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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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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邱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潢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邱某(又名邱某某),男,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潢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邱某(又名邱某某),男,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又名邱某甲),女,1968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潢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邱某、邱某甲均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信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孙毅、被告人邱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0日22时许,潢川县建国村代坑组“惠安新城”项目部建设工地,因施工问题,黄某某与被告人邱某、邱某甲发生纠纷相互厮打,被告人邱某用树棍击打黄某某身体,黄某某用砖头击打邱某面部,双方被人拉开。后黄某某的母亲到现场,与被告人邱某甲发生厮打,被告人邱某、邱某甲与黄某某再次参与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的丈夫耿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用螺丝刀将黄某某刺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为重伤二级,邱某的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邱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属主犯,被告人邱某甲属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诉称:被告人邱某、邱某甲用树棍、树枝对其击打,耿某某用螺丝刀刺击,致其重伤二级,由此造成其经济损失609726元,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

被告人邱某辩护:我没有在黄某某身上乱打,耿某某捅他时我不在现场。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证据矛盾重重,不能相互印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鉴定人刘子龙、陈晓瑞未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建议宣告邱某无罪。

被告人邱某甲辩护:我没有打黄某某,也没有在耿某某捅他时搂他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代坑组“惠安新城”项目部建设工地,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邱某闻讯赶到现场,被告人邱某、邱某甲与黄某某相互厮打,被告人邱某用树棍对黄某某身体击打,黄某某用砖头击打被告人邱某面部,双方被人拉开后。黄某某给其母亲田某某打电话,田某某来到现场,与被告人邱某甲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邱某、邱某甲与黄某某、田某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的丈夫耿某某赶到现场,用螺丝刀将黄某某腹部刺伤后逃跑。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外伤致腹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剖腹探查术中证实腹腔积血达700ML余,并有活动性出血,损伤程度符合重伤。被告人邱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伤残等级系九级。本案在重审期间,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受伤中右侧腹壁刺伤支持锐器致伤物形成,其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其腹膜后血肿支持系钝性致伤物形成,腹腔积血为钝性外力与腹壁穿透伤共同所致,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某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66002.41元,后续治疗费896元,转诊费4000元,交通费549元。

另查,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4391.45元,省直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10日夜10点多,我在“惠安新城”项目部等待进土的车辆记数发票,听见外面有人在吷。我和邱某乙出来,看见邱某甲手里拿个棍一边吷一边悠打。这时,邱某拿一杠子上来推我一把,接着他用杠子对我胳膊打两棍、腰上打一棍,我就抓住他的杠子,给我甩倒了。邱某又抓起一块砖头给我头后面砸开了,我松开棍时,他又用棍打我的左腰两下,我用左手挡时,左手小指给打伤了。邱某乙上去给邱某拉一边去。我给家里打电话说我被打伤了,我妈到现场后,看见邱某甲还在拿根棍子悠,就上去抓住棍子不放,邱某上前一下给我妈推倒了,我就上去扶,这时邱某甲和我妈都带倒了。邱某甲给我的腿抱着,邱某上来抓我的胳膊,此时邱某甲的丈夫老耿跑来,上来就用东西戳我肚子一下,当时我动不了,老耿接着说:“我捅死你”。又上来将我的左肩戳了一下,又戳进我嘴里,邱某乙强行夺下老耿手中的凶器,我看见是一把起子。

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10日22时许,我和黄某某在建国村代坑组“惠安新城”组织人员施工,邱某、邱某甲一起到施工现场,邱某甲以我们施工推了她的树和菜为借口不让施工。邱某甲拿一根树枝,邱某拿一根木棍,发生争吵后,邱某在地上不知捡个什么东西在黄某某头上拍了一下,之后又用木棍打黄某某,用木棍对黄某某身上乱打,邱某甲也用树枝对黄某某身上乱打。我上去把他们拉开。黄某某给家里打电话,一会儿他妈田某某过来和邱某甲打起来,黄某某把田某某拉过来,还没拉过来,邱某上去和黄某某打起来了,两个女的都倒在地上。我上去拉她两个,我腰还没直起来,就听黄某某说:“他拿东西捅我。”我赶紧去捏耿某某的手,把他手里的螺丝刀夺下来了。我们把黄某某扶到项目部办公室,看到黄某某肚子上有个小眼,他说肚子疼,就给他送医院了。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12月10日22时许,我开铲车在代坑组旁边的工地施工,一个四十多岁的女的拿一根树杆捣我车的驾驶室玻璃,不让我施工,说我把她的树和菜地推了。我把铲车停下没干了,约五分钟,黄某某来了问这个女的为什么不让推,他俩开始争吵,没吵两句就打起来,他俩正在撕扯。一个男的拿根木棍也来打黄某某,在黄某某身上打有四五下,黄某某倒地后,场面比较乱,我就没看了。

4、辨认笔录:经彭某某辨认邱某甲是阻止他施工并殴打黄某某的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