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张某江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其正抱着一岁的孙女在路边玩,张某春过来说其儿子在幼儿园处被人打了。其过去看见儿子张某力和张某峰都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好多血,一会儿120过来把其两个儿子拉往医院了,其跟着民警去派出所了。 证人冯某富、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他们去找张某江要之前欠他们的工钱,当时正在等张某江时,听路人说前面幼儿园旁有人打架了,他们就过去了。当时看到张某江的大儿子已经倒在地上了,在他不远处有十几个人拿着铁锹站着,一会儿张某江的二儿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朝那十几个人开过去,后车停了,那十几个人拿着铁锹朝车上乱拍,一会儿张某江的二儿子下车,被那十几个人拿着铁锹拍倒在地。并证实他们看见打架的十几个人里有明昌学校的校长张某丁,他们打完后,听见村里的人说张某丁下手挺狠的。 证人崔某合、崔某杰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他们和白某杰、张某丁在盛大租赁公司办公室门口聊天,后来张某丁说9点他还有事,然后张某丁就开车走了。并证实升达公司里张八寨有四、五里地的路程。 证人王某某、祁某霞、任某某证言均证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他们听见幼儿园旁边有人吵吵,过去看到张某峰还没有走到幼儿园就被打倒了,张某力开着辆货车把幼儿园的门撞坏了,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志峰(张某丙)、建华等人拿着铁锹朝车上乱拍,后来张某力下车了,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志峰(张某丙)、建华等人拿着铁锹把张某力拍倒了的事实。 证人张某娥证言证实张某丙是新乡市新华医院的儿科医生,其是新华医院儿科主任,其称张某丙上班有时坐55路公交车,有时骑摩托车。每日上午8时交班,对新收的病人和原有病人的病情进行交接,十几分钟后,全科医生一起查房,时间根据病人数量的多少不同,一般情况是9时之前结束,然后各医生处理自己负责病人的医嘱,之后就可以下班了。并证实2013年5月25日张某丙交接班时,其也在场,但是记不清楚张某丙是什么时间离开医院的。 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接到120急救电话后,其就坐急诊科120救护车往事故现场了,到事故现场后,发现两名伤者在地上躺着,流了好多血,可能是伤者头部了,后他们把伤者抬上救护车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并证实他们接到事故后十五分钟赶到事故现场了,在事故现场停留了有十分钟,在他们正准备走的时候,公安民警到事故现场了。 证人胡某霞证言证实其是胡婧文的家长,胡婧文于2013年5月13日在新乡市新华医院住院,2013年5月25日出院,主治医师张医生。其证实新华医院提供的病历续页第8页胡晓震的签名是其签的,最后的时间那个“时”字不是其签的,记不清楚其他的情况了。 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正好路过打架现场,当时其看见五六个人拿着铁锹围着张某力开的车,拿着铁锹往车玻璃上乱拍,往驾驶室里乱戳,当时张某力在驾驶室里,后来张某力从驾驶室里出来,刚下车就被拍倒了。并证实当时参与殴打张某力的有张某甲、张某丁、建华、还有几个叫不出名字来的年轻人。 证人冉某沙证言证实其和程某芳去张八寨程某芳的姐开的超市,当时超市关着门,听旁边的人说超市的人和幼儿园的人在打架,其和程某芳就过去并看见很多人拿着铁锹、砖头围着其姐家的车子乱砸,还拿着铁锹往驾驶室里乱戳,其不让程某芳往车前去,一会儿其看见车里一个人从驾驶室里出来了,那些人就拿着铁锹朝那个人的身上乱拍,那个人当场就晕倒在地上了。 证人张某金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的一天,其准备去张吉富家盖房,这时其看见张某江的大儿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由西向东开了过来,停在了一边,一会儿张某江的二儿子又开着一辆厢式货车开到张某丁的幼儿园后门旁边,然后掉头用车尾把幼儿园后面的墙垛撞翻了,张某甲和建华从幼儿园跑了出来,每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钎跑到撞墙那辆车前面拍车头的玻璃,张某江的二儿子从驾驶室里下来,张某甲用铁钎直接拍他头上了,张某江的二儿子晕倒在地上了,一会儿120、110都过来了。并证实在120把人拉走后,其始终没有看见张某丁的事实。 证人张某满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的一天,其在邻居张保国家干活儿,其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就过去看看什么情况。这时其看见张某江的二儿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开到张某丁的幼儿园后门旁边,然后掉头用车尾把幼儿园后面的墙垛撞翻了,张某甲和张某乙从幼儿园跑了出来,每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钎跑到撞墙那辆车前面拍车头的玻璃,张某江的二儿子从驾驶室里下来,张某甲和张某乙用铁钎朝张某江的二儿子身上乱拍,张某江的二儿子晕倒在地上了,一会儿120、110都过来了。并证实在事故现场其始终没有看见张某丁的事实。 证人兰某某证言、新乡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证实其是张某丁的前妻,案发时其正在幼儿园的东院,其两个孩子在西院玩,一会儿孩子跑过来说有人打架了,其跑过去看见一辆厢式货车把幼儿园的后门和墙撞翻了,张某甲拿着把铁锹去拍车,一会儿对方家人过来了,在那骂,张某甲就回到院里了。然后其赶紧用手机号13462305445的电话报警的事实(新乡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证实案发当天该手机号报警)。并证实在其准备拿手机报警时,看见张某丁刚把车停好,其对他说打架了,张某丁才过去,整个打架过程张某丁都不在现场的事实。 证人王某波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事故现场没有看见张某丁和张某丙的事实,后在张某丙的家门口看见张某丙了。 证人郭某清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去邻居家看打麻将,后来听人说有人打架,其就过去看了,当时其看见张某峰在地上坐着,头上和腿上都流了不少血,张某力的妻子脸上也流血了,张某丁他们家十几个人拿着铁锹在一旁站着,这时张某力开着货车过来了,在幼儿园后门那停下了,张某丁家的人拿着铁锹砸车,当张某力从驾驶室里下来时,被张某丁拿铁锹拍倒了。并证实当时打架的有张某丁、张某丁的哥哥,张某丁的侄子,其他的年轻人其不认识。 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去找人钓鱼,路过张八寨听说有人打架就过去看看,当时看见一辆货车在一旁停着,几个人拿着铁锹朝货车上拍,后来货车驾驶室里的人出来了,被一个五十多岁头发很稀秃顶的人拿着铁锹拍倒了。 证人孟某津证言证实其是案发时出警的民警,当日九点多接到报警说在张八寨幼儿园旁打架,其和同事于9时40分赶到事故现场,当时120正准备拉伤者往医院进行治疗。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时受害方张某力家属说张某丁家拆他们家的墙,在阻止他们拆墙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打架,并指认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和志峰(张某丙)用铁锹打张某峰和张某力了。张某丁称是因为他们在拆幼儿园的围墙,张某力扔砖头阻扰,并开车撞人,才引起打架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