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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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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安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店老板柏某某关于小偷在其店内偷东西未遂逃走的陈述、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在酱牛肉胡辣汤店现场提取的手印与丁安希右手环指样本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的手印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店老板柏某某关于小偷在其店内偷东西未遂逃走的陈述、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在酱牛肉胡辣汤店现场提取的手印与丁安希右手环指样本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15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南角的杜康烟酒超市,采取破门的方式进入超市内,盗窃失主王某甲红旗渠香烟、玉溪香烟、中华香烟及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当庭供述其在此超市实施盗窃的事实,与失主王某甲陈述其凌晨发现烟酒超市铝合金门被撬开且被盗1000元现金和部分香烟的事实基本一致,及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七、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与洹滨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烟酒门市,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超市内,盗窃失主史某某红旗渠牌香烟(硬红)7盒、玉溪牌(软)香烟18盒、利群牌香烟(长嘴8mg)6盒、黄金叶牌香烟(黄金眼)9盒、黄金叶牌香烟(金尚酷)17盒、黄金叶(帝豪)牌香烟9盒、红河小熊猫(世纪风)8盒、黄金(特醇)牌香烟20盒、黄鹤楼(软蓝)牌香烟7盒、黄鹤楼(硬雪之景)香烟5盒、黄鹤楼(硬金沙)香烟19盒、芙蓉王(硬)香烟6盒、兰州(硬精品)香烟7盒、金圣(新软红)香烟5盒、骄子(X)香烟一条、黄金叶(天行健)香烟一条、黄金叶(新开元)香烟一条、健牌(HD蓝8)牌香烟一条、三五(金)香烟一条、红双喜(硬上海)牌香烟一条、体质能量饮料10瓶和600元现金。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及饮料的价格为23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失主史某某关于其烟酒门市推拉门被破坏且被盗香烟、饮料和600元现金的陈述、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八、2015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与曙光路交叉口西南角“杨记拉面”馆,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柜台内盗窃失主薄某某硬金红红旗渠香烟一条、玉溪香烟(软)18盒及几十元的零钱。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4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失主薄某某关于小偷从面馆北侧窗户进去面馆盗窃香烟和几十元零钱的陈述、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另有被告人丁安希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丁安希作案八起,盗窃3300元现金和价值3573.2元香烟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安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丁安希辩解其在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中除窃取失主陈述的失窃物品外仅窃取100余元现金的意见,经查,案发后失主王某甲及时报案,且诉称失窃物品的情况除现金数量外均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故失主报案陈述可信度较高,应予采信,对被告人丁安希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安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安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