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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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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14、证人李某群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新乡亿豪投资公司的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2011年9月

14、证人李某群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新乡亿豪投资公司的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2011年9月30日其就在这个公司投了资。合同额是10万元,投资期限是3个月,利息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其往王某某的农行卡上打了7万元。后也没有返过钱。

15、证人赵某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其路过新乡市天隆城的时候,王某某给了一张名片,说现在在他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后其就在这个公司投资了两次,第一次合同金额17万元,实际交了139400元,第二次合同金额5万元,实际交了41000元,投资期限是3个月,利息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其往王某某的农行卡上共打了180400元。后也没有返过钱。

16、证人张某霞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证实其和王某某是邻居,2011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健康路中段路南的办公室对其说,盛世富邦公司总部在天津,有正规手续,受国家政策支持,收益高,投资周期3个月,月息6分,交钱时先将利息扣除。2011年9月22日左右的一天,其投资合同金额是10万元,扣除前3个月利息,王某某领着其在人民路农行营业部内,将82000元转到她的银行卡上了。后没有得到返利,其损失本金82000元。

17、证人王某娟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证实2011年9月29日,通过同事崔进介绍,其投资了天津盛世富邦公司的基金,投资合同金额是30000元,投资期限3个月,利息是6分,投资以前先扣除3个月利息,其将24600元现金交给公司工作人员了。后没有得到返利。

18、证人郭某霞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其认识王某某,2011年9月份。她说她的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2011年9月23日其就在那儿投资了,合同金额为6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其给王某某的农行卡里打了402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

19、证人刘某堂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天津日盛昌受托管理协议、收据证实其在辉龙花园住的时候遇见王某某,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后在新乡市钟表厂对面15楼她的亿豪投资公司,其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后就在这个公司投资了。第一次投资盛世富邦合同金额是4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利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的利息,当时说一个院儿的返其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268000元。第二次投资盛世富邦合同金额为10万元,实际交给王某某67000元。其在亿豪投资公司投了北京聚方圆的投资基金,合同金额为112000元,投资期限4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2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了其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73000元。在亿豪投资公司投了天津日盛昌的投资基金,第一次合同金额1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67000元,第二次合同金额300000元,实际交给王某某2010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

20、证人刘某欣证言及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天津日盛昌受托管理协议、收据证实其在辉龙花园住的时候遇见王某某,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后在新乡市钟表厂对面15楼她的亿豪投资公司,其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盛世富邦等,后其就在这个公司投资了。2011年8月9日,其投资北京聚方圆的合同金额为224000元,投资期限4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2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了其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1460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在亿豪投资公司投了天津日盛昌的投资基金,合同金额2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1340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

21、证人郭某先证言及授权委托书证实2011年5、6月份,其通过王某某在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钱了,第一次是46万元,第二次是23万元,月息8分,封闭期限为6个月,其在王某某家中把钱交给她了,没有合同书,只有授权委托书。在投资的过程中,王某某提出要凑够100万元的合同,其就给熟人李世德说了,李世德出了30万,其保姆王红选也投了2万元。王某某说卓远倒不了,她自己已经投资两年了。后没有返过钱。其和王某某是邻居,其知道王某某公司名称是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在健康路和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15楼。

22、证人郭某枝证言及收条等证实2011年5月份,王某某在新乡市健康路钟表厂附近开了一个信息部,她代理了天津的一个卓远天泽的项目,她让在她那儿投资,利息比较高。后其给了王某某25万元,王某某给其写了一个“今收到郭某枝本金贰拾伍万元整,到期领受益48%(本金加分红合计叁拾柒万元整)”的条,后一分钱也没有返过。

2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的时候,其到天津卓远天泽新乡代理人黄朝云那里进行投资,开始接触天津私募。2011年6月份,其也想做天津私募的业务,就在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文康家苑小区15楼注册成立新乡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8、9月份左右,其在天津见到了盛世富邦公司老总孙洪生,通过商谈,他同意其在新乡做“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的业务,佣金是合同额的22%。回到新乡以后,其就开始做这项业务了,投资人将钱交给其本人或转到其农行卡上,其再转给天津总公司,最低投资额是3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人投资前先留下3个月利息,到期后对投资人进行返还。其没有专职的业务人员,其名下的投资人一方面是其朋友,一方面投资人又去发展别的投资人。其名下办理的协议编号都是以其名字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WHY”开头的,具体涉及多少人,有多少投资金额记不清了,以协议为准。其还介绍过一些客户跟其一起投资天津卓远投资公司,协议上写的是其本人的名字,钱是和别人拼的单。郭小仙和其合单,以其名义在天津卓远投资101万元,这101万元中包括王红选2万元,李世德30万元。其还和郭某枝以其名义做了一笔天津卓远的投资,郭某枝出资25万元。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