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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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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婷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养老金拨付计划和发放计划不完全是我一人负责,在2009年发放科没有从退休管理科(又称待遇核定科)分离出来以前,我和同事孟某某都能够制作拨付计划,只有发放计划完全是由我一个人负责做,在2010年发放科分离出来

养老金拨付计划和发放计划不完全是我一人负责,在2009年发放科没有从退休管理科(又称待遇核定科)分离出来以前,我和同事孟某某都能够制作拨付计划,只有发放计划完全是由我一个人负责做,在2010年发放科分离出来以后,我就只负责根据退管科制作的拨付计划来制作发放计划表交给代发银行发放。我是用退管科的同事王某某、李某丁、孟某某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离退休待遇核定管理模块虚增养老金的,他们和我进入管理系统的用户名虽然不一样,但是密码都是初始密码888888。王某某的用户名好像是020013,李某丁的用户名是020012,他俩的密码都是888888。孟某某的用户名是020007,她的密码在2013年7月份之前一直是888888,之后她改为222816。我的用户名是020008,密码是888888。因为是单位同事,我们的用户名互相都知道,初始密码是888888,这密码大家都一样。孟某某修改后的密码是有一次她使用我的电脑登陆系统输入密码时,被我无意看见并记了下来。

王某某、李某丁的系统权限主要是每月录入动态的离退休人员的情况,根据录入的这个动态的情况形成相应的养老保险金预拨付金额,孟某某的系统权限就是对王某某、李某丁的每月录入动态的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及其相应的预拨付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然后系统自动生成当月养老金拨付计划。我就是先在全部离退休人员当中随机挑选几个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利用王某某或者李某丁的系统权限进入系统录入这几个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同时在这几个姓名下录入若干虚增的金额,然后再用孟某某的权限进入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使虚增的养老金金额自动生成到当月拨付计划中,再然后,我用我的系统权限进入系统将系统提交的拨付计划生成发放计划,再将这个发放计划从系统中以Excel表的形式导出发放明细表,这时我再在这个Excel表中增加几个我自己所掌握的人名及其银行账户,将之前在系统拨付计划中虚增的拨付金额分配到我增加的这几个银行帐户下,最后再将这份修改过的Excel表(发放明细表)一部分直接交给信阳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发放,一部分从网上提交到工行网上银行,经我们单位财务人员核对确认后由工行进行发放。发放后,虚增的养老金就到了我所掌握的银行账户中,我再进行转账或者取现。

我能记起来的接收我虚增金额的银行账户有“刘某甲”、“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己”、“张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李某”、“马某某”、“罗某甲”、“武某某”、“刘某乙”、“周某”、“周某某”、“杜某某”、“刘某”、“丁某某”、“黄某某”、“罗某丙”、“李某戊”、“赵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具体的银行账号我现在记不清。

“李某乙”和“李某己”银行实际支付账号是一个账号605151110200157291,这两个名字都是系统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我所用于接收我虚增金额的这个账号为605151110200157291的银行账户实际是“李某乙”的,他的银行卡中途更换后一直在我这里未领取,我就用来套取养老金。有时候在系统拨付计划中和银行实际发放计划中我刻意将名字改成“李某己”,我觉得这样更隐蔽一些,不容易被发现。

“李某甲”和“李某丙”在邮政银行实际支付的账号是一个账号605151106200518792,这个情况和“李某乙”、“李某己”情况是一样,605151106200518792这个账号实际是“李某甲”的,他的银行卡中途更换后一直在我这里未领取,我就用来套取养老金。有时候在系统拨付计划中和银行实际发放计划中我刻意将名字改成“李某丙”,我觉得这样更隐蔽一些,不容易被发现。同时,还有一个我用于套取养老金的“李某丙”的工行账号6222021718008781805,这个账号是我用我公公的身份证在工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养老金的套取。

“张某乙”和“张某甲”在邮政银行实际支付的账号是一个账号605151110200243721,这个账号现在实际对应的户名是“张某甲”,是因为当时为“张某乙”办养老金工资本时银行将其姓名误写成“张某甲”,账户办好以后“张某乙”从来没有领取工资卡和存折,我就将其用于养老金的套取。同时“张某甲”在工商银行的账号6222021718008718708是我用我婆婆的身份证号码开设的,专门用于养老金的套取。“李某乙”、“李某甲”、“张某乙”三人的养老金被我连同虚增的金额一并套取,他们的卡和存折都在我手中,我想的是,如果他们来领银行卡和存折,我就连同银行卡、存折和钱一并交给他们。

2009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689942.78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714358.68元;2010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234096.29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237136.24元;2011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978843.38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999920.1元;2012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2841027.32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2893476.94元;2013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1175486.17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1133604元;2014年1月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70308.13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73067.31元。从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总共虚增发放金额5989704.07元,通过银行总共套取养老金金额6051563.27元。

我所套取的养老金一部分主要用于在工行购买理财产品,于2011年5月份购买信阳市“浉河1号”小区住宅房一套,支付房款475392元,同时用于该套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等物品,花费30余万元,于2012年10月份购买海南省三亚市“25度阳光”小区住宅房一套,支付房款897578.92元,这个房款于2013年4月全部付清,于2013年5月在武汉市宝泽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华晨宝马轿车一辆,支付购车款358000元。

除去以上供述的套取的养老金的去向,还有用于在工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价值将近300万元。其余的用于这几年其他的消费开支了,具体的我也讲不清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婷身为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072644.8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婷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文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王文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的事实,有王文婷供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提出应将王文婷为他人代管的养老金予以扣除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王文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文婷及其亲属于案发后能够退还部分赃款,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王文婷的辩护人提出王文婷具有自首情节、退赃的理由,经查属实,其据此请求对王文婷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文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