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事故调查组关于调查结论的请示、调查报告、事故调查聘请专家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调查情况说明:事故直接原因,是该厂西棚磨铁车间进线短路,造成车间供电缺相,导致进线线路和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元件发热燃烧,同时由于机电故障导致意外产生的粉尘介入燃烧,发生轰然或爆燃,进而引起硅钙合金粉、包装粉、传送带等物体的燃烧,形成大火。事故间接原因,是1、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电器线路产品安装使用及线路敷设、维护保养不规范,埋下火灾隐患。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不到位,违反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没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31”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型为火灾。
29、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
任公司“10·3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龙政文(2014)126号)文件一份:证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等。
30、安阳市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一份,企业变更档案资料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乙,股东为张某乙和史某某,史某某出资1780万元,占89%,张某乙出资220万,占11%。
31、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经查询,李某乙、侯某某已在安阳市劳工用工备案中备案,赵某某、朱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五人均未备案。
32、七名受害人户籍资料。
33、李某甲、张某丙、谢某某询问笔录:证实已对被害人秦某某、朱某某家属及其被害人李某甲进行了赔偿。
34、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条:证实已对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侯某某7名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取得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及其秦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家属谅解。
35、户籍证明及其安阳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证明:史某某,女,1970年2月8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史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史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达不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理由,与死亡三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且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均建议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为惩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维护公共劳动生产安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吉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