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甲、杨某某、宁某丙因宁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8322元;丧葬费19402元;赔偿宁某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0581.07元;赔偿杨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0581.07元;赔偿宁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1504.9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甲、杨某某、宁某丙的交通费1000、住宿费1000元、共计322391.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人民陪审员 许 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