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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文婷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9、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4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核查可疑数据的情况说明一份:2月28日中午,按区检察院领导的电话安排,要求养老中心配合检察院对此案件2009年以来的数据进行核查,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专人

9、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4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核查可疑数据的情况说明一份:2月28日中午,按区检察院领导的电话安排,要求养老中心配合检察院对此案件2009年以来的数据进行核查,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专人逐人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将2011年1月-2014年1月的可疑数据共计5030061元,按检察院领导的要求于3月5日上午报送到检察院。

10、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2009-2014年各年度系统拨付与银行支付相异情况汇总表载明:2009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689942.78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714358.68元。

2010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234096.29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237136.24元。

2011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978843.38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999920.1元。

2012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2841027.32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2893476.94元。

2013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1175486.17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1183071.2元。

2014年直至案发前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70308.13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73067.31元。

11、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关于杨某甲2013年3月丧葬费发放情况说明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算单:被告人王文婷实际多发放给杨某甲10580元,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已追回此款。

12、浉河区企业养老中心转款至刘某甲、李某丙、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马某某、罗某乙、武某某、周某、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某、赵某、张某丙、罗某丙、刘某丙、刘某乙等19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13、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文婷用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马某某、罗某甲、武某某、周某、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某、赵某、张某丙、刘某、刘某乙等人个人身份信息在工行、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号不属于该单位系统内的待遇领取账号,为虚增冒领户头,王文婷将虚增的养老金通过该账号冒领套取。

14、信阳市大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开票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付款方名称为李某;不动产项目名称为浉河壹号;金额为475,392.00元。

15、信阳市大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款凭条证实:被告人王文婷于2011年5月16日通过建设银行卡在该公司消费30000元;于2011年5月30日通过牡丹贷记卡在该公司消费27000元,通过建设银行卡消费418392元。合计:475392元。

16、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王文婷所交的购买D栋-2006房所交的购房款收据凭条:2012年10月7日,收款199003元;2012年11月13日,收款500000元;2012年11月26日,收款174751元;2013年4月5日,收款14938元;2013年4月5日,收契税款8886.92元。合计:897578.92元。

1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及收款凭条证实:李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武汉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7200AL轿车一台,付款358000元。

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申城支行出具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王文婷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的理财批量业务为943987.41元。户名为李某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的理财批量业务为1821092.10元。

19、被告人王文婷及李某日常消费银行交易明细表。

20、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14年6月9日将被告人王文婷在三亚市购买的25度阳光D#住宅2006号房查封。

21、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信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于2014年4月14日将被告人王文婷及李某购买的位于浉河区滨河南路浉河壹号小区银杏阁1单元1204室住房查封。

22、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于2014年4月29日将王文婷、李某购买的豫SC7887宝马轿车一辆查封。

2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扣押邮政卡共计24张、工行卡共7张、建行卡2张、信阳银行卡1张。

2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6月3日向浉河区检察院退回赃款94.398741万元;李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浉河区检察院退回赃款142.1万元。合计236.498741万元。

25、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证明: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于2014年2月26日下午17:20分收到王文婷以退休人员退回多领养老金名义交来的89000元钱。

26、浉河区检察院调取的本案被冒用人杨某甲、陈某甲、张某丙、杜某某、孙某某已死亡的证明材料。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某证言:我是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负责人。在我们单位每个月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先由负责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王文婷将当月发放计划做好,我们财务科根据这个发放计划来筹备当月需要的养老金发放金额,然后通过工行老城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支付给每一名退休职工。

我们在当月需要发放的养老金筹备齐以后,就通知王文婷可以进行养老金的发放了。王文婷就从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当月的发放计划明细表导出(Excel表格形式的),对在工行开户的退休人员账户,王文婷将发放明细表上传至工行网上银行,然后通知我,我就登录工行网上银行根据王文婷所上传的发放明细分批次授权支付。对在邮政储蓄开户的退休人员账户,王文婷将当月发放明细表用电子邮件发送给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然后告知我们财务上当月需要转账给邮政储蓄银行的养老金总金额,再由我们科的出纳杨某通过工行养老金支出户转账给邮政储蓄银行,由邮政储蓄代发这部分退休职工养老金。

我们财务上一般都是在当月养老金发放完毕以后,第2个月初核对养老金的发放金额,主要是将经我们财务上实际支付的当月养老金总金额与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总金额进行核对,我们不负责核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具体明细。

2、证人胡某甲证言:王文婷在中心发放科,负责发放养老金。王文婷根据养老金待遇核定科每月编制的人数和钱数造计划后通过审复核后传给她,由王文婷通过网络银行进行发放。今年2月26日上午九点多,我检查工作在大厅待遇核定窗口遇到孟某某,孟某某对我说有事要反映,过了一会她和王某某两个人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向我反映有几笔业务出现了异常情况。孟某某说有几名死亡人员出现补发不是她做的情况,同时还给我提供了这几个人的名单,其中有两个人没有发放成功,而且这几笔业务也是不符合政策的,从而引起了我的重视,我就安排王某某和孟某某进行排查核实。到上午快下班时,王文婷到我办公室给我说我们进行排查的这个事是她做的,希望领导原谅她,不要向上面进行汇报。中午我向市中心胡某乙主任进行了电话汇报,下午一点多钟,胡主任通知我和王某某去做汇报。我将以上情况进行了如实的汇报,胡主任安排把这件事查清楚,确保资金不流失,查清是否就这么几笔,要求当事人把事情经过写清楚,钱转哪里了,把银行卡交给我们,我们去银行进行核对并做好保密工作。从市中心回来以后,我安排王文婷把事情经过写清楚,把钱转哪里去了,把卡给交上来。第二天上午,多次督促王文婷尽快写出事情的经过和钱的去向。一直到下午上班时间,王文婷由其母亲陪同到我办公室把情况说明交给了我。我又对其进行了询问,对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我觉得事情非常严重,立即向市中心胡主任再次做了汇报。下班后,由检察院将王文婷从办公室带走。王文婷依据待遇核定提供的发放计划编制发放表,岗位设定由胡义东进行的复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