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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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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武、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第二次偷车的地方是第一次往东一、二十公里的地方。这个地方还是一个乡镇,到这个地方时是晚上十二点多到凌晨一点多之间,在这个乡镇的两个不同的小区里偷了两辆黑色的125型摩托车。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第二次偷车的地方是第一次往东一、二十公里的地方。这个地方还是一个乡镇,到这个地方时是晚上十二点多到凌晨一点多之间,在这个乡镇的两个不同的小区里偷了两辆黑色的125型摩托车。后将偷来的车拉回西安出售,雷武给其分了900元左右。

3、2014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雷武、王某甲二人经预谋,驾驶租用的陕AY***G面包车从陕西省西安市窜至河南省陕县观音堂镇观音堂街,将刘某某停放在工商所东侧北边楼下的红色雅马哈牌JYM11-A摩托车、王某乙停放在易购超市后面楼下的黑色豪爵125H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雅马哈JYM11-A摩托车和豪爵125H摩托车评估值分别为4464元、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5月26日21时20分左右,其发现停在观音堂工商所东侧北边楼下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弯梁JYM11-A型摩托车不见了。该车是其于2013年10月在观音堂街花4800元买的。

(2)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购买JYM11-A两轮摩托车,价税合计4800元。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5月27日6点钟,其发现停在陕县观音堂街易购超市后面楼下铁笼子里的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4年5月8日以4500元的价格买贾某某的二手车。

(4)贾某某行驶证。证明:车辆注册日期2010年11月5日。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第三趟来的是第一趟来的那个镇子,路边的建筑上有“观音堂”的标识。到这个镇子时是晚上10点多到11点多之间,其和雷武在这个镇子的一个小区里面偷了一辆黑色的125型摩托车。指认现场时指认还在陕县观音堂小学背后南边一个居民区内的一个铁笼棚内盗窃一辆黑色125型摩托车。

4、2014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雷武、王某甲二人经预谋后,驾驶租用的陕A***BU面包车,从陕西省西安市窜至河南省陕县原店镇丽景花园小区,将靳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五羊本田牌WY125-L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五羊-本田WY125-L评估值为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靳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22日7时许,其发现停在陕县丽景花园1号楼2单元楼下的红色五羊本田牌WY125-L型两轮摩托车被盗。是其于2014年8月15日在西站一个修摩托车店买的二手车,购买价3430元,行车证上原车主名为兀某某,新车登记时间2008年7月1日。

(2)证明、行驶证。证明:韩某某出示证明证实2014年8月15日靳某某在中外摩托车维修部购买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型号WY125-L,购买价格3430元。行驶证登记时间为2008年7月1日。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8月20多号,其在第一次租车的地方租了一辆黄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开车带着雷武和他朋友从三门峡西下高速到陕县,沿一条双向六车道的马路过一个圆形的大转盘后往南开到大坡下路东一个小区门口,其在车里等,雷武和他朋友在这个小区偷了一辆红色的125型摩托车。后将车装上面包车返回潼关,是否出售其不知道。

5、2014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雷武、王某甲二人经预谋后,驾驶租用的陕A***BU面包车,从陕西省潼关县窜至河南省渑池县张村镇张村街华兴小区,将杨某某停放在22号楼下黑色铃木牌EN125-2F型摩托车、梁某乙停放在3号楼下的红色本田125-13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铃木125-2F摩托车评估值5351元,五羊本田125-13型摩托车评估值为4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23日凌晨3时左右,其发现停在渑池县张村派出所华兴小区22号楼下黑色铃木牌EN125-2F型摩托车不见了。车是其在2012年9月21日购买,裸车价值为7300元。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明:购车日期2012年9月15日,价税合计6100元。行驶证上豫MDF***铃木牌EN125-2F注册日期2012年9月21日。

(3)被害人梁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8月23日早上,其发现于22日下午6时停在渑池县张村镇华兴小区南区3号楼下的红色WH125型摩托车被盗。该车于2014年3月购买,价值5480元。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梁某乙被盗的摩托车购买时价税合计为5458元。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其和雷武、雷武朋友休息到晚上之后就开车又来到了三门峡地区,在观音堂下的高速后又沿着国道往观音堂区边走了一二十公里,到了观音堂东边的那个乡镇。在这个乡镇的两个小区里各偷了一辆红色的摩托车和一辆黑色的125型摩托车。偷完车就直接返回了潼关,雷武把车卖后分了其400元钱。这几次一共偷了9辆摩托车,拉走了8辆,扔了一辆,其总共分了2500多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27日在西安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9月28日20时20分在王某甲协助下,在西安制药厂附近公路上将被告人雷武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亲属退缴非法所得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雷武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雷武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999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7月18日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24日,雷武被减刑释放。

(2)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说明、羁押证明。证明:王某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2014年9月27日王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火车站广场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3)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8日16时30分原店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押解出所,同日20时20分在王某甲协助下,原店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制药厂附近公路上将该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雷武抓获。

(4)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王某甲从高某某处租用陕A***BU面包车,期限从2014年8月21日下午15:30至2014年8月24日18:0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