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3、证人胡某2015年5月14日证言:我是罗山县某某城小区售楼部经理。去年12月份的一天,有个男的过来找我,说可以发送短信广告。那男的30来岁,带了一台车,车上有套电脑设备。他现场演示了一下,发的是一条珠宝广告

3、证人胡某2015年5月14日证言:我是罗山县“某某城”小区售楼部经理。去年12月份的一天,有个男的过来找我,说可以发送短信广告。那男的30来岁,带了一台车,车上有套电脑设备。他现场演示了一下,发的是一条珠宝广告短信,我收到了。我感觉可以,但不确定效果怎么样。他就说先免费为我们发几天。我们就编了一条短信,然后我们就没联系了,也没再见那人来了。

4、证人吴某某2015年5月14日证言:我在罗山县某某购物广场任经理。2014年12月下旬、元旦之前有一天,我正在办公室上班,当时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到我办公室,向我推广一种广告业务,就是群发广告短信。短信内容由我们编辑好后交给他,他用短信群发的方式为我们做宣传。当时我试了一下,感觉不错,就答应让他宣传。我和那个小伙子没有签协议,他当时找我也是宣传他的这种业务,最后他说随便给他点钱。我们好像给他500元钱。我记得他当时发的不止我们一家的广告短信。我们的广告短信一共使用过2次,每次大概一天左右。当时是我安排我们商场的某个销售商直接给他的钱,具体谁给的我记不清了。

5、被告人杨某2014年12月30日供述:2014年11月份,我在罗山县宝城路上的鑫源广告公司上班的时候,我听同事说有一套机器设备可以群发广告短信,赚钱比较快,我就萌生了买这样一套设备的念头。2014年11月底,我通过在互联网上搜索“短信平台”找到了一个卖这个设备的固定电话,这个固定号码不显示区域,我打过电话后,一个男的接通了电话,我给他说我要买可以群发广告短信的设备。他告诉我他是郑州的,要的话价钱是12000元,钱到账后将设备通过邮寄方式给我,并在电话中教了我如何操作。他给我说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让我将钱打到这个账号上,现在这个银行账户我没有了。我按照他说的将12000元现金打到了这个银行账户上,之后我再打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过了两天左右,我收到了顺风快递邮寄过来的设备。卖我电脑的人教我打开电脑连接发射机器,用诺基亚手机测试出所在位置的频点,在电脑上输入要发射的内容后,在电脑上点击发送就可以了。给我邮寄的设备有电脑一台、一个发射机器、天线、逆变器、一个诺基亚小手机。我接到设备后,就把设备拿到了我现在住的地方,开始联系我以前做广告时认识的商家说我可以为他们做广告短信的群发,600元一天,我联系的有罗山县某某商场、“某某珠宝”、某某家私等厂家,他们都同意了。我又在罗山县电影院停车场找了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是罗山县租车的,一天200元钱,司机姓何。租车的时候我告诉了何师傅,我是用设备为商家发射广告短信的。他当时同意了。2014年12月20日左右,我通过罗山县大世界“某某”蛋糕房的经理,为“某某”蛋糕房发射开业的广告短信,我将设备放在“某某”蛋糕房附近发射,发射了三个小时发射了3万条左右的广告短信,经理给了我500元钱。给“某某”发射后,过了有一、两天时间,我通过“某某”经理给“某某”发射开业活动的短信,当时发射了一天,数量是21万条,当时也是在罗山的中心城区,经理给了我600元钱。2014年12月23日左右,我通过某某商场的关经理,为某某商场发射圣诞促销的广告短信,在罗山县中心城区转,当时发射了一天的时间,数量有17万条,关经理给了我600元钱,我给了何师傅200元钱。2014年12月25日后,我通过“某某家私”的朱经理,给他们发射开业短信,当时用的是何师傅的车,我连续发射了4天广告短信,已经发的数量有48万条左右,当时商定一天1000元,现在钱还没有给我,我还没有给何师傅钱。我给商家还发射过的一些广告短信我现在记不清了。

其2014年12月31日供述:我先后为罗山县的某某商场、“某某家私”、“某某珠宝”、“某某”蛋糕房等商家发射过广告短信,数量有140万条,营业额有7000元左右,收到手里的有2000元左右。我设备辐射的是移动手机用户,辐射范围在20米范围内的移动手机用户,不会重复对一个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一个广告数量就对应一个手机用户,因此我要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发送,还要不时地换地方。

其2015年1月4日供述:我一共发射有百十万条。我干了有10天左右。

其2015年2月5日供述:我没有发过诈骗信息。每个客户一天是500元,不按条数收费。我一共发了60、70万条,我记不清楚了。

其2015年5月14日供述:我记得2014年12月30日那天我同时在发5条短信,有罗山某某电器的2条、某某电动车的1条、某某广场和某某城各1条。某某广场和某某城的短信息是做测试的,还没签协议,人家要是觉得有效果,就付款签协议。当天我从开始发送到被抓住共发有六、七万条。控制伪基站的电脑软件显示的计数不能被人为改动。某某电器城发的有3万条,某某发有四天,给某某城发的差不多,有19万条左右。

其2015年5月25日供述:我给某某城发短信的大概范围在某某城门口附近、大十字街、淮南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给某某家私发的时候在某某家私附近、大十字街和淮南市场;给某某超市发的时候大致在某某超市门口、淮南市场和大十字街附近。我选择这些地方都是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第一个发的是“某某城”,大概是圣诞节前,好像是2014年12月22号,“某某家私”好像是开业那天,是2014年12月23号;给“某某”发是被抓的那天下午,好像是2014年12月30号。

6、证人窦某某辨认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在卷。

7、信阳市公安局2014年12月30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证明扣押物品包括组成伪基站设备的发射机、电脑、天线和用于测移动信号频点的NOKIA直板手机一部。

8、信阳市公安局2015年1月7日提取杨某使用“伪基站”所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中信息的提取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在卷,证明2014年12月30日当天19时38分,杨某所使用的“伪基站”电脑中显示当天发送商业广告76549条。

9、经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阳无线电管理局2015年1月19日对杨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测的报告在卷,证明该设备发射频段为935.000-960.000MHZ;在移动通信GSM900MHZ范围内,可干扰移动通信;频率容限最大为3.6KHZ;测试发射机发射功率最大值为43.3Bm。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