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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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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3年以前被告人吴某某因废弃坑塘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败诉了,他认为判决不公,连续多年上访、缠访、闹访。乡政府于2013年上半年给吴某某在河集小学东南角盖起了两间起脊瓦房,又于2013年7

(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3年以前被告人吴某某因废弃坑塘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败诉了,他认为判决不公,连续多年上访、缠访、闹访。乡政府于2013年上半年给吴某某在河集小学东南角盖起了两间起脊瓦房,又于2013年7月给吴某某拨出2亩地耕种,每季度补助吴某某生活费500元。2014年吴某某要求一次性给10万元没有得到满足,就大声说“乡长在他们村是有名的无赖,这家伙孬类很,他死不到床上,500块钱够弄啥类,他该给我10万嘞。”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给董乡长办公室送水出来走到楼梯口,看见吴某某嘴里正骂着“我X恁娘,妈的个X,乡长书记没一个好东西”。在杨某副书记办公室门口骂“我X恁娘,妈的个X,恁不在这,我天天来,天天骂”,就用手里的棍将其办公室窗户的玻璃捣烂了。刘某乙用新玻璃换上了。

(7)证人徐某乙的证言。2013年以前被告人吴某某因废弃坑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败诉。吴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到处上访,经常到乡政府闹。乡政府于2013年3月花二万多元给吴某某在河集小学东南角盖起了两间起脊瓦房,又于2013年7月给吴某某拨出2亩地耕种,每季度补助吴某某生活费500元,吴某某写下保证不再上访。后要求房子的所有权,办房产证。乡政府没答应他,就到乡政府院里骂“X恁娘,妈那个X,妈的个X,没一个好东西,不办一点人事。”

(8)证人李某的证言。因乡政府没答应吴某某要求的房子和宅基的继承权,吴某某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在花坛旁边骂“X恁娘,恁妈的个X,一群孬种,恁不用不在这,我天天来”。给吴某某的500元是徐某乙负责的,吴某某又骂徐某乙,说他是个孬种。

(9)证人蔡某的证言。2014年4份月的一天,吴某某来到乡政府院里就骂“河集乡政府,X恁娘,妈的个X孬种。”他在那里骂了一会没人理他就走了。

4、书证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睢县人民政府信访登记,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信访18次;

(3)睢县河集乡村委会2015年6月10日的证明,证明为照顾吴某某生活,给吴某某拨出2亩耕地耕种。

(4)睢县河集乡人民政府2015年6月12日证明,证明为照顾吴某某生活给吴某某建房两间,建房花22000元,拨给吴某某耕地二亩、每季度解决生活费500元。

(5)河集乡人民政府与吴某某协议、吴某某2013年6月6日签订的保证书,证明河集乡政府按照协议照顾吴某某生活,吴某某保证以后不再给各级政府制造麻烦。

(6)河集乡人民政府汇给吴某某1500元的汇款收据二张,证明吴某某从乡政府领到生活费1000元。

(7)吴某某书写的领到条二张,证明吴某某从乡政府领到救济款25000元。

(8)睢县人民法院(2007)睢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虽然被告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存在。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称,没骂董劭,而是董劭骂的他的问题。经查,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吴某某多次到河集乡政府随意辱骂乡长董劭和其他乡政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吴某某的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曾犯此罪,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阮传超

审 判 员  袁中勇

代理审判员  路丽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