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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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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枝、王某某拐卖儿童、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我和任某某一起去淇县北阳镇良相村买了个女婴。以前任某某跟我说他兄弟任一某的媳妇不会生育,想抚养个小妮,我一直也没遇到合适的茬。在今年收麦之前,我在卫辉市上乐村镇原板桥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我和任某某一起去淇县北阳镇良相村买了个女婴。以前任某某跟我说他兄弟任一某的媳妇不会生育,想抚养个小妮,我一直也没遇到合适的茬。在今年收麦之前,我在卫辉市上乐村镇原板桥村,遇见了原某某,我就问他手底下有没有女婴,他说帮我问问,后他给我打电话说淇县北阳良相村有个茬,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联系上赵文枝,她手里有个女婴,我骑了一辆电动车带着任某某来到了淇县北阳镇良相村,在良相村赵文枝家,我们见到她说的小妮,是个一个月多的女婴,当时我们看罢女婴之后,表示想要这个女婴,赵文枝说想要这个女婴,你们得掏五万元钱,任某某说和他家人商量,第二天,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决定要这个女婴,任某某就找了一辆车带着我一起到淇县北阳镇良相村赵文枝家,赵文枝说要4.7万元,任某某也同意了,任某某把钱交给赵文枝,然后任某某抱着女婴,我们坐车直接回家了。当时我请原某某给介绍女婴时,没有说报酬的事。任一某一直没有在家,所以小孩一直在任某某家养着。

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以前对同村的杜某某说过,我弟弟任一某夫妻不生小孩,如果他碰见生了不要的小孩给我说说,2014年8月份,杜云康对我说有个小妞你要不要,我说不是偷得我们就要,之后我就和杜某某来到淇县北阳镇良相村赵文枝家看了看女婴,我给我弟弟任一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我弟弟同意要,第二天,我和杜某某租了一辆汽车到赵文枝家,我和赵文枝谈好价钱,把4.7万元钱交给赵文枝后,我们就把那个女婴抱回家了。因为我弟弟任一某和我弟媳杜凤兰结婚十多年了,因为有病无法生育,现无子女,想购买这个女婴养大,到我弟弟任一某夫妻老了有人养。因我弟弟夫妇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家,这个女婴一直由我养着,直到你们公安机关解救。杜某某中间介绍买女婴没有得任何的好处费。

5.证人原某某证言:三、四年前,杜某某给我说有女婴给他说说,大概十几天前,赵文枝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她那有个女婴,看看有人要没有,我就给杜某某说了说,并把赵文枝的电话号码给了杜某某,之后,我就再没有参与这件事。

6.证人杜一某证言:我是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村的干部,我和任某某都是一个村的人,她和郭某某是两口,任某某生有子女。任某某的兄弟媳妇不会生小孩,任某某给他兄弟抱个小孩,是杜某某从中间介绍。

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和任某某是夫妻关系,生育一个女儿,名字叫郭思辰。

8.证人裴某某证言:我有个重外甥叫吉一某结婚好几年了没有小孩。2014年农历5月份的时候,我回娘家,我爹说有一户人家生了个小妮不想要了,想找别人家养着。我就问有没有出生证,我爹说有出生证。我就想着给吉一某介绍一下。让吉一某养着,吉一某是卫辉市顿坊店乡清水河村的。当天下午,我就拐到吉一某家,我外甥媳妇朱某某在家,我就跟她说有个小妮想找个家,问她要不要。她当时也没答应,说是要和家里人商量商量。我把我爹的名字和住址给她留了下来,就回家了。

9.证人吉某某证言:2014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小妮,你们要不要(我儿子吉一某和儿媳孙某某已经结婚十几年了,还未生育)。我们说,看一看再说,然后我开着一辆汽车拉着我妻子朱某某、儿子吉一某、儿媳孙某某四个人去了,裴某某领着我们来到良相村赵文枝家中,当时我们看了看女婴,还可以,当时赵文枝要5万元,我们问有出生证没有,赵文枝说有,但是没拿出来,最后说到4.5万元,也没交钱,裴某某在中间担保,让我们先抱走去医院检查,到医院检查没有什么明显病,然后我们又回到赵文枝家中,我们说不要,赵文枝说不要不中,最后我们把4.2万元钱给了裴某某,裴某某当场查过后给了赵文枝,我们把女婴抱走了。我们购买的女婴在我们家养着,中间介绍人裴某某没有得什么好处费。

10.证人吉一某证言:因为我和妻子结婚十几年了,一直没有生育。2014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父亲吉某某在淇县北阳镇良相村赵文枝家购买一名女婴,让我们抚养。然后我们到卫辉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大的疾病。到天黑的时候,我开着车拉着我妻子、父母及女婴到赵文枝家要出生证明,没有出生证明我们不要,赵文枝说不要不行,我急了,自己开着车先走了,最后我们父母和妻子将那女婴抱回来了,一直在我们家养到现在。中间介绍人是裴某某,她从中没有收好处费。

11.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吉二某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供述、证人裴某某、吉某某、吉一某证言相互印证。

12.证人曹某某证言:2014年收秋的时候,我妈赵文枝让我和她一起去广州办点事。我问她是去办啥事,她说是去看个病号。我俩坐着车到了恩平市。在恩平汽车站外面,我们俩坐上了一辆摩托车,当时摩托车司机没问去哪,我们也没说,摩托车司机直接把我们拉到了一个漫天野地里。到了那里,司机和我妈赵文枝让我在路边看着摩托车,他们俩步行往前面走了。当时天都黑了,具体他们俩去了哪里我也看不见。过了十来分钟,我妈抱着一个婴儿和司机一起回来了。司机把我们送回汽车站就走了,我们就坐汽车回来了。那个婴儿在路上哭了,婴儿一哭我妈就问她奶粉。在回来的路上,我问我妈为啥抱了一个婴儿,我妈不说,问急了还骂我。我也不敢再问了。回到淇县以后,我不知道那个婴儿弄到哪里了。

13.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制作解救女婴照片三张:证明被拐卖三名女婴的情况。

14.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被解救的三名女婴,其中两名在淇县北阳镇黄堆村介保明家暂养,另一名女婴在吉一某家暂养。

15.卫辉市公安局证明、家庭信息表:证明任某某的弟弟任一某的家庭没有子女。

16.淇县公安局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四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17.淇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冠心病、脂肪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公监管(2010)2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收押。

18.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淇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证明赵文枝于2014年9月16日退缴赃款4.9万元。

19.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抓获证明:证明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庭审质证,四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