持续8秒到20秒,短信推送完毕,手机才能重新搜索到信号。

1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对移动公司监控后台的监控报告在卷,该监控报告显示:杨某使用的“伪基站”自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在罗山县人民医院附近及周边人口密集区域如罗山新华书店、罗山联通办公楼等附近区域活动。经“伪基站”监控平台统计,在该“伪基站”活动期间(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伪基站”影响范围内共检测到异常位置更新76071次。2014年12月30日9时许至16时许,该伪基站活动期间,影响范围内共检测到异常位置更新8793次。

1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的报案材料、补充说明在卷。

13、信阳市公安局关于杨某使用的设备认定意见书在卷,证明信阳市公安局在抓获杨某时扣押的设备属于“伪基站”。

14、信阳市公安局2015年6月30日关于伪基站数据提取说明、提取数据的照片及U盘1个在卷,证明该局从杨某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发送短信软件上提取的IMSI数量为104183条;IMSI识别码(俗称“串号”)即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是区别移动用户的标志,储存在SIM卡中,每个手机号只有一个IMSI识别码。

15、信阳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某的抓获证明、照片在卷,证明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信阳市移动公司报案称罗山县有人利用“伪基站”发送商业广告短信,该局民警遂出警至罗山县城。当日下午16时许,在移动公司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发现罗山县中医院门口停放的一辆轿车顶上放置有外漏天线,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了该车后座放置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天线、机箱和蓄电池等装置,侦查人员将正在利用该设置群发商业广告的杨某抓获。

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17、信阳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18、被告人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向“伪基站”影响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短信,造成一万户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二、涉案扣押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发射机一台、电脑一台、天线一根和用于测移动信号频点的NOKIA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平

审 判 员  陈玛玲

人民陪审员  王琳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 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