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本案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赵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江苏省常

本案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赵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08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5日、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琐事持刀砍伤多人,其中致乔某某重伤二级,丁某甲、丁某乙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曾因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诉称及代理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或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丁某乙放弃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

二、扣押在案并随卷移交的被告人赵某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988.95元,由被告人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从兵

审判员  刘康学

审判员  陈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