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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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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三)被告人刘建民供述,证实其系郑煤集团米村煤矿原工农办主任,米村煤矿工农办发放的有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向矿上的相关部门职工和矿周边村民发放。发放前,工农办先写申请、造发放明细表找主管领导、

(三)被告人刘建民供述,证实其系郑煤集团米村煤矿原工农办主任,米村煤矿工农办发放的有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向矿上的相关部门职工和矿周边村民发放。发放前,工农办先写申请、造发放明细表找主管领导、矿长、财务老总、财务科长签字后,财务科把这部分钱通过转账或开现金支票的形式给其或王某甲,转给王某甲的钱,王某甲取出来后都交给其,由其统一发放。对侦查机关调取的米村煤矿财务科保管的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凭证及侦查机关根据凭证中的内容制作的统计表内容予以认可。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中所记载的给29个村民所发放的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共计591100元实际没有给这些村民发放,村民的名字都是其找人代签的,其个人也代签的有。以村民名义在矿财务科领取的野外补助费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的钱共计591100元钱这个事其给时任主管领导秦某甲汇报过。秦某甲也同意了,每次的发放明细表也给他看过。秦某甲知道这些钱没有发,用于处理工农关系了。除了村民的没有发放以外,矿上的人员中工农办人员只发了一部分。其2012年5月底被停工后,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仍然拿着票去找邵某某签字,在邵某某等领导签过字后其去财务科报销了484534元的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民身为在国有控股公司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冒领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的手段,侵吞本单位公共财物135193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民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将虚列、冒领的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资用于组织科室人员外出旅游、陪同矿领导外出旅游、为上级领导买玉、买蜂蜜,均系用于公务开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所称的费用,均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和为处理公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辩称其2011年谢某乙、闫某某一起去北京处理信访,买飞机票、买东西等费用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郑煤集团米村煤矿财务科保管的财务凭证证实,三人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10月3日去北京出差的差旅费21882元已经在郑煤集团米村煤矿予以报销处理,证人谢某乙的证言亦对机票、礼品费用通过在北京居住的酒店内开具大额餐饮发票的方式予以冲抵报销的情况予以说明,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辩称2008年至2011年在凤凰山接待上级时吃饭、土特产等费用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证人谢某甲、秦某甲均证实接待上级检查的费用可以在财务上予以报销,郑煤集团米村煤矿财务科保管的刘建民任职期间报销费用明细证实刘建民任职期间仅其个人经手报销的餐饮费用(不包括烟、酒)就有1488784.50元,被告人刘建民不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将正常可以报销的费用隐瞒不报而自行支付,故对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辩称其于2008年到2011年给工农办人员发补助和加班工资7000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解意见,经查证,补助和加班工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同本案当中郑煤集团米村煤矿发放野外补助和沉陷治理加班工作的审批程序一样,按照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发放标准,经过审批后予以发放;在米村煤矿工农办工作人员中,仅王某甲、梁某某证实刘建民曾经单独给两人发过奖金,其他人员均称工农办没有发放过奖金;对于被告人刘建民未经审批而以个人名义擅自向个别人员支付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必要的公务开支。故对被告人刘建民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交给侦查机关的票据44万、其家属交给侦查机关的票据24万均属于没有报销的公务开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郑煤集团米村煤矿财务科保存的财务凭证、证人邵某某、李某乙、万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刘建民在2012年5月被米村煤矿停工后,找到邵某某、万某称自己在担任工农办主任期间有一些不符合报销规定被财务上打下来的票据、还有一些处理工农关系没能报销的票据,需要予以解决,邵某某就让其找些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刘建民即于此后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之间在财务上报销费用484534元,其后直至案发,被告人刘建民没有再要求报销费用,证人王某甲、李某丁亦证实这些票据中部分系因不符合报销规定被财务人员退回的票据,后刘建民安排二人将其整理;庭审中被告人刘建民在回答公诉人提问中明确表示,关于44万的票据是用于冲抵米村村十组李某甲带领群众闹事、给王某乙买玉、给王某乙解决费用,关于其家属提供的24万票据是用于冲抵先后四年给王某乙买金银花的费用;综合上述证据,不能认定这些票据系用于公务活动而没有报销的票据。故对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的辩护人辩称野外补助、沉陷治理加班工资发放表中,矿上领导、矿上其他工作人员未签名但加盖有私人印章的部分,矿上领导刘建民不敢不发,矿上其他工作人员私人印章应视为本人领取,故以上人员所领取的数额应认定已经发放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侦查机关对发放表中所涉及的领取人员逐个进行了询问核实,对实际领取数额进行了确认,对私人印章的存放、使用亦进行了合理解释,证人证言与郑煤集团米村煤矿财务科保存的财务凭证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证实实际的发放情况。故对被告人刘建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建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在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过程中对贪污事实予以承认,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刘建民在侦查的多次供述及庭审过程中,不能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故对被告人刘建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