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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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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5)扶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宝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以向被害人杜某某“要账”为借口,在其朋友的陪同下在扶沟县农牧场转盘北鸿义饭店找到被害人杜某某,在趁与被害人杜某某交谈时强行将杜某某的车钥匙从其身上夺走,并指使他人将杜某某的白色长城牌M2型轿车开走,在被害人当天报警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才将车辆归还给被害人杜某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26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主要证据有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其辩称被告人苏某某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苏某某因误会才扣押被害人杜某某的车辆,扣押杜某某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逼杜某某还账,且案发后将车辆主动退还被害人,并征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因认为其朋友张某某借其的钱由被害人杜某某用了一部分,就以向被害人杜某某“要账”为由,和朋友张某某等人一起在扶沟县农牧场转盘北鸿义饭店找到被害人杜某某,在与被害人杜某某交谈时强行将被害人杜某某的车钥匙从被害人杜某某身上夺走,并指使他人强行将被害人杜某某的白色长城牌轿车开走,被害人杜某某于当天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将车辆归还给被害人杜某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26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杜某某已对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了2015年3月19日12时许,因朋友张某某说借其的钱杜某某用了一部分,其误认为是杜某某借其的钱,就以向杜某某“要账”为由,和朋友张某某等人一起去扶沟县练寺镇张店行政村杜庄村找杜某某要账,杜某某不在家,张某某就给杜某某打电话问杜某某在什么地方,杜某某说在农牧场一饭店吃饭,其与张某某等人就到农牧场转盘北边的鸿义饭店找到杜某某,在与杜某某交谈过程中,其强行将杜某某的车钥匙从杜某某身上拿走,并将车钥匙扔给一起来的方某某,让方某某强行将车开走,案发后其已将车辆还给杜某某,以及其和杜某某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了2015年3月19日中午,其和朋友一起在农牧场鸿义饭店二楼吃饭,张某某和“老黑”(苏某某)等人找到其,其就问张某某和“老黑”有什么事,“老黑”走到其跟前一把拽走了裤腰上的汽车钥匙,其就连忙去夺钥匙,“老黑”顺手扔给了和他一起来的那名男子,然后“老黑”拽住其皮带,那名男子拿到车钥匙去开车,其让张某某拦住不让开其的车,张某某拦住那名男子不让开车,那名男子推开张某某后驾驶其轿车向后倒车,张某某没有拦住,那名男子开着车就走了,之后其拽住“老黑”的皮带不让走,其对“老黑”说“你不还我车,我就报警”,并于当天报警的事实。2015年3月28日,苏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将开走的车辆归还给其,以及其和苏某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事实。

3、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苏某某是中学同学。2015年3月19日12时许,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我和他一块去要账,我说可以”,后其和苏某某等人一起到扶沟县练寺镇张店村去找欠苏某某钱的人,欠钱的人不在家,苏某某就让“闹闹”(张某某)给欠钱的人打电话,电话中说那名欠钱的男子在扶沟县农牧场转盘北边的鸿义饭店吃饭,苏某某就开车去鸿义饭店找到那名男子,到地方后,“闹闹”打电话让欠钱的男子出来,一男子下来后,苏某某、“闹闹”与那名男子说了一会话,期间苏某某和那名男子吵了起来,苏某某扔给其一把车钥匙,当时车钥匙掉在了地上,其从地上捡起了车钥匙,苏某某让其将停在鸿义饭店门前的一辆白色两厢轿车开走,其在地上捡起车钥匙就开车,倒车时外号叫“闹闹”的男子不让开车,“闹闹”往一边闪时,其就将车开走了,后其在顺河路西段将车钥匙交给苏某某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苏某某(外号“老黑”)找其让其一起去找杜某某要账,其和苏某某等人一起去杜某某家找杜某某,杜某某不在家,其就给杜某某打电话问杜某某在哪,杜某某说在农牧场转盘处吃饭,后苏某某驾车就到农牧场找杜某某,找到杜某某后,苏某某趁杜某某不注意将车钥匙抢了过来,然后将车钥匙扔给了一起来的那名男子,其见这种情况就对那名男子说“你别开走,你这是违法的”,其挡住不让开,但是那名男子将车往后倒后开走了,然后杜某某就报警了。苏某某和杜某某之间没有什么经济往来,以及2015年3月28日中午,苏某某开车拉着其到杜某某家将车还给杜某某的事实。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扶沟县农牧场转盘北经营一家鸿义饭店,2015年3月19日下午13时许,其正在店里忙活时听到饭店门前有两个男子争吵,其出去看到两个男子互相争吵,还互相拉着对方、互相推搡对方,后来其看到二人相互抓着对方的皮带半靠在其车门上,其就出去对他们说“你们要打架到一边去,别把我的车给我碰坏了”,之后他们俩就往车后走了走,之后其就回饭店屋子里了。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7、轿车信息,证实苏某某扣押杜某某的轿车为长城牌轿车。

8、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被抢车辆照片,证实被抢车辆价值26000元。

9、扶沟县公安局农牧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扶沟县公安局农牧场派出所针对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说明的事实。

10、被害人杜某某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苏某某扣押被害人杜某某的车已经归还杜某某,杜某某对苏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11、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苏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12、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