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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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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三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三平以投资“奇乐吧”网络游戏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三平以投资“奇乐吧”网络游戏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三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三平不是“奇乐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领导者,也即被告人刘三平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者包括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在本案中,被告人刘三平到焦作市向王某某、赵某甲、谢某某等人宣传、讲解“奇乐吧”传销活动,邀请其上线林伟到焦作市宣传、讲解“奇乐吧”传销活动,并直接发展王某某为下线,使该传销组织在焦作市得以建立网络、发展壮大,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王某某的上线,王某某发展的下线人员,属于被告人刘三平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即被告人刘三平对王某某发展下线的行为应当负责。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获收益系所谓的“静态收益”,与发展下线、建立层级获得“动态收益”无关,没有从王某某发展下线活动中获得收益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经审理查明,“奇乐吧”项目实为传销组织,除发展下线人员外,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产生利润和收益,该项目维持正常运转必须依靠“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前期加入者所获高额收益实际来自于后期加入者缴纳的会员费;同时,当其本人发展下线或者其下线再发展下线时,系统会自动为其分配“直推奖”及多层级的“见点奖”等所谓的“动态收益”。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三平主观上是轻信了“奇乐吧”的谎言,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参与传销人员自杀、精神分裂、聚众、请愿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也未采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发展人员,多数参与人员投资款已退回个人账户,只是不能兑现,危害后果较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在主观故意方面,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构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条件;在客观结果方面,造成参与传销人员自杀、精神分裂、聚众、请愿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是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以上情形,不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案中参与传销人员在账户中的电子币已无法兑现,已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人刘三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三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三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三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9123元予以没收,其作案工具移动支付白色手机一部、白色三星SM-T311手机一部、联想牌G47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账号为622202190300192330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CAM牌平板电脑一部、姓名分别为刘三平、李燕萍的身份证二张、吊坠一个、项链一条及银行卡十六张予以退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马晓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