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八点钟左右,米某给我打电话说到方城来找我玩,接了电话以后,我和田高升、钱某某、钱某某的女朋友一块儿到街上,我先到街上一家理发店洗洗头,然后坐一辆三轮车到水利局口喝胡辣汤。喝胡辣汤的时候米某打来电话说她已经到方城,生活广场二楼等着我。我们一块儿步行去生活广场,走到县政府门口东边,我不让他们去,叫他们先上街上转转。我一人步行往生活广场走,刚走到县政府大门口西边,突然卢某某上来从后边用胳膊勒住我脖子,田高升在后撵着往东跑了。警车过来,民警就让我到派出所来了。……我想着应该是他看见田高升了,或者是田高升上来打着他了。 我们到水利局口的时候,田高升让我们先去吃饭,我们在胡辣汤店吃一会儿了,田高升才进屋,他手里掂根尺把子长的擀面杖,钱某某问他买根这干啥哩,田高升说给你嫂子包饺子里。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今天上午约十点多,我和我未婚妻陈某某及舅表哥田高升和他妻子孙某到城关镇凤瑞路中段水利局口附近吃饭,吃完饭后快走到县政府附近时,表嫂子说她去见一个朋友,没有让我们三个和她一起去。这时我和陈某某在原地站住,表嫂快步往西走了,这时我没有注意田高升他往哪走了。不一会我看见一个男的从凤瑞路上窜过来到我表嫂后面用手揽住她脖子,我表哥田高升跑过来手里不知道拿了个啥东西朝那个男的头上摔了上去,那男的就往东跑,田高升紧接住就追了上来,这时我和陈某某已经走到县政府大门了,在听到叫声后我往东快步朝田高升走了过去。被田高升打的这个男的在跑的过程中栽倒了,然后又站起来又往东跑,田高升已经追了上来,我见他俩面对面对峙着,这个男的往路边的大梧桐树上靠,树上沾有血迹,头上也有血,后又滑落了下来躺在了地上,面朝上,头朝西,脚朝东,身子在地上。田高升对我说“老表你打120,报警”,这时我赶紧要陈某某的手机(手机号是15236068841),先打了120,又打了110(记不清时间了),在我打了110约两三钟警车来了,警察也过来了。 在水利局口我们吃饭时我看见他手里掂一个塑料袋,装的是一个小擀面杖,是在两元店买的。田高升手里是一把单刃水果刀,约一二十公分长。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今天上午大约10点多,我和我男朋友钱某某以及钱某某的表哥田高升及孙某我们四个到水利局西边吃饭。吃完饭后,我嫂子提议去裕客隆生活广场去逛逛,我们四个就往生活广场方向走,俺嫂子在前面走,田高升在中间走,我和我男朋友在后面走,俺嫂子走到县政府西边大约20-30米处,看见一个男的到我嫂子旁边用手揽住俺嫂子脖子,田高升赶到俺嫂子在的地方,那个男的就往东边水利局方向跑,田高升在后面追,我男朋友也往东追,到水利局西边卖意尔康鞋子的门口,看见一个男的靠着树在地上坐着,田高升和俺男朋友在旁边站着,警车来了,我们一起到派出所。 4、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今天上午11点多时,我逛街看见有个男的在水利局路口西边一个鞋店门口的树边靠着,背后有血,树上靠的也有血。旁边还站着一个手里拿着刀子的男的,另一只手正拿着手机打电话。接着,我看见靠树上那人躺在地上滚动,脸色发白,我看这人有危险,就赶紧拨打“110”电话报警了。受伤的人是大概有三四十岁,穿了一件黑色带绒的T恤上衣,别的特征我说不来。拿刀那个男的大概是三四十岁,这人当时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我与卢某(卢某某)是朋友关系,去年我在天津打工时,通过卢某认识的孙某,孙某他们同居过。卢某说孙某拿他的东西了,让我和他一起来方城县找那女的要东西的。 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开着车在方城县县城一个超市附近,卢某说:“他看见孙某了,要下车”,让我开车去调头,我只顾找车位停车的,等我停下车,卢某已经送医院了,听说被人用刀子戳住背上。 早有四、五天前,卢某我们来过方城一次,卢某领住我到孙某她们庄附近,卢某在孙某家庄上贴十多张骂孙某帖子,上边是孙某的照片,下边是骂孙某说话不算数。 6、证人米某的证言 2013年12月份,我和孙某都在县城第一宾馆天河洗浴中心当足疗师认识的。2014年4月20日早上七点左右,我、卢某,卢某找的司机,我们三个一起开着卢某的黑色轿车从唐河县城出发,大概今天早上9点到的方城县城,我们来方城县城找孙某,他俩是情人关系。 4月20日早上9点多,我、卢某,卢某开车到方城县城凤瑞路裕客隆生活广场东边大约一百米的位置,卢某和司机在车上没有下车,我下车去裕客隆超市,给孙某打电话说:“我现在就在方城,咱今天中午一起吃饭吧”,孙某同意了,我俩约好中午十一点在裕客隆生活广场二楼见面,我打完电话后就直接去了裕客隆生活广场二楼服装区等孙某,上午大约11点30分左右,我正在二楼看衣服,卢某叫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卢某被人打了”,然后我下楼,在裕客隆超市东边50米的位置,看见孙某,我问孙某:“是你打卢某了?”,孙某说:“我刚从裕客隆生活广场旁边往裕客隆超市走的时候,卢某突然抱住我了,我老公就打卢某了”。 7、证人田某甲、李某某、孙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证实:2014年3-4月份期间卢某某多次来到被告人田高升家居住地,方城县四里店乡太山庙村有关场地张贴侮辱孙某的小广告,被告人田高升曾为此到四里店派出所报过案。 8、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证实在2014年4月20日前,卢某某与孙某之间有情侣关系。 9、证人马某的证言。 证实自己在方城县凤瑞路方城县人民政府东开办一小超市,销售有水果刀,擀面杖等日常用品。 三、鉴定书 1、2014年4月27日(方)公(法医)鉴(尸)字第(2014)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卢某某系开放性血气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胃内容物返流至气管内引起的窒息,在死亡过程中起促进作用。 2、(宛)公(刑)鉴(毒)字(2014)108号南阳市公安局毒物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卢某某胃组织未检验出安定,敌敌畏及毒鼠强。 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刑)鉴(DNA)字(2014)056号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