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每次收受个体药商常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 2、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分三次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收受个体药商陈某某现金和代金劵共计3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陈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每次收受陈某某丹尼斯代金劵1000元共计2000元。 3、2012年前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个体药商韩某某代金券共计3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春节前,在其骨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收受韩某某一张1000元的水冶华联超市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在其骨科医院办公室收受韩某某一张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10月份,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收受韩某某一张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收受个体药商王某某水晶超市代金券1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 5、2012年春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个体药商魏某某华联超市代金券1000元共计3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 6、2012年春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每次收受个体药商赵某某丹尼斯代金券1000元共计3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 7、2012年春节和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个体耗材供应商李某某现金3000元,为该供应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耗材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春节前,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2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1000元。 8、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收受个体耗材供应商韩某甲1000元水晶超市购物卡,为该供应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耗材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 9、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个体药商赵某甲现金和代金券共计4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2011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赵某甲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每次收受赵某甲丹尼斯购物卡1000元共计2000元。 10、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个体药商杨某某现金和代金券共计55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收受杨某某四张丹尼斯购物卡价值3500元;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1000元现金;2012年11月份,在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1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收受个体药商张某某现金2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 12、2012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主管药剂科的职务之便,分三次收受个体药商王某甲现金共计9000元,为该药商在安阳县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其中,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家收受王某甲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其家收受王某甲现金3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安阳县总医院办公室收受王某甲现金3000元。 另查明,1、2014年3月份和5月份,安阳市开始查处医疗卫生系统相关问题特别是查处水冶卫生院院长周某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害怕出事,在3月份退给王某甲3000元现金,5月份退给王某甲6000元现金。 2、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现金51500元。 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了被告人李某某收受杨某某、赵某甲、王某甲等人数万元贿赂的事实后于2014年5月21日将李某某从单位带到检察院进行询问,询问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了收受杨某某、赵某甲、王某甲三人18500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常某某等人贿赂21000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在2011年5月至案发在担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期间,多次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送的现金、代金券。这些药商之所以给我送钱,是因为我是安阳县总医院主管药剂科的副院长,他们要想增加往总医院供应的药品品种、数量,相关手续必须经过我签字同意,另外根据规定在他们完不成每个月的供药计划时,医院可以对他们进行处罚,他们给我送钱也是想让我在处罚时能从轻处罚。在我任安阳县总医院纪检书记、副院长期间,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常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扔在办公桌上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在2013年春节前,常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给我送了1000元现金。 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给我送过3000元代金券。在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某到我办公室扔到办公桌上一个1000元现金信封。在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陈某某又到我办公室,两次给我送了2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券。 在2012年至2013年分三次收受国药控股安阳有限公司业务员韩某某代金券共计3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韩某某到我办公室往我办公桌上扔了一个1000元水冶华联超市代金券的信封;在2013年春节和10月份左右,韩某某又分两次每次给我送1000元的丹尼斯代金券。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安阳安泰医药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到我办公室扔到办公桌上一个1000元水冶水晶超市的代金券的信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