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张某乙证言:我是鑫屹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我没有在鑫屹公司入一分钱的股份,什么也不管。鑫屹公司老板是我妗子史某某。10月31日,我和李某丙一起在市场收货,李某丙接了个电话说公司出事了,我和李某丙赶紧回到鑫屹公司,我妗子史某某已经到了,史某某让我拉三个受伤的人去医院了。鑫屹公司员工除了史某某、李某丙、史某甲、贾某某,其他人叫不上名字。我不在鑫屹公司上班,不知道安全员是谁。鑫屹公司不是按月给我开工资,我干活给我开工资,不干活就不开工资。史某某负责公司安全,她什么都管,史某某就是鑫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证人贾某某证言:2014年10月31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发生了爆炸和着火,西侧厂房内的矿粉和北侧厂房的矿粉以及包装好矿粉的包装袋大面积燃烧,院子里也着火了。当时李某甲、某乙、张某甲、某某、侯某某等5人在车间干活。
7、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安阳市龙泉镇西洪沟村南地白云石厂工作,邻居是安阳鑫屹合金甲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突然听到旁边安阳鑫屹合金公司一声巨响,黑烟冲上了天空,而且有火苗,厂区西车间一片火海,地上的矿粉在燃烧,有两个工人从西车间跑出,身上的衣服已经烧完。我看到就报警了。
8、证人王某某证言: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老板是郑某甲,其妻子史某某是该公司生产员,具体负责生产。
9、证人李某丁证言:鑫屹公司老板是我婶子史某某,10月31日公司出事后,我去帮忙救火,到那儿消防队的人已经到了。我就看见史某某,没有看见受伤的人。
10、证人李某戊证言: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月31日发生火灾时,我在单位上班,但我不在现场。当我到火灾现场时,把三个受伤者扶到了一辆轿车上,然后我就帮着灭火去了。我知道郑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某是郑某甲的妻子,是老板娘。公司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粘贴在生产厂房的墙上,由于我文化不行,不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也没有人讲过规章制度的内容。
11、证人郑某乙证言:我是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看炉的。公司的老板是我北曲沟村本家叫郑某甲的,具体负责的是郑某甲的老婆史某某。郑某甲主要负责跑外业务工作。史某某经常在公司负责生产、职工上班情况。
12、证人史某甲证言:我是史某某的表哥,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工作,主要在公司负责维修机器,并且兼着工厂生产的安全员。我就挂了一个安全员的名,没有管过厂里的安全。郑某甲和史某某是公司的老板,史某某负责工厂的全面工作。
13、证人李某丙证言:我在鑫屹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采购。鑫屹公司负责生产的安全人是史某甲,安监局发的证上是史某甲。实际安全员是史某某。公司生产一二十种铁合金,硅钡、金属钙、硅镁是易燃的。硅钡遇水后可以着火,金属钙也怕水。
14、证人郑某证言:我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税务方面。郑某甲总管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大小事务,史某某主要负责工厂里的生产。
15、证人郑某丙证言:我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负责买配件和开铲车。公司老板是郑某甲,史某某主要负责公司里的生产,对工厂生产的安全监督负责。
16、证人郑某丁证言:我在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是炉工。郑某甲和史某某是老板,史某某在公司的时候多,史某某和史某甲两个人都管生产安全,就是开会的时候史某某和史某甲给我们讲注意安全,提高生产质量。
17、证人张某证言:我是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2014年5月21日到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检查的。主要检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电工,焊工的操作资格证,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情况。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史某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是由省局认证的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后由市局发证。我们安监局对企业的检查计划中一年要有两次,我们计划中2014年11月份对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
18、证人靳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日陪同史某某到龙泉警务队投案,姓郭的民警接待的。
19、证人郭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日史某某前来投案,我接待她以后,就移交给了龙安公安分局在这儿调查案件的民警胡某某了。
20、证人胡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龙安公安分局龙泉警务队民警郭某某,将一名女子移交给我们,我和民警马某某进行了询问,知道了她叫史某某。我们将她和厂里的基本情况做了记录,让她自行离开了。
21、证人李某己证言:2014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后,我在市人民医院协助救治伤员和安抚家属工作。2014年11月2号下午,我见史某某在人民医院商量救治事宜,直至2014年11月3号下午被警方带走以前,她一直在宾馆和家属做安抚工作。
22、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治安队证明、破案报告:2014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龙泉警务队民警郭某某接待的被告人史某某,随后移交给龙安分局的民警胡某某、马某某做了笔录,后让其离开。本案2014年11月3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史某某刑事拘留。
23、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尸检)字(2014)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侯某某系烧死。
2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法字(2015)2号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朱某某死亡原因分析为全身大面积烧伤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脓毒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法字(2014)40
号、42号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秦某某、赵某某死亡原因分析为全身大面积烧伤致感染性休克、脓毒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3206号、3207号、31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身上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
27、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10·31”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龙政办(2014)61号)文件:证明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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