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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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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安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安希,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安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安希,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安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安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海林刀削面”馆,采取攀爬方式进入面馆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300元。

二、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大骨头合罗面”馆,采取攀爬方式进入面馆内,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硬金红红旗渠6盒及店内零钱。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52.8元。

三、2015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与洹滨南路交叉口向东50米一便民店,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玉溪(软)15盒、黄金叶(大金圆)8盒、泰山(硬红八喜)8盒、红河(硬)8盒、娇子(X)8盒、红河(小熊猫世纪风)6盒、利群(8mg)6盒、红旗渠(银河之光)8盒共计67盒烟及1000元现金。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732.4元。

四、2015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平原路曙光中学对面“龙卷风”奶茶店,盗窃电脑一台。

五、2015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附近的酱牛肉胡辣汤店,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因被害人在内居住,未盗窃到财物。

六、2015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南角的国酒杜康超市,采取破门的方式进入超市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红旗渠烟、玉溪烟、中华烟及现金1000元。

七、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与洹滨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烟酒门市,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史某某红旗渠牌香烟(硬红)7盒、玉溪牌(软)香烟18盒、利群牌香烟(长嘴8mg)6盒、黄金叶牌香烟(黄金眼)9盒、黄金叶牌香烟(金尚酷)17盒、黄金叶(帝豪)牌香烟9盒、红河小熊猫(世纪风)8盒、南京(特醇)牌香烟20盒、黄鹤楼(软蓝)牌香烟7盒、黄鹤楼(硬雪之景)香烟5盒、黄鹤楼(硬金沙)香烟19盒、芙蓉王(硬)香烟6盒、兰州(硬精品)香烟7盒、金圣(新软红)香烟5盒、娇子(X)香烟一条、黄金叶(天行健)香烟一条、黄金叶(新开元)香烟一条、健牌(HD蓝8)牌香烟一条、三五(金)香烟一条、红双喜(硬上海)牌香烟一条、体质能量饮料10瓶和600元现金。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及饮料的价格为2358元。

八、2015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与曙光路交叉口西南角“杨记拉面”馆,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柜台内盗窃被害人薄某某硬金红红旗渠烟一条、玉溪(软)18盒及几十元的零钱。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43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安希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丁安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偷到的现金仅为100余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海林刀削面”馆,采取攀爬方式进入面馆内,盗窃失主陈某某现金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失主陈某某关于其回到海林刀削面馆后发现吧台抽屉内的1300元被盗的陈述、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关于在海林刀削面馆盗窃案现场提取的手印与丁安希右手中指样本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大骨头合罗面”馆,采取攀爬方式进入面馆内,盗窃失主夏某某硬金红红旗渠6盒及店内零钱。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5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失主夏某某关于其到大骨头合罗面馆后发现被盗6盒红旗渠金红烟和几十元零钱并在卫生间东侧的墙上发现小偷脚印的陈述、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5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与洹滨南路交叉口向东50米一便民店,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失主王某某玉溪(软)15盒、黄金叶(大金圆)8盒、泰山(硬红八喜)8盒、红河(硬)8盒、娇子(X)8盒、红河(小熊猫世纪风)6盒、利群(8mg)6盒、红旗渠(银河之光)8盒等共计67盒香烟及1000元现金。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73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失主王某某关于小偷将便利店北侧的窗户的防盗网掰断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0元及玉溪等牌香烟67盒的陈述、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5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平原路曙光中学对面“龙卷风”奶茶店,盗窃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安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失主李某某关于其回到奶茶店发现窗户被撬并且店内一台黑色台式电脑被盗的陈述、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在龙卷风奶茶店现场提取的手印与丁安希右手环指样本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丁安希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5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丁安希到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附近的酱牛肉胡辣汤店,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店内,因被害人柏某某在内居住,未盗窃到财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