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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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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三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三平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并证实其和王某某、谢某某、李海平、张罗圈等人是在宾馆听刘三平和刘建明宣传讲解后了解并投资“奇乐

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三平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并证实其和王某某、谢某某、李海平、张罗圈等人是在宾馆听刘三平和刘建明宣传讲解后了解并投资“奇乐吧”项目,其投资了300元成为会员,其后追加到14400元成为皇冠会员。王某某是“奇乐吧”在焦作市的总上线,刘三平是王某某的上线。焦作市投资的钱最后都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给刘三平。王某某经常在家或好乐迪组织开会宣传“奇乐吧”。其和王某某互相帮忙,王帮其看着投资,其帮王汇款和当司机。通过其手用工商银行账户给刘三平汇款有上百万元,具体有银行汇款记录。其发展韩桂香为下线,韩桂香发展宋富荣为下线,宋富荣发展多少人不清楚。

6、证人买某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奇乐吧”发展会员及运营模式与被告人刘三平供述及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其是听冯某某、谢某某介绍投资“奇乐吧”项目,上线是冯某某,其在2014年1月份开始发展下线有买翠清、其九舅、王莉、秦璞、焦春莉、褚莉萍、赵艺艺、李春茹、王卫萍、陈莉、张红娟、丹田、其母亲、王天顺、任长建等人,其账号上有下线16名,下线又发展下线25名。

7、证人姬某乙(系证人王某某之母)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向刘三平汇钱时,除让赵某甲去之外,也让其去汇过款,具体多少钱不记了,但汇款条都交给王某某了。王某某因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银行卡,故多年来王某某一直用其的银行卡。

8、证人赵某乙、和某某、韩某某等107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107人均系参与“奇乐吧”项目的投资群众,均证实了其投资“奇乐吧”的过程,并证实了其上线和下线情况。

9、公安机关刊登在焦作日报的公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的6月13日在焦作日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参与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赵某乙等人通知下线中未报案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5年4月13日,共有111名投资群众报案,其余参与群众因无详细信息无法通知。

10、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据制作的“奇乐吧”人员层次结构图,显示了被告人刘三平之下的“奇乐吧”参与人员情况与层级情况,层级已达到六级。

11、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刘三平对其上线林伟的辨认情况及证人李某、赵某乙、赵某甲对被告人刘三平的辨认情况。

12、公安机关在证人赵某乙处提取的“奇乐吧”宣传资料及培训手册,证实了“奇乐吧”的加入机制和运营机制,与被告人刘三平及证人王某某等人证实情况一致。

1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扣押了其向被告人刘三平汇款的银行汇款凭证原件48张、复印件7张及谢某某、赵某甲等人参与“奇乐吧”项目过程中所写的承诺书10张。

14、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扣押的银行回执单,显示王某某向被告人刘三平的银行账户汇款1513760元、向户名为“陈相琼”的银行账户汇款244000元。

1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三平处扣押手机二部(移动支付白色手机一部、白色三星SM-T311手机一部)、CAM牌平板电脑一部、身份证二张(姓名分别为刘三平、李燕萍)、吊坠一个、项链一条、联想牌G47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银行卡十七张(其中工行卡五张、建行卡三张、招商银行卡二张、光大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民生银行卡一张、中行卡一张)。

16、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扣押的银行卡,公安机关经梳理比对,确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涉案账户:(1)户名为刘三平的尾号为551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户名为刘三平的尾号为787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户名为刘三平的尾号为330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户名为刘三平的尾号为167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5)户名为陈相琼的尾号为891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户名为陈相琼的尾号为191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7)户名为陈相琼的尾号为8349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8)户名为罗远阔的尾号为097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9)户名为姜玉红的尾号为497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经核对交易记录,显示:从焦作市汇往被告人刘三平的涉案资金为1902040元,其中流入刘三平相关账户1658040元,流入陈相琼相关账户244000元;刘三平相关账户向陈相琼相关账户汇款3340600元;刘三平相关账户向罗远阔相关账户汇款2537900元,向姜玉红相关账户汇款403000元。刘三平指认陈相琼、罗远阔、姜玉红相关账户均是其上线林伟指定让其汇款的账户。

17、银行卡账户查询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在被告人刘三平处扣押的十七张银行卡账户内的余额进行了查询,显示除被告人刘三平本人的一张作为工资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余额为12830.86元外,其余户名为刘三平的银行卡账户中余额均无大额余额。

18、公安机关在证人王某某处提取的书面记录二页,显示了王某某在发展“奇乐吧”项目过程中对相关工作的记录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手续,证实公安机关对林伟、陈相琼、罗远阔、姜玉红的户籍信息进行了查询,显示林伟与陈相琼系夫妻关系,姜玉红系湖南省武冈市人,也即印证了被告人刘三平按照上线林伟指定向一湖南省武冈市农业银行卡账户汇款的去向问题;林伟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现暂未抓获;王某某、谢某某、冯某某、赵某甲等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待另案处理。

20、公安机关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刘三平用违法所得购买广西防城港房产的房款729123元追回扣押。

21、并有被告人刘三平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