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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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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宾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证人李某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业务员、融资负责人)证言,某某公司在林州面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模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好处费,存款到期

(2)证人李某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业务员、融资负责人)证言,某某公司在林州面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模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好处费,存款到期后给付存款人本金和年利息1分。

(3)证人常某某(某某公司名义股东、业务员)证言,我是某某公司名义股东,高继宾是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我介绍他人在某某公司集资100万元。高继宾每天都让会计杜某某把集资款打到高继宾名下的银行卡上。

(4)证人宋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会计)证言,2011年7月至2012年春节,我通过原某某到某某林州公司当会计,负责开票。高继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州分公司集资金额约有700万元,由会计杜某某给了高继宾。公司集资模式为存款期限一年,年利息2.5分,由中间人介绍存款,存款时中间人从2.5分利息中获取1.5分好处,存款到期后给付存款人本金和年利息1分。

(5)证人李某丙(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证言,2011年10月我到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上班,管理账目,高继宾是公司的老板,原某某是林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乙负责公司融资。

(6)证人杜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会计)证言,某某公司2011年5月份开始在林州市集资,我负责收取现金,融资的钱一般汇到高继宾的个人银行卡上,有时候高继宾来林州分公司取。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经我的手一共集资了700万元。我经手支出的资金有:建林州某某文化市场的附属楼花费60-70万,河道清淤原某某拿走50万元,文化市场刘某某借走3万元,公司平时请客和开业庆典、某某文化市场办公场所的装修及办公用品购置还有公司的日常开销大约50万元。

(7)证人张某某(安阳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2010年10月我到某某公司上班,公司业务就是融资。高继宾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还是按照以前公司的模式集资。存款期限半年,月息3分,先支付3个月利息,到期后支付后三个月利息,返点大约为9%,中间人存款先扣除返点的钱。

(8)证人史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宋某甲、梁某甲(安阳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均证实高继宾是某某公司的老板。

(9)证人王某某(某某公司林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证言,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高继宾,我主要负责林州文化大厦开发事项。

(10)证人刘某某(林州市某某文化市场董事长)证言,2011年3月,我与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协议,由某某公司先垫资在院子南边盖一座900多平方米的临时四层小楼,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紫光文化大厦投资建设都是某某公司负责,盖成之后除一二层和顶层外,其他楼层是某某公司的。我还向某某公司借了3万元。

(11)证人胡某某证言,原某某让我和王某某负责协调紫光大厦的相关手续,目前盖起一栋四层小楼,紫光文化大厦的17层楼地基已挖好,但由于资金不到位已停工了。某某公司有个黄华河道治理项目,投资了50万元。

(12)证人宋某某证言及账目、杜某某书写的账目,证实某某公司融资数额及公司的费用支出、还利息情况。

(13)证人王某某(被告人高继宾的外甥)证言,证实在南水北调工程禹州十二项目部供油情况。

(14)证人张某甲(被告人高继宾之妻)证言,高继宾在某某公司担任经理,集资金额有1000余万元。2011年1月高继宾在安阳市华城国际购买商品房,交首付的26万元用的是公司集资款。

4.书证、物证:

(1)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的资格复函证明,安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3)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华城国际房款手续,金额23.738万元。

(4)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林州市城郊乡刘家庄村西临时楼房、文化大厦地基。

(5)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大众普桑轿车一辆、比亚迪汽车一辆、奇瑞汽车一辆。

(6)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拍卖标的移交清单证实:比亚迪汽车已以1.3万元拍卖。

(7)安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高继宾广发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

(8)张某某交涉案赃款5000元。

(9)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出具的高继宾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11月8日,侦查人员在东风乡政府将高继宾抓获。

(10)被告人高继宾的户籍证明。

5.鉴定意见:

(1)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的本金(票面金额)共计1673.552424万元,837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及返点150.7066万元,已付中间人返点122.503091万元,已还存款人本金27.8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及返点后的数额为1372.542733万元。

某某公司费用支出共计152.254736万元;固定资产支出共计111.144272万元;工程项目支出共计111.6011万元;借给刘某某3万元;兑付存款的利息、返点共计269.459063万元;兑付安某某为法人时吸收公众存款的本金、利息的差额差额为468.69万元;某某公司借给盛达房地产公司扣除已兑付的31万元,净支出为54万元;支付张某甲购房款23.738万元。

(2)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奇瑞汽车鉴定价格3.5万元;空调、电视等办公用品鉴定价格1.1641万元。

(3)安阳广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豫E51228普桑车鉴定价值0.58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继宾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开发建设林州某某文化市场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在到期不能偿还集资款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对外宣称公司有实力,以后续集资款偿还前期集资款,骗取群众信任,诈骗金额共计1495.045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178万余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给群众造成损失1464.263724万元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继宾辩称其不是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没有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辩解意见,经查,高继宾在侦查阶段供认其是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和杨某某商量以开发林州某某文化市场的名义融资,其供述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原某某、李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作为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