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2012年5、6月份左右,王某甲让其帮晟友公司处理和罗庄村村民之间的关系,每月给其3000元钱工资。其同意去晟友公司上班。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其一共领过9个月的工资,共计27000元。另外,其给晟友公司供原料废钢。
6、证人卢某某证明:2012年的时候,王某某找到其说晟友公司因为违法用地被马村国土局罚了,再不交罚款就让晟友公司停产。因为晟友公司是招商引资项目,王某某又说晟友公司和罗庄村是联营关系,还让其看过一份联营协议,所以其和办事处主任董某、纪检书记孔某商量后就同意王某某将罗庄村的钱可能是30多万借给晟友公司。后来经向罗庄村两委会的其他成员了解联营这件事,结果他们都不知道联营的事,现在看来晟友公司和罗庄村应该是不存在联营关系的。
7、证人董某证明:王某某说罗庄村与晟友公司是联营企业,晟友公司再不交罚款就让停产了,王某某提出先让村里面出钱缴纳这笔罚金,等晟友公司资金周转过来就把钱还给罗庄村。后来其和书记卢某某、纪检书记孔某商量后觉得村里引进企业不容易,确实需要扶持一下,企业发展的好也能增加村集体的收入,所以就同意了王某某的建议。
8、证人孔某的证明:2012年8月份,书记卢某某和主任董某把其叫到办公室,王某某也在。董某说罗庄村招商引资的晟友公司因为违法用地被马村国土局罚款,该公司资金紧张一直没交罚款,现在再不交罚款就让停产了。王某某来办事处提出罗庄村和晟友公司是联营关系,想先把罗庄村集体的钱借给晟友公司缴纳这笔罚款,等随后资金周转过来再把钱还给罗庄村。其和卢某某、董某商量后就同意了。
9、证人侯某甲证明:2006年至今任罗庄村村支书。晟友公司除了租罗庄村的土地,没有别的关系,不是联营关系。村里主要收入是南水北调补偿款,焦辉路建设补偿款,千业水泥厂搬迁占地补偿款。
10、证人侯某乙证明:2008年任罗庄村党支部委员至今。晟友公司租罗庄村的土地建设厂房,租金是每亩每年1200元,晟友公司和西罗庄村之间没有联营关系。
11、证人黄某某证明:2011年当选罗庄村村委委员至今,晟友公司租罗庄村的土地建设厂房,租金是每亩每年1200元,晟友公司和西罗庄村之间没有联营关系。
12、证人程某证明:2013年6月至今任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2012年8月份,罗庄村借的323255元是侯某某办手续借的,后来这笔借款侯某某没有换现金或转账还到账上,是用罗庄村集体的开支冲的帐,而且这笔借款已经冲账完毕。这笔323255元借款的钱的来源是罗庄村的钱,经查询相关账目,这笔借款的具体构成是罗庄村经常户中借了230000元,林邓线补偿款借了34255元,南水北调补偿款借了59000元,其中千业水泥厂的补偿款直接进入了罗庄村的经常户中。
1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09年任罗庄村报账员至今。2012年8月15日王某某让其以罗庄村与晟友公司联营的名义办手续将村里的钱借出来,再打给晟友公司。其按王某某的意思制作了借款计划和财务票据,内容是因罗庄村和晟友公司联营,办理土地手续需借罗庄村323255元,然后王某某、董某、孔某都在上面签了字,其将钱借出后一次性打到了王某甲的银行卡上,王某甲给其打了一张借条。王某甲分批还的钱,大概还了3、4次,都是将现金交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交给其,2013春天钱还完,王某甲把借条抽走了。
罗庄村将323255元钱借给晟友公司一事,罗庄村与晟友公司联营一事,罗庄村都未召开过两委会商议。晟友公司租用罗庄村的土地建厂,租金每年每亩1200元,除此之外罗庄村与晟友公司没有其他关系。
二、2013年12月,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已判刑)为谋取个人利益,指使并伙同罗庄村报账员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罗庄村两委会同意,擅自决定以给村民发放犁地款的名义,从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借出公款10万元,并将该款挪用给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工人开工资使用。现赃款已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借条收据、转帐支票、取款凭条、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第28号、30号记帐凭证、转帐支票存根、支出报帐单、备用金条等证明:侯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借犁地款的名义向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借款100000元,在安阳城农村信用社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取40000元,2013年12月10日取60000元钱。晟友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乙出具了借罗庄村委会现金100000元的收据,盖有河南晟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帐单、罗庄村2013年犁地、种子表及会议记录等证明:侯某某制作的2013年11月罗庄村支出三秋犁地、种子费用表及村委会会议记录。在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的相关记账凭证、记帐单。
3、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因晟友公司欠王某某个人的钱,2013年10月份王某某与晟友公司经理王某甲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晟友公司由王某某经营三年,期间的利润用于偿还欠款。2013年12月9日,王某某对侯某某说从乡里借100000元钱给晟友公司的工人开工资。后二人以罗庄村犁地、种子款的借款事由,从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借到公款100000元,分两次交给晟友公司会计王某乙,将该款用于晟友公司给工人开工资,王某乙给侯某某出具收据一张。
4、证人芦某某证明:2013年10月份以后,王某某接手晟友公司,其才在晟友公司给王某某帮忙。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让其开车拉着侯某某去安阳城信用社取钱,取钱后把侯某某拉回晟友公司,侯某某就去了王某某的办公室,之后发生什么事不清楚。
5、证人王某甲证明:2013年12月份晟友公司是否向罗庄村借过一笔100000元的借款不清楚,因为当时晟友公司实际是在王某某的控制之下,他做了什么事其都不清楚。
6、证人卢某某证明: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找到其说,罗庄村2013年三秋的犁地款和种子款还没有给村民发放,看能否从办事处先借100000元钱给村民发了,等村里一有钱了马上就还给办事处。其听后就叫来董某和孔某商量了这件事,最后同意借给罗庄村100000元钱,让村里先给村民的犁地款和种子款补助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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