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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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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人帮助伪造证据、马某甲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马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马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王培炎

人民 陪 审员 肖华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石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