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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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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枝、王某某拐卖儿童、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赵文枝参与拐卖儿童三人,王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二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赵文枝参与拐卖儿童三人,王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二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文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王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处罚。赵文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文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赵文枝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任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4.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王士清

人民陪审员  侯敬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