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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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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18)证人高某丙的证言。2013年腊月份,我家前边第二排的赵老六的儿子赵某甲典礼的头一天晚上,我去他家随礼。我随过礼大概在晚上八点来钟然后我就回家。刚进家没几分钟听到我家外边有人吵吵,我就出去看怎么回事

(18)证人高某丙的证言。2013年腊月份,我家前边第二排的赵老六的儿子赵某甲典礼的头一天晚上,我去他家随礼。我随过礼大概在晚上八点来钟然后我就回家。刚进家没几分钟听到我家外边有人吵吵,我就出去看怎么回事。我家在大路西边第一家,我出门口后在我家门前的大路上有四五个年青人乱打一个年青人,当时我看见那四五个人用拳头、用膝盖乱打那一个人,把那个人打翻到地上了。这时我看见翻到地上的是我家东边前头一排房的高清军的高二孩儿。当时高二孩儿快翻到地上时,赵老六的老婆和高二孩儿的妈过来了,她俩个人一只手拽着高二孩儿,一只手推着打二孩的年青人。高二孩儿翻到地上后,这四五个年青人往南走了,往南走十几米远在我家和赵某甲家中间的那排房时,我看见从东边的胡同里跑过来有四五个年青人,胡同里这四五个人和打高二孩儿的四个人乱打开了。我没看清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只看见有个人被打翻到地上了。这时有个人从南边过来开车,当时我家门口路东边停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车头当时是朝北的。那个人发动着车以后,调了个车头朝南开,我看见那辆车开到我家前排高希国家门口时,那辆白色的越野车的右边的前、后两个车轮从一个年青人的腿上碾过去。那辆车继续往南开,在南边调个头后,越野车又拐过来了,又停在我家门口。这时我看见从车西边上去一个年青人,这个车就往后倒,倒有一两米远。这时就有人往车身上乱砸砖头,一有人往车上扔砖头这辆车就往北开走了,这辆车就没有再回来。我这时就往南走就看被车碾的年青人是谁,当时赵老六的儿子赵某甲在地上搂着那个年青人我也不知道是谁。在赵某甲家路东边刘海山后头的屋角看见也有个年青人伤了,我看见他自己捂着头,我也没有认出来是谁。我当时问周围的人捂头的是谁,说是我村的刘某甲。我就在前边高希国家门口立着看,赵某甲先是用手搂着那个年青人,后来又从家里拿出来一条被子盖住了。后来淇县过来两辆车把赵某甲搂的年青人拉到他们淇县去看病了。

(19)证人申某某的证言。我知道我儿子高松头上有血受伤了,后来高松送到县医院时,我在县人民医院看到我村的刘某甲和刘某丙也去了,但是我没有看见他俩头上有流血了地方,后来听说刘某甲头上有个疙瘩。那天晚上大概八点来钟,我在我家北院,我家的北院在赵某甲家东边的后一排。我在屋里听到我村的改香在我家的外边喊:“宝风、宝风,快点来。”我从家出来后,看到我村的改香我家西边的大路上站着,当时我儿子高松正头朝东躺在街里的水泥路上,高松身旁边站着我村的七八个男的,我记不清都有谁了,当时都在高松周围立着。我过去以后马上把他扶起来,我自己搀着他往家走,走到胡同里时我自家一个侄子高学书也过来帮我一块把高松扶到我家。当时我见高松头上有个窟窿,头上流着血。我就联系我村的刘贵海的车,我和我大儿子高红铺、刘贵海和他妻子司俊芬、本家哥高清林先把高松送到新镇镇卫生院,新镇卫生院看了看后让我们到浚县去看。然后我们就把高松又拉到县人民医院。在县医院先作了个脑CT检查,又包扎一下。觉得高松受的是外伤应该没有大事,当天夜里十二点左右我们就回家了,后来在我村输了两天液,后又在卫贤镇山西村一个门诊里输了两天液。我从家里出来后去扶高松时,当时没有人打他,我出来后看到他头上已经流血了,我过去直接把他从地上扶起来就把他搀到家了。

(2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王某乙不清楚高松是怎样躺在地上的,当时没有看见有人打架。淇县人被打伤的事,我不在场。

(2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2014年1月21日晚上是我侄子赵某甲结婚的前一天晚上,当时我在他家管事。晚上鹏程的朋友也都来随礼,淇县的有四、五个人,我们村的刘某丙、刘某甲陪淇县的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我看到刘某丙、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丁在,听说他们是来找事咧,刘某甲说在吃饭期间淇县的人骂他了还拿饮料瓶打他了。我就劝刘某丙、刘某甲回屋里。过了一会高松来随礼了正好赶上我儿子赵某丙喝醉了,淇县的人也准备走了。我就让高松把淇县的人送走,我就把我儿子送回家了。我刚到家听说我侄子门口打起来了,我赶紧去看,看到赵某甲在地上蹲着抱着淇县一个受伤的人,我就打了120、110。

(2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1日晚上,大约八点左右,一个年轻人来到自己家里,称是淇县的,来给赵某甲随礼,跟村里的人打了起来,眼镜也被打掉了。

(23)被害人纪某某伤情照片、住院病历及豫FJ0055纳智捷越野轿车被砸毁照片,证明纪某某受伤治疗和豫FJ0055纳智捷越野轿车被损毁的情况。

(2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的情况;被告人高某甲、郭某某、王某甲、刘某乙均是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5)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高某甲、郭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的近亲属已代其四人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26)情况说明、拘留证,证明刘某丙已另案处理的情况。

(27)浚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高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在浚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外伤。

(28)浚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23时急诊以颅脑损伤住院,于24日8时出院,诊断为头皮挫伤。

(29)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浚)公(活)鉴(法)字(2014)0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纪某某面部累计缝合创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30)浚县价格认证中心浚价证鉴(2014)8号关于纳智捷SUV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意见:人民币捌仟陆佰玖拾柒元整(¥8697元)。

(31)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纪某某辨认出刘某甲就是打伤他的人。

(32)户籍证明,证明刘某甲出生于1994年10月5日;高某甲出生于1991年5月15日;郭某某出生于1992年5月7日;王某甲出生于1993年10月16日;刘某乙出生于1991年3月27日;犯罪时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高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高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高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等人共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