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扶养人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上诉人王某甲和宋某甲不符合上述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项目和数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附带民事判决均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小生 审判员 王万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