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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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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35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

(2013)安刑初字第0035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城口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8日、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将现场位于安阳县伦掌镇焦家坟村北地,紧领蒋村镇水浴村西地,因地界纠纷的冬枣幼树毁坏。经安阳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共毁坏幼树435株。其中王某甲、王某乙第一次在九州生态园共同毁坏幼树108株,第二次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共同毁坏幼树327株。2012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到伦掌镇九州生态园毁坏种植的树苗,王某戊前去制止时,被王某甲用石头将其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戊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系安阳县蒋村镇水浴村村民。被害人王某戊在安阳县伦掌镇焦家坟村北地,紧领蒋村镇水浴村西地经营九州生态园。2012年4月18日,双方因九州生态园地界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到九州生态园毁坏种植的冬枣幼树108株。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到九州生态园毁坏种植的幼树苗327株。在毁坏树苗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戊前去制止,被被告人王某甲用石头将头部打伤。2012年5月17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戊头部损伤构成轻伤。2012年4月25日,经安阳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四被告人共毁坏幼树435株。

另查明:2013年6月12日,经调解,双方就该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戊医疗费、误工费、树苗款等经济损失共计6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2012年4月22日因为王某戊建的九州生态园种树,把树种到了其家地里。其就叫其兄弟王某乙、其堂弟王某丙及王某丁就到水浴村西北的其家地里去了。当时其还开着一辆铲车过去了。到地里后就把种到自家地里的树给拔了。大约有100多颗树,都是小枣树苗。其拔了树以后,九州生态园的王某戊就和焦某甲及一个女的就来到地里。其和王某戊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双方就用石头乱扔开了,其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照王某戊砸过去,结果正好砸到了王某戊的头上,当时王某戊的头上就流血了。

2、被告人王某丁供述及辩解:2012年4月23号左右,其村王某己办喜事,在喜事上喝了酒时说起了九州生态园把树栽到了王某甲地里一事,都非常气愤。一气之下,其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开着车到山上。具体毁了多少树,也不太清楚。这件事我完全是帮助别人,其在那儿只有十多分钟,因为喝了酒,记不清事情的详细经过。其参加了第二次毁树活动,第一次其没有去。

3、被告人王某丙供述及辩解:2012年4月22日傍晚的时候,王某乙给其打电话说王某戊给王某甲栽到地里树了,叫其也去看看。这样我其就和王某乙、王某丁一块往村西北地里去。其到王某甲地边路上时,看见王某甲就已经到地里了,王某戊当时也在现场。当时王某戊拿着一个手机在拍照片,其因为认识王某戊,就上前给王某戊说算了吧,有啥的说说。但是王某戊也没有理会,他就一边用手机照着像,一边往北边走。焦某甲也跟着王某戊往北走,还有一个女的也跟着走。王某甲就在地里和那个女的嚷开了。王某甲、王某乙就和王某戊打开了。开始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戊空着手在互相打,后来王某甲、王某乙就从地上拿起石头照王某戊身上扔,随后王某戊头上就流血,王某戊头部受伤后就不打了。

4、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及辩解:九州生态园把树栽到其家地里,其就和其哥王某甲分二次把九州生态园栽在其家地里的树给拔掉了。时间大约是四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王某丁、王某丙是在第二次拔树时,他俩听说后才去的。

(二)被害人王某戊陈述:其是4月16日发现树木被毁的都是冬枣树,高80公分左右。被毁树木的具体地点是安阳县伦掌镇焦家坟村东岭后。今年2月份栽种的,被毁的树木都是其栽种的。其是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总,地是承包的,和村里有协议。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某(九州生态园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县伦掌镇九州生态园负责出纳和管理工作,2012年4月16日,蒋村镇水浴村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他们第一次毁坏九州生态园108棵冬枣树;2012年4月22日,第二次毁坏了九州生态园395棵冬枣树和2棵杏树。

2、证人焦某甲(九州生态园工作人员)证言内容与证人于某某证言相同

3、证人焦某乙(焦家坟村村长)证言证明:毁坏的是安阳九州农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冬枣树,今年新栽的树苗,和焦家坟村村民焦某丙签有承包协议。在其村发生毁坏树木的事情,其通过调查了解,知道是蒋村镇水浴村的王某甲,其还和他通过电话,他也说树是他拔了和折断的。

4、证人候某某(九州生态园员工)证言证明:2012年农历3月26日下午,其在山上地里看护树木,其看见从山下上来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地头后,从车上下来4个人,直接到地里开始用手拔树,有的小点的直接用手折断,后经我们查点,总共拔掉108棵,折断4棵,拔掉折断11棵。都是冬枣树,栽了有一个来月了。其认识四个人中的一个,但不知道叫啥名。另外三个不认识,是蒋村镇水浴村的人。第二天就报负责人王某戊知道。2012年4月22日下午18时,其看见从山下上来2辆面包车,还有一辆铲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他们用手拔了大约有二百多棵树,用铲车推掉一百多棵树,有杏树、枣树,都是今年新栽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