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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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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军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8、证人侯某己证言,2013年5月30日早上5点20分左右起床去街上转,街坊邻居给我说侯利军家门口咋有那么多人。我是侯利军的大伯,我一听这就往侯利军家走,到侯利军家门口时,看见侯丙家南屋房顶上有很多人,我知道侯

8、证人侯某己证言,2013年5月30日早上5点20分左右起床去街上转,街坊邻居给我说侯利军家门口咋有那么多人。我是侯利军的大伯,我一听这就往侯利军家走,到侯利军家门口时,看见侯丙家南屋房顶上有很多人,我知道侯利军跟侯丙因为土地问题有矛盾,我从侯利军家南邻居侯全富家上到侯利军家房顶,我上来后,看见房顶上的小青年已经把侯丙家东南角的房顶掀了,正准备拿着工具往下走,当时侯丙的家人在房顶上坐着,我没有看清都有谁,随后我也就下去回家了。我知道的情况就是这些。

9、证人侯某壬证言,我叫侯某壬,2013年5月30日天刚亮的时候,具体时间我没有注意,我岳父给我打电话说,侯利军(我岳父侯某己的侄儿)家的事让我过去一下,我就骑车子到了侯利军家门口,之后我就进到了侯利军家的院子当中,当时我见侯利军家房顶上人也比较多,我也没有上去,我就在院子里站着了,过了一会儿,我见有一群年青人从侯利军家的房顶上下来了,具体有多少人我没有数,之后他们就出去向南走了,这时我就见有一辆警车停在了侯利军家的门口,之后我也就走了。

10、被告人侯利军供述,我叫侯利军,男,现年30岁,我家与西邻居有4平方米的地方存在纠纷,原因是在2002年我家盖西屋的时候,侯某甲家不让我家的西屋盖房檐,后来经人说和,侯某甲家说让我家把房后的一小片宅基地让给他家才让我们家的西屋往外出房檐,后来在村干部以及我伯父在场的情况下,被迫写了一个协议,就将房后的那一小片地方让给了侯某甲家,随后我家才建成了几厘米长的房檐,等于说这个协议是我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签的。在2012年秋天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侯某甲家盖房子,准备占了当时签协议说的那约四平方米的地方,随后我就挡着说那地方是我家的不让侯某甲家占,当时还和侯某甲家发生了冲突,当时也报警了,到派出所以后也调解了,但是没有调解成,侯某甲家南屋东南角占我家的地方空着也没有盖,他家的房子只盖了其他的部分就闪着那片地方了,到了今年五月下旬的时候,我听说侯某甲家将我家的那约4平方米的地方也占着盖好了房子,当时我在外地了,我回到家以后看到侯某甲家就是将占着我家地方盖好了房子,当时我还想着给他家将占有我家宅基地的地方拆掉,当时我的大伯父侯某己、二伯父侯某庚还劝说不要冲动,能说说就算了,后来我二伯父侯某庚也就找了其他的几个说和的人说这事情,当时侯某甲家就说了房子已经盖好了,就别想调解了,我一听这样的话,非常的气愤,我就给我大伯父侯某己以及我二伯父侯某庚说,我要拆侯某甲家占的我家宅基地的房子,就定在2013年5月30日凌晨5点左右,愿意来就来,不愿意来也要拆。随后就到了2013年5月30日5点30分左右的时候,我就上到了我家的房顶上看了看,后来我大伯父侯某己、二伯父侯某庚以及侯某辛、侯某壬,另外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小青年就到了我家的房顶上,后来我就让他们开始拆了,说的意思只拆侯某甲家占得我家宅基地的地方,后来那些小青年就开始拆了,后来侯某甲的家人听到动静,就上来到房顶上,这时我在我家南邻居侯全付家的房顶上站着,我看到侯丙、侯已、侯某甲、牛某某就上到了他们家的房顶上,并且侯丙、侯已两人手里各拿着铁钎,侯某甲手里拿着一根木棍之类的东西,牛某某手里不知拿着什么东西,这时就有几个人强行将侯丙按在了房顶上,这时是在我家的房顶上,因为侯丙、侯已、侯某甲来了以后手里都拿着东西了,我们的人就退到了我家的房顶上,包括侯已、侯某甲也都是在我家的房顶上将他们按倒的,牛某某在现场转了一圈以后就往西面跑了,后来过了一会儿,我们的人就将那属于我家的那约四平方米的地方的房子拆了以后就都走了,随后派出所的民警也都来了。当时拆房子的时候,有我、侯某己、侯某庚、侯某辛、侯某壬以及我姑父王甲都在我家的房顶上站着了。我不清楚侯某甲、侯已和侯丙的伤是如何造成的。

11、2002年3月19日调解书证实,被害人方与被告人侯利军所争议的宅基地房产,已经经由2002年双方已经签订调解协议处理完毕。

12、侯戊、侯某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3、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侯利军来到被害人侯丙家施工现场,用脚跺侯丙家垒的墙和圈梁,并与侯丙父亲侯某甲发生扯拽搂抱,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失败后口头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得再以此时滋生事端。

14、行政裁定书证实,被告人侯利军代理其父侯某丁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审理过程中主动撤诉,2013年7月3日本院作出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侯某丁撤回起诉。

15、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环境。

16、伤情照片证实三被害人及相关人受伤部位。

17、伤情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侯某甲右眉弓有2cm×0.8cm皮下出血,右眼外侧有1cm×0.3cm皮肤擦伤,右面颊部有4cm×0.8cm、3cm×0.5cm皮下出血,其面部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侯已右颞顶部有3cm×3cm头皮下血肿,两眉间5cm×2cm皮肤擦伤,其头皮下血肿、面部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侯丙额部左侧有7cm×5cm皮下出血,额面部右侧有6cm×4cm皮肤擦伤,左眼上睑皮下出血,左耳廓背面皮下出血,左耳乳突处有3cm×1cm皮下出血;左上臂上段外侧有10cm×4cm皮下出血,右肩部有8cm×5cm皮肤擦伤、4cm×4cm皮下出血,右肘部有4cm×1cm皮肤擦伤,右前臂上段外侧有3cm×2cm皮肤擦伤,右小腿上段外侧有9cm×8cm皮下出血,其面部擦伤、四肢部擦伤及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侯某辛右上臂可见7cm×3.5cm不规则性皮下出血,其肢体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18、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侯利军于2013年11月10日在大广高速大名县服务区被大名县公安局大名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至2013年11月11日被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19、受损房屋加固修复办法、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需要花费9,049元,房屋结构整体未构成“危险房屋”,现浇屋顶板构件未形成d级“危险构件”。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利军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