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郭某某经常去我店里买衣服,所以认识了。2014年1月29日晚7、8点时,郭某某用娄某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几张信用卡欠账没钱还,让我先帮他还上,之后我再把钱刷出来,并一直求我,我就同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郭某某经常去我店里买衣服,所以认识了。2014年1月29日晚7、8点时,郭某某用娄某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几张信用卡欠账没钱还,让我先帮他还上,之后我再把钱刷出来,并一直求我,我就同意了。晚8点左右,娄某某开车带郭某某到和平街市场十字口和我见面。郭某某先给我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并说两张卡都是他的卡,每张卡还一万,之后娄某某也给我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说这张卡是他的,需要还一万。我说了手续费是一个点。郭某某当场还说钱还上之后过一、两个小时再取,我同意了。他俩就说了各自卡的密码后离开了。之后我回到美中城小区,就用我手机银行给他俩银行卡转账还款。我先给郭某某中信卡存了五千元,紧接着用我的移动POS机从这张卡里刷出来四千五存到我绑定的建行卡里,郭某某用娄某某的手机号随时就打过来问我咋把钱刷出来了,我说我试试看能不能刷出来钱,郭某某就让我再还钱时稍微放放,我同意了,之后我就用我手机银行分别又给郭某某广发银行卡存入一万元、娄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存入一万元、郭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存入五千元。到晚上九点多,我用移动POS机想把钱从他俩信用卡里刷出来,但三张卡都不能使用了,提示卡状态是注销卡,我赶紧给娄某某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开始打了好几个都没人接,后来打通还是郭某某接的电话,我问他是不是把卡挂失了,他说不可能,让我过会再试试,我说“一张卡刷不出就算了,三张卡都刷不出来,都是注销卡,咱见面说吧。”郭某某当时说没时间,不愿意见面,我再打电话就没人接听了。1月30日早上,我给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打电话,客服告诉我郭某某、娄某某给我的三张卡都被挂失了,我又来到和平街市场对面农业银行ATM机上试娄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结果机器提示是挂失卡,直接把卡吞了。我又不停给娄某某打电话,很多次都是无人接听,后来终于打通了,娄某某接电话说让我有啥事直接联系郭某某,还把郭某某的手机号给了我,我就给郭某某打电话,要求和他见面,他同意了。当天上午十点多,我和郭某某在美中城西门口见面,我问他为啥把卡挂失,他说不是他挂的,我说钱现在刷不出来,让他还钱。郭某某说就是因为没钱才找我代还的,我就用手机把他身份证拍了照。郭某某说不中他给我打个条,到初六还我一部分钱,到初十把钱还清,他就给我打了一个二万五千四的欠条。郭某某给娄某某打电话说:“我给李某某打了二万五千四的欠条,把你的一万也写进去了。”接着他把电话给我,娄某某说“郭某某给你打过欠条,初十之前把钱还你,这事和我没关系了吧?以后你照着郭某某脸要钱就行了。”我说“只要郭某某把钱给我了,这事就和你没关系了。”随后我就和郭某某分开了。之后我多次打电话跟郭某某要钱,郭某某一直说没钱,就是不和我见面。到2014年3、4月份,我和郭某某通电话时,他说他准备结婚了,现在广西,等他回焦作再说。后来我就联系不上郭某某了,我联系娄某某,娄某某说他把钱给郭某某了,让我找郭某某要钱。又过十几天,我又联系上郭某某,郭某某说娄某某没给过他钱,还说他在广西,等他回焦作再说。这之后我就又联系不上郭某某了,他手机号也打不通了。

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信用卡两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的被告人郭某某尾号为“8249”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及尾号为“2705”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

5、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一张,其上显示“吞卡”,与被害人陈述相结合,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10时13分许,被害人持被告人娄某某的广发银行卡到农业银行ATM机查询时,因该卡已被挂失,被ATM机吞卡。

6、被害人李某某尾号为“8053”的光大银行卡账户交易记录,证实了2014年1月29日李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的尾号为“8249”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尾号为“2705”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分别打款1万元、向被告人娄某某的尾号为“3299”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账户内打款1万元的情况。

7、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查询明细、挂失记录、信用卡办卡资料,证实了二名被告人涉案信用卡账户信息情况、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1月29日向二名被告人涉案信用卡账户打款的情况及二名被告人通过电话将涉案信用卡挂失的情况。

8、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某向李某某出具25400元欠条的情况。

9、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二张,证实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已将诈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

10、被告人娄某某提供的赵某某、张某、陈某某出具的证明,显示2014年正月娄某某曾向三人借款共计10000元。

11、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某对二名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了本案的侦破情况、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并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娄某某。

13、并有被告人郭某某、娄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被告人娄某某无前科的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