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责令被告人王小强、连付生、费国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南阳市昊通化工有限公司现金2600元。责令被告人王小强、连付生、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邱民庆经济损失300元,退赔被害人张志敏经济损失5757元。责令被告人王小强、连付生、费国生、郭荣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良经济损失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