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小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某(自报,无法查实),又名姚氏湾(音译),女,26岁(自报,无法查证),泰族人,越南山萝省人。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

(2013)安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某(自报,无法查实),又名姚氏湾(音译),女,26岁(自报,无法查证),泰族人,越南山萝省人。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某、翻译人员李蓓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4日,王乃某、“小兰”(王乃某之妻)、余树某(景儿)(以上三人在逃)伙同越南籍女子被告人李小某,以李小某和安阳县辛村乡孙高利村孙志某结婚为由骗取孙志某家彩礼61000元,在和孙志某同居12天后,2013年1月15日,李小某企图逃跑时被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解其本人也是被骗者,其没有骗取孙志某家的钱,构不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人李小某伙同王乃某、“小兰”(王乃某之妻)、余树某(景儿)(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以介绍被告人李小某和安阳县辛村乡孙高利村孙志某结婚为名骗取孙志某家彩礼61000元。2013年1月15日李小某在安阳企图逃跑时被孙志某识破后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小某供述和辩解:我是越南山萝省人,我在越南以前有一个男朋友,但没有结婚,有一个女孩儿,已经四岁了,现在那个男朋友已经和别人结婚了。我是和一个叫阿玲的一起来中国的,阿玲说可以领着我到中国给我找一个婆家,我就同意了,我们到安阳后是阿玲的老公接的我们,阿玲还给了我2000元钱,说让我买手机、买衣服。第二天上午我们三个一起到一个桥下面与要给我介绍的男方见了面,当时男方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是男方的介绍人。之后就到了这个男的家里,阿玲逼着让我说我叫李小某,21岁,坐了十多分钟,阿玲就和他老公走了,我就留在那个男的家和他同居了,后来我听那个男的说他妈妈给了阿玲和她老公6万多块钱,但是钱我没有拿。2013年元月15日下午那个男的和我一起在市里面逛街时吵架,就被110民警带到派出所了。我从开始就不愿意留在那个男的家里,我现在想回越南自己家里去,我也是被骗来的,被阿玲卖到这儿的,我也没有拿人家男方的钱。

2、被害人刘某陈述:大概二十天前,我们村的许三某家给了介绍人6万块钱娶了个远方的媳妇,我看那个女的二十多岁,又会说话,又能干活,我就问他们说是北郭乡的媒人介绍的,我给他们要了媒人的电话,让给我儿子也介绍个媳妇,2013年元月4号早上那个媒人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个远路的妇女,16岁,问我见面不,我说见面。下午两点多,对方开着面包车来到了我家,其中一个是李小某,还有两个是李小某的姐姐小兰和姐夫,加上一个开车的司机,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景儿”还有那个北郭的媒人共六个人。到我们家后那个李小某还用普通话说很喜欢我儿子,我儿子对李小某也很满意,我就把提前准备好的6万块彩礼钱给了李小某的姐夫,我又拿出1000元钱给了那个叫景儿的妇女,拿了钱他们把李小某留在我家,其余五个人就走了。媒人只说李小某家是远地方的,家里穷,愿意到我们这里过。现在我看李小某不是诚心和我儿子结婚过日子,只是想诈骗我家的钱。

3、被害人孙志某陈述:2013年1月4日,我在北京打工,我母亲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给我说媒,人已经领家了,让我赶紧回。我当天下午2点多回到安阳,走到辛安时说那个女的在辛安等着呢,我和那个女的见了面之后,他们就跟着我一起回到了辛村乡孙高利村我家,和那个女的一块儿的还有三个男的两个女的,到我家后我和那个女的谈了谈,她说她叫李小某,22岁,家是越南河内的,愿意到我家生活,我也愿意这门亲事,但我看他大概有三十岁。之后我母亲刘某给了女方一个人61000块钱,是彩礼钱,然后五个人就走了,李小某就一直和我生活至今。今天下午我和李小某来安阳,但是我发现她一直来回逛,什么东西也不买,我感觉他好像在找人。这期间她的手机还一直不断接打,说的好像是她们当地的话。我就感觉她是个骗子准备逃跑,我们就吵了起来,就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李小某在我家的这十几天里还有些不太正常的地方,每天都接打好多电话,还收许多短信,但是她看完就删了,她的手机和衣物谁都不能碰,我现在想起来这都是不正常的。

4、证人郑天某证言证明:大概一个月前,辛村乡孙高利村一个40多岁的妇女到我家找到我,让我给他儿子介绍个媳妇。随后我就给永和乡张奇村的“景儿”打了个电话,让她操心说个媳妇。过了十几天,景儿给我说来了个外地女的,我就通知孙高利的这个妇女。第二天孙高利这家开着车先接上我后到永和乡沿村台村接上景儿,下午到安楚路高速路下面和女方见面,女方也开着辆面包车,女方来了河北武安的两口子领着个二十多岁的妇女,孙高利这家的男孩儿与这个妇女见了面后双方感觉还行,于是两家和我、景儿就坐着车一起到辛村乡孙高利村男方家中。女方看了看男方的房子觉得也挺满意。于是男孩儿的母亲就点了61000元给了景儿和女方那两口子。把那个外地媳妇留在男方家后我和景儿以及河北的两口子坐车就回去了,走到安楚路时景儿点了3000元钱给了我,说是说媒的辛苦费。因为在这十几天前,我和景儿还有河北那两口子一起给孙高利村另一家说了个外地媳妇,这个妇女看人家娶的媳妇不错,就打听着找到了我。河北的两口子女的叫小兰,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都是四十多岁年纪,家是河北武安叫“铺上”的一个村子,景儿有60多岁,大名我不清楚,家是永和乡张奇村的,平时就是说媒的,听景儿说介绍的两个女孩是越南的,小兰也是越南的。前两天孙高利两家男方都给我打电话了,说是在市里买衣服时找不到人了,我想她们应该是一伙的,可能都是事先说好一起跑的,见了面我能认出景儿,她的丈夫叫关步某。河北那两口子我只知道女的叫小兰,男的不知道叫什么,见了面我都能认出来。

5、刘某、郑天某辨认笔录各两份:证实参与诈骗的“景儿”的真实姓名叫余树某,河北武安夫妻中的男子真实身份叫王乃某。

6、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逃证明:证实王乃某、余树某身份已查实,现在逃,王乃某妻子小兰的身份正在落实中。

7、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李小某真实身份尚未落实,目前按自报的姓名“李小某”呈请逮捕,待身份情况查实后进行更正处理。

8、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的安阳县东部系列婚姻诈骗案一览表证明:证明李小某被抓当天另有四名在我县以结婚名义居住的越南籍女子同时在安阳逃走,该四名越南籍女子均是经王乃某、小兰介绍。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