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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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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6、证人孙某某(盛世富邦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任某甲是盛世富邦河南区域经理,负责在新乡、濮阳、鹤壁、焦作等地为公司上市募集资金,陈某甲是任某甲的下级基金经理。公司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给任某甲提佣金。公司从

6、证人孙某某(盛世富邦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任某甲是盛世富邦河南区域经理,负责在新乡、濮阳、鹤壁、焦作等地为公司上市募集资金,陈某甲是任某甲的下级基金经理。公司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给任某甲提佣金。公司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出现资金到期不能兑现的情况,任某甲和陈某甲都应该知道,这时一般都是下面的基金经理把客户到期的合同转给新投资的客户,公司出具新合同,承认新投资人的股权。公司资金真正周转不开了,就让下面的基金经理给到期的投资人做工作,让他们把到期的本金不提走,继续在公司投资,其实也是为了拖延时间,公司的账越欠越多。

7、证人刘某丙(盛世富邦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证言:任某甲是盛世富邦公司的区域经理,新乡的郜新民、鹤壁的陈某甲等都是任某甲的下线。2011年10月份公司不再出钱,但允许将到期合同转成新合同。12月底的时候,盛世富邦公司不再开新合同。

8、证人张某甲(新乡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陈某甲在2011年10月份、11月份时经任某甲介绍在我公司购买过盛世富邦公司到期的投资合同,具体购买多少,以银行网银转账记录为准。陈某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的投资户需要购买多少钱的合同及购买什么时间之内到期的合同,我公司如有符合陈某甲要求的合同,陈某甲就在电脑上做一个表格,把投资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账号、投资额、封闭期、汇款日期、到期日期等信息通过QQ号发过来,我根据陈某甲提供的信息资料做一个表格发到天津盛世富邦办公人员的QQ上,然后通知陈某甲往我的农行卡上转账,天津盛世富邦公司就把变更后的合同寄给陈某甲。个别从天津寄到新乡的合同,我就通过顺风快递寄给陈某甲。我卖给陈某甲到期合同没有提成,陈某甲转给我的款是他扣除提成的数额,我把陈某甲转的款再分给投资户。陈某甲往任某乙农行卡上也转过钱,也是在我的公司里买到期的盛世富邦合同,当时钱取出来兑付给投资户了,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以网银转账为准。

9、证人任某乙(任某甲的妹妹)证言:陈某甲往我的账户上转过钱,但转了多少我不清楚,我的农行卡在张某甲手里,我也没有用过这些钱。陈某甲是为了购买张某甲公司到期的盛世富邦合同才往我的农行卡上转款的。

10、证人张某戊证言:2011年我通过我妹妹张某某购买盛世富邦公司股权投资基金41000元,张某某给我兑付50000元。

11、证人王某乙证言:2011年9月18日至12月6日,我往我妻子的姐夫陈某甲的账户上打了共计349600元,用于购买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都是以张某某的名义购买的。2012年2月16日,张某某通过银行给我转了20万元,还欠我近20万元。

12、证人张某丙证言:2011年8月18日、21日我给姐夫陈某甲打了共计48830元,购买天津盛世富邦基金,已兑付,陈某甲分两次给我打了6万元。

13、证人张某丁证言:2011年我通过我姐张某某、姐夫陈某甲购买盛世富邦股权基金41000元,到期后陈某甲给我打了5万元。

14、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在陈某甲的公司购买过天津盛世富邦公司股权基金,大部分没有兑付。陈某甲给我转过钱,有借我的钱,有客户合同到期的钱。

15、证人李某甲证言:2011年8月20日我打到陈某甲账户82000元,一周后给了我盛世富邦公司的合同,11月19日陈某甲通知我说转给我10万元,我就分别介绍我堂妹李志敏、我妹妹李某乙等人投资,但这些钱都没有给我们兑付。鑫诺公司一直在鹤壁的广告、报刊和宣传单上宣传盛世富邦公司的PE业务,平时鑫诺公司还安排讲师讲课,鼓吹投资1万元,每年翻一番,10年后达到1024万元等等。我和我的家人共投资18次1003800元,部分有盛世富邦公司的合同,部分没有合同。2011年10月份后听网上有人说盛世富邦公司有些地方已经不返款了,可陈某甲一直说我们这里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说我们的钱一定会准时到账,我第一次投资也确实回来了,他说公司很讲信用,要我们尽快投资,否则12月份就会降息。好多投资户给他打了钱,可左等右等也等不来合同,陈某甲还一直说合同快来了,后来我打电话给盛世富邦公司的客户服务部,他们说公司11月份就不再收款,也不再汇款。

16、证人李某乙证言:我于2011年9月18日给陈某甲转款48000元,有盛世富邦公司合同,12月17日陈某甲给我返款52000多元。我一共投了5次款,2011年12月7日后的投资没有合同。

17、证人刘某甲证言:鑫诺公司一直在鹤壁的广告、报刊和宣传单上宣传盛世富邦的PE业务,鼓动我们投资并许诺高额回报。我第一次投资实际缴纳了7.38万元,交钱后一周陈某甲就把盛世富邦公司的合同给了我,2011年12月5日合同到期,陈某甲给我转了9万,我觉得还挺可信。第二次我投资25.2万元没有兑付。

18、证人原某某、张某己、李某丙、赫某某、缑某某、王某甲、刘某戊、蔺某某、王某戊、李某丁、王某己、杨某某、马某甲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在鹤壁市以为盛世富邦公司募集资金为名,吸收存款共计155.67万元。未向存款人提供盛世富邦公司出具的投资合同。

19、证人郭某某、刘某己、李某甲、龙某某、孟某甲、周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朱某某、张某庚、王某己、王某庚、刘某庚、闫某某、李某乙、马某乙、孟某乙、郑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为盛世富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1.437万元,存款人与盛世富邦公司签订有投资合同。

20、鑫诺公司收据、收客户资金银行回单、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及表格、有合同人员情况统计表、无合同人员情况统计表、投资户转款银行凭证、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1、咨询代理授权证书。证明天津盛世富邦公司授权鑫诺公司为鹤壁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咨询服务业务代理。

22、鑫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3、盛世富邦公司合同转单情况表。证明盛世富邦公司合同转单情况。

24、书证鑫诺公司在时空快讯所作宣传材料及向公众散发的盛世富邦公司宣传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通过媒体、宣传单等途径向公众公开宣传的事实。

25、转款记录。证实鑫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通过金融部门转款情况。

2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

27、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鑫诺公司为天津盛世富邦公司在鹤壁募集资金本金447.107万元。其中提供投资合同金额为291.437万元,不能提供投资合同金额为155.67万元。

28、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7.107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