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开业后没几天,她在阁老路的店里,突然过来个和尚趁她不注意在她后背上打了一掌,接着就问她要钱,她把她身上的100元钱全给他了,临走前还拿走了她们店里一串佛珠。李某听说后吓唬她说,她的魂和体被蛤蟆精勾走了,如果她不接功,她就活不到42岁,连她老公、孩子以及家人也都要出事。她害怕家人出事,尹某某也一直劝她接功,所以她就听李某的话让李某帮她接功了。这次接功三盘功她给李某3万元,过阴阳桥费366元,水果和红布100元左右,一共花了30400元钱。 阴历2014年5月3日,李某告诉她说,她只是接住了盘,还没有接住功,她上辈子的爹娘还在普陀山,只有她本人亲自去趟普陀山才能接住功,并且需要4000元路费,她妹子和她一起去了,在车上李某让她把4000元钱给了李某的二儿子。到了普陀山后,门票和住宿费她花了1200元。后在李某那里接“佛教功”和“道教功、中盘功”共花了7000元。 5、证人朱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6、证人陈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7、证人范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互相印证。 8、证人沈某某证实,2014年4月初左右,她店里的生意不是很好,她姐张某某带她到尹某某在新郑市煤炭医院对面开的一家卖佛像的店认识了李某,她上完香后,李某骗她说要在那里请两尊神像(一个是佛祖如来,一个是武财神)需要给李某2200元,之后又骗她说要“换体”需要给李某1100元,随后李某就在那个佛像店里给她“换体”。换体完成后,她给了李某3000多元钱。后来李某又骗她去浙江普陀山接“海气”和“定空盘”又骗她部分钱,之后她觉得被骗了,就没再和李某联系了。 9、证人代某某证实,王某某在她家当保姆,是通过她认识赵某某的,王某某拜赵某某为师的事实。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的情况。 11、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骗尹某某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 14、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情况及案件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过轻,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45900元、被害人尹某某损失30000元、张某某损失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