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我的矿是668矿。我是2013年6月份至2014年元月份开的矿石,因开采的矿石品位含金量低,开采的吨位少就存放在矿洞里,后我发现我的矿石丢了,就安排文某某、赵某丙一块在洞口守候。2014年4月17日凌晨五点多时,他们发现邻近668洞口出来两个三轮车,一个车上装有矿石,用编制袋装着,另一车上装有卷扬机,就将两个车拦住。我接到文某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见两个三轮车旁边站了五六个年青人,后来我让文某某处理该事。我邻近的洞口是姓杨开的,他的矿因手续不全被关停,也没有打出矿石,姓杨的洞口和我的洞口因施工已经打通了,所以我认为三轮车上他们偷的矿石就是我的。
13、证人文某某证言。证明:我和王某乙在陕县菜园过村开金矿,是668矿口。因前期矿口的矿石不断被人偷,在2014年4月16日23时左右我和王某乙还有赵某丙三人到矿口处守候。17日凌晨5点左右,我见老杨矿口出来两辆三轮车,还有十个人及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我们把车挡住,我和他们商量把矿石给我们拉走,这事私下解决。他们把拉矿石的三轮车开到我姐夫杨某乙的院里。三轮车上的矿石大约有一吨多,都是用黄色编织袋装的。
14、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4月17日早上九点多,我接到文某某的电话说让一个拉矿石的三轮车放到我院子里。过了一二十分钟,文某某就领着一辆红黄色的三轮车开到我院里,车上面有很多编织袋,文某某说里面是矿石。
15、证人麻某某证言。证明:我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说我公司710矿的金矿石被盗了。2012年5月至今,陕县菜园乡过村的710矿是郝某某开的,在矿上成立有新华联劳务工队,郝某某是矿上的负责人,我是710矿的办事人员,很熟悉710矿情况。平时我们矿上的工人有20多人,晚上下班以后有工人值班。710矿井和668矿井是相通的,从710矿口进去到668矿井通道的交界处有七、八百米左右。因为矿井里的矿石和矿渣具体数量说不清楚,所以我们也不能确定被盗的矿石具体数量。我们开采的都是混合矿,里面有品位高的,也有品位低的,被盗的矿石肯定都是品位高的矿石。
16、被告人辛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的时候,我曾在崤山金矿710矿洞搞运输,认识了一个姓“胡”的工人。2013年年底的时候,我就跟姓胡的联系,让他帮忙从710矿弄些矿石出来。之后,我和员某某、石某某、赵某甲一组,杨某甲、祝某某、王某甲、王某甲兄弟朝某某一组在2014年年前开始偷710矿的金矿石。我这一组从“小莫”矿口进去,然后途径668矿洞,最后到达710矿洞,到达矿洞后,我们四人就偷一些现成的矿石,再偷采一些矿石,把矿石装进编织袋运到668矿井里。直到2014年4月份,我们几个商量好,决定把这些矿石倒卖出去。我们去的时候借了两辆三轮车,装了一三轮车矿石,还剩有一大部分留在668矿洞内。正当我们把矿石装到车上运出矿洞时,被668矿老板王某乙发现了,王某乙扣留了我们三轮车及车上矿石,当时我找王某乙说事,他说他们668矿洞的矿石丢了,怀疑是我们偷的,让我们拿钱说事,不拿钱就报警。我们当时同意拿钱私了此事,最后我们双方说好并同意给王某乙2万元,杨某甲和赵某甲先替我们垫付2万元给了王某乙。事后三、四天时间,我们又找王某乙说我们没有运完的那部分矿石怎么处理,王某乙要求我们再给他2万元才可以把668矿洞内剩余的矿石拉走,不给钱不让拉,最后还是杨某甲和赵某甲替我们垫付2万元,然后我们把剩余的矿石拉走了,有3吨左右,卖给一个灵宝收购金矿石的人,是杨某甲联系的人,小名叫“小建”,卖了3万元。因为这件事情,我们之前借用两辆三轮车中拉矿石的那辆被王某乙扣了,他不肯还我们,我们又给三轮车车主赔了1万元,前后又给了王某乙4万元,总共是5万元,这钱我们八人均摊。偷矿石是员某某和赵某甲跟我一起聊天的时候提起的,我们就一起商量偷运矿石。王某乙的668矿就没有矿石,因为他知道我们是偷的矿石,所以就说他的矿洞里矿石也被盗了,让我们拿钱。
17、被告人员某某供述。证明:我们偷的是郝某某的710矿矿石。2013年11月份,我和辛某某、赵某甲在杨某甲家闲聊,说快过年了都没有钱,想偷点矿石卖了挣钱。杨某甲说张某乙兄弟在新华联矿上干过活,知道668矿口和710矿口是通着的,668矿口没有矿石,可以从668矿口进去偷710的矿石。我和赵某甲、辛某某、石某某四人一组,杨某甲和王某甲兄弟俩、祝某某一组就开始偷矿石了。偷的矿石有七八吨左右暂时存放在668矿,因668矿里有水,没办法运走。一直到2014年4月份,我们八个人商量后想将存放在668矿里面的矿石运走卖掉。去的时候开了三辆车,一辆是带着卷扬机的三轮车,一辆是杨某甲从杨某丙那里借来的红色三轮车,一辆是辛某某的面包车。当我们装了一三轮车矿石走出矿口200米左右时,被668矿老板王某乙安排的人挡住了,后来王某乙说让我们给他拿2万元钱,就不再追究偷710矿的事,否则就报警,我们害怕被警察抓,杨某甲从别人那里借了2万元给了王某乙,但王某乙还是不答应放过此事,我们又找他说,最后在中间人杨某丁的说和下,只要我们再给王某乙拿2万元,他就不再追究此事,被王某乙扣押的那一三轮车矿石不要,668矿口内剩下的矿石我们可以继续弄走。我们协商好后,就将668矿口里剩下的矿石拉走了,卖给杨某甲联系的一个灵宝收矿石的人,卖了4万多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我们先拿出2万元给了王某乙,拿1万元赔给了杨某丙,因为杨某丙车被王某乙扣了。
18、被告人祝某某供述。证明:我们几个人常去杨某甲家商店里打麻将,一天杨某甲提议说去崤山金矿偷金矿石,我们都答应了。2013年年底,我和杨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员某某、辛某某、石某某、赵某甲八个人去到崤山金矿710矿洞偷矿石,我们带着钢钎和铁锤去偷,然后装进编织袋运到668矿洞里暂时藏起来。直到2014年4月份,我们八个人商量把矿石运出来卖掉。一天晚上,员某某找了一辆带卷扬机的三轮车,杨某甲找了杨某甲一辆三轮车,辛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我们八个人又去到668矿洞,将差不多有二十袋金矿石装到三轮车上,刚出洞口就被668矿洞的老板王某乙带了7、8个人挡住了,他们把一三轮车金矿石给扣留了,并要我们八人和他们说事,要不就报警。我们是通过杨某甲和王某乙说的事,杨某甲传话说只要给王某乙点钱就没事了,我们就给了王某乙2万元。过了几天,我们把668矿洞内剩下的矿石拉走,放在我家院子里,后来通过杨某甲手卖了3万元。这些钱就没有分,给了王某乙2万元,给了杨某丙1万元赔偿车的费用,所以我们几个就没有分钱。668矿洞就没有金矿石,矿老板有王某乙、文某某、马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