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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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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00167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 诉讼代理人焦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于河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00167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

诉讼代理人焦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系焦某某之弟)。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遂平县。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到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5年5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焦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玲玲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焦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熊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9时许,遂平县石寨铺镇南街村村民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及被告人张某某,在张某家门前与本村村民焦某甲、焦某某等人因焦家在张家耕种的土地上修建祖坟事宜发生矛盾,后引发张某某与焦某某厮打,造成被害人焦某某两眶部、鼻部软组织挫伤、口上唇粘膜损伤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某,1、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2、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当庭出示有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票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案发后,张某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且始终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医疗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对张某某的处罚。综上,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19时许,遂平县石寨铺镇南街村村民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及被告人张某某,在张某家门前与本村村民焦某甲、焦某某等人因焦家在张家耕种的土地上修建祖坟事宜发生矛盾,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焦某某殴打致伤,造成被害人焦某某两眶部、鼻部软组织挫伤、口上唇粘膜损伤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焦某某受伤后于2015年3月29日入住遂平县人民院治疗,2015年4月28日出院,住院31天,支付医疗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970.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现场及携带的刀具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及张某甲、张某携带的刀具。

2、书证

(1)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的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情况。

(2)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出具的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实案发后焦某某鼻部出血、嘴中出血、左眼红肿。

(3)遂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复印件)。证明焦某某受伤后在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4)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办案民警于2015年3月28日从张某处扣押张某、张某甲所持砍刀两把均为管制刀具,并予以收缴。

(5)遂平县公安局遂公(石)行罚决字(2015)0382号、0385号、0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2015年4月24日焦某某因殴打他人被遂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2015年4月28日张某、张某甲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各被遂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其二人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

(6)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及前科证明。证实案发后,张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证明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其和焦某乙、焦某丙、郭锋、张某甲在自己家中商量当天下午焦某甲因修祖坟与张某甲发生撕扯的事情,后来焦某某、焦某、焦某甲、焦某丁也到其家楼下,其下楼将焦某甲带到楼上继续商量此事,期间其和焦某甲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焦某甲下楼走了。过有几分钟,其儿媳妇王冉跑到楼上对其说,其儿子张某乙被打了,其和张某甲就各拿一把切西瓜刀下了楼,其刚走出家门口就被其儿子张某乙拦住了,焦某某拿块砖头将其脸部砸伤就跑,其侄子张某某便追上焦某某,朝焦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焦某某被花池绊倒,张某某就压在焦某某的身上并和焦某某互相用拳头对打,焦某甲、焦某、焦春领、焦某丁弟兄四个跺张某某,随后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双方停止了打斗。是其拨打的110报警电话。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8日18时许,其和张某、张某乙、焦某乙、焦某、焦某某、焦某、焦某甲等人在张某家协商其和焦某甲发生的矛盾,期间焦某甲和张某话不投机,焦某甲就走了。过了一会,听见其侄媳妇喊“张某乙被人打了”,其和张某各拿一把砍刀从屋里出来了,出来之后,看见一群人在张某家门口的钢筋堆旁围着,有人喊着说张某乙偷钢筋了,其和张某出来,其就被焦某丁抱着了,焦某某用砖头朝张某的脸上砸了一下,后来看见焦某某在地上躺着鼻子在流血,有几个人上前将其手中的刀夺走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听说焦某某的鼻子是被张某某打伤的。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8日18时许,其在石寨铺镇石寨铺村委门口哄孙子玩,听见北面有人吵吵着有人偷钢筋,然后看到张某乙、张某某和焦某某、焦某甲、焦某在钢筋旁边相互撕扯,张某乙的妻子见此情况,就上楼去喊张某乙的父亲张某。张某、张某甲、焦荣顺等人从张某家出来,张某手里好像拿着什么东西,张某乙就赶紧去拉张某,焦某某拿了半截砖头朝张某的左脸部砸了一下,扭头准备跑,被绊倒,焦某某刚站起来,张某某跑过来朝焦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将焦某某打倒在地,焦某某的鼻子流了很多血。随后有人报了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