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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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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才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3)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灵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关于易有才到案情况说明在卷,证实2015年2月13日22时许,该所民警在市局统一行动中,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天恒超市楼上小旅馆检查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

(3)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灵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关于易有才到案情况说明在卷,证实2015年2月13日22时许,该所民警在市局统一行动中,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天恒超市楼上小旅馆检查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要求其(易有才)出示身份证件时,其未能出示证件,随后检查其所住客房,发现其有吸毒嫌疑,遂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经登录公安网核实其身份,公安网自动跳出显示其是网上逃犯,附简要案情:2014年7月22日下午7点左右,张某和其儿子高某甲回到位于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弋阳路东风小区的家,开门时从张某家窜出一男子,该男子从张某家出来后往楼下跑,张某和高某甲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高某甲被该男子捅伤。后讯问该男子(易有才),其对2014年7月22日的事进行了简要说明(具体见该所讯问笔录)。

(4)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潢】勘(2014)0722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在卷,证实现场勘验及扣押物品情况。

(5)高某甲对易有才的辨认笔录在卷,经辨认,高某甲辨认出易有才就是到他家偷东西并将其捅伤的人。

(6)被告人易有才户籍证明。

4、被告人易有才供述:2014年7月27日左右,天将近黑,我到潢川县城关镇弋阳路东风小区一楼房的五楼,准备偷东西。我通过技术性开锁把那家住户门打开,刚进屋有1分钟,听见有人开门,主人回家了。我把门开开准备闯出去。一开门,有三、四个人在门口,其中一个男的把我拉住。我往楼下跑,那个男的用手把我左眉毛处打伤,我用随身带的一把起子将那个人捅了一下,具体怎么捅伤的想不起来了。当时我身上挎有一个小包,包在我跑的过程中被那个男的拽掉了,我脚上穿的两只鞋也跑掉了。包里装有我、女朋友及我女儿的合影,还有一张我女朋友她弟洪某乙的信用社银行卡;有我开锁用的工具,治心脏病的药。当时我在一本影集里面偷了几百块老版人民币和一枚女式黄金戒指,戒指有一千块左右,在温州卖了六百多块钱,花了。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有才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后因被发现而在户外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易有才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易有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涉案的犯罪事实、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一般性排查中,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是自首。因该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易有才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害人高某甲不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对被害人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可在取得有关证据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有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有才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有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易有才退赔被害人被盗物品。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  黄 琳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