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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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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睢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

(2015)睢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份、2014年10月份、2015年4月15日以本院对其废弃坑塘确权判决不公,对乡政府为照顾其建造的房屋和让其耕种的耕地要求继承权,以及要求乡政府一次性给其解决10万元等理由,在河集乡政府未满足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到河集乡政府随意辱骂乡长董劭和其他乡政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没骂董劭,而是董劭骂的他,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他骂的是安永,安永先骂的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份、2014年10月份以本院对其废弃坑塘确权的判决不公为由,对乡政府为照顾其建造的房屋和让其耕种的耕地要求继承权,并要求乡政府一次性给其解决10万元,在河集乡政府未满足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到河集乡政府随意辱骂乡长董劭和其他乡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吴某某到信访局信访接待大厅上访,再次谩骂董乡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前他因废弃坑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法院判决不公上访,后来被法院判了刑。出来后他还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继续上访。2013年河集乡政府给其解决三件事:一是给其在河集小学西头盖了两间瓦房;二是在河集牛场西边给其二亩地耕种;三是从2012年第四季度开始每季度给其500元钱。当时他也满意,并在保证书上捺了指印。2013年年底,他看乡里答应其宅基的事不给解决,法院对废弃坑塘判决不公也不给其补助点,就上访。2014年他要求房和地归其所有,请了个律师帮其写了上访信,要求把每季度的500元改为一次性给其10万元。这封信交给刘某甲后,乡里仍然没解决,他就一直上访。2015年4月15日上午他去睢县信访大厅上访,反映修河集路时其32棵树被人偷卖了,乡长说他说瞎话,他就对着董乡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说“你们以前为啥说我不要脸,你们说我吃低保我吃吗?”董乡长就报警了,说骂他了。

2、受害人董劭的陈述。2013年以前被告人吴某某因废弃坑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商丘中院已终审判决,废弃坑塘权属归汤志国。吴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到处上访,经常到乡政府闹。乡政府为了信访工作,于2013年7月给吴某某拨出2亩地耕种,每季度补助吴某某生活费500元,吴某某写下保证不再上访。过了两个月,吴某某要求房子和宅基的继承权,乡政府没答应,吴某某又多次到省里上访。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董劭从县城开会回来,见吴某某在乡政府花坛旁边骂“恁妈的个X,一群孬种,X恁娘”。2014年11份,吴某某跑到董劭的办公室要求一次性给他10万元,否则天天来闹,还扬言市里上访,让乡政府没好日子过,并且破口大骂乡政府,随意谩骂长达10分钟,才被人劝走。2015年以来,吴某某又以不同的无理要求到信访局闹访,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4月15日上午,在县信访局,吴某某以河集修路时占用其地为由,辱骂董劭与乡政府。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3年以前被告人吴某某因废弃坑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商丘中院已终审判决:废弃坑权属归汤志国。吴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到处上访,经常到乡政府闹。乡政府为了信访工作,于2013年7月给吴某某拨出2亩地耕种,每季度补助吴某某生活费500元,吴某某写下保证不再非访。过了两个月,吴某某又多次到省里上访。2014年4份月的一天,董乡长安排刘某甲去郑州接上访的吴某某,在郑州信访局招待所见到他,他就说:“你们来我也不回去,X他娘,乡里没一个好种,我明天就到省里告你们一班子孬种。”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某甲在办公室办公,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出来见吴某某在乡政府花坛旁边骂“恁妈的个X,X恁娘,都是孬种”。问他骂谁,他说骂乡长。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某甲在董乡长办公室说事,吴某某就过来了,对董乡长说:“你们一季度给我500元够干啥呢,我不要了,给你们三天时间,一次给够我10万元,要不我就上访,叫你们不得安生。”董乡长说这个解决不了。吴某某就骂“妈的个X,你该给的钱不给,你标准是个孬种。”之类的话。2015年4月15日是县长接待日,吴某某就去信访接待大厅上访,看见董乡长,再次谩骂董乡长,刘某甲当时已报案至城郊派出所。

(2)证人张某的证言。吴某某常到河集乡政府闹事,每次还都骂骂咧咧的。2014年6月的一天,张某正在乔乡长办公室内看报纸,听见外面有人骂骂咧咧,出来见吴某某在杨某(副)书记办公室门口骂“娘,恁都是啥东西啊,我想找恁也见不着恁,恁都不是个东西。”吴某某还骂着“X恁娘董乡长”就用手里的棍将杨某(副)书记办公室的玻璃捣烂了。

(3)证人韩某的证言。每次吴某某到乡政府闹事,乡政府的人都会让韩某去劝他。2014年4份月的一天,张某打电话叫韩某去乡政府,过去时吴某某正跟吴书记吵架,一劝,吴某某开始骂韩:X恁娘,妈的个X,X恁奶奶,骂了好几辈。每个月吴某某都到乡政府骂董乡长、吴书记:“X恁娘,妈的个X,你是个孬种。回民龟孙,妈的个X吴继东”。

(4)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以前吴某某因废弃坑权属与汤志国打官司,商丘中院已终审判决:废弃坑权属归汤志国。吴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到处上访,经常到乡政府闹。乡政府为了信访工作,于2013年3月花二万多元给吴某某在河集小学东南角盖起了两间起脊瓦房,又于2013年7月给其拨出2亩地耕种,每季度补助其生活费500元,其写下保证不再上访。2014年2月,吴某某又去县里上访,理由是要求对房子、耕地享有所有权。2014年4份月的一天上午,吴某某来找董乡长,当董乡长给他解释完领补助款的事后,吴某某走到楼梯口就开始骂“妈的个X,X恁娘,都是啥东西,不办人事”之类的话。2014年6月的一天,杨某在县城开会,等到乡政府院里时,刘某乙说今天吴某某来找她,没找到就用棍把其办公室玻璃捣了,刘某乙用新玻璃换上了。2014年七八份月,吴某某又来找,给他解释一上午,临走时还骂“妈的个X,X恁娘不是个好东西,是孬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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