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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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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6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于2013年6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5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6月2日变更为逮捕,因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现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5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8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于2015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新乡市新中大道共产主义大桥北自家猪场处将一头病死猪销售给被告人郭某某。同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自己家中将其私自屠宰得净肉约143斤。2013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给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又于当天下午将73斤病死猪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新乡市红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勘验,该猪肉无合格验讫章,酮体出血不全、颜色暗红,为病死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新乡市新中大道共产主义大桥北自家猪场处将一头病死猪销售给被告人郭某某。同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自己家中将其私自屠宰得净肉约143斤。2013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给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又于当天下午将73斤病死猪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新乡市红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勘验,该猪肉无合格验讫章,酮体出血不全、颜色暗红,为病死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系抓获到案,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系传唤到案。

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对卖给其病死猪肉的郭某某的辨认情况,吕某某对收购其病死猪的郭某某的辨认情况,郭某某对卖给其病死猪的吕某某的辨认情况。

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对其售出的病死猪肉的指认情况,王某某对其购买的病死猪肉的指认情况。

6、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王某某处将72.5斤病死猪肉予以扣押的情况。

7、新乡市红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检查(勘验)证明证实涉案猪肉(1)无动物产品合格检疫证明,猪肉酮体上无合格验讫章。(2)猪肉酮体出血不全,颜色暗红,应为病死猪死后屠宰。

8、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其在共产主义大桥北的猪场以860元的价格进了一头快死的病猪,其在自己家屠宰扒皮,屠宰时猪脖子上有针眼,是病猪,当时老秦也在。扒过皮后净肉是140斤,后其以一斤七块七的价钱卖给了老秦,大概1080元。老秦是卖肉的,在大块他家那儿开了个肉摊。

9、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29日12点左右,老秋打电话说他家里有一头猪,让其看看,到他家后,其看见一头猪躺在笼里不会动,是一头有病的猪,快咽气了。老秋剥完猪皮后,其看到有两块肉不一样,肯定是打过针的。后其以每斤七块八的价格,将去了猪皮的143斤肉买了,一共1100块钱,每斤比好猪肉要便宜1元钱左右。其买后自己留了一扇猪肉,卖给了小块村的小群一扇,73斤左右,一斤是8元钱,小群给了其580块钱,其赚了十几元钱。小群是小块的,也是卖肉的,她一看就应该知道卖给她的肉是病猪肉。

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29日下午2点多,其给秦某某打电话,说自己在三里屯进的猪肉贵,让秦某某给弄点猪肉。后秦某某给其送来72.5斤猪肉,八块钱一斤,其给了他580元。他这次送的猪肉不带猪皮,肯定不是从屠宰场出来的,是有问题的病死的猪肉。秦某某是邻村的卖肉的,两人认识很多年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