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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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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金鑫、赵某某犯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大约2011年左右,刘金鑫从我这里贷出5万钱,我把钱给他以后,刘金鑫还了3万便找不到了,今年刘金鑫回来找我,刘金鑫讲他办一套假房产证手续,准备在南阳办理贷款,现在需要房产证存根,只用我从房管局楼上把房产证

大约2011年左右,刘金鑫从我这里贷出5万钱,我把钱给他以后,刘金鑫还了3万便找不到了,今年刘金鑫回来找我,刘金鑫讲他办一套假房产证手续,准备在南阳办理贷款,现在需要房产证存根,只用我从房管局楼上把房产证存根拿给刘金鑫,我想刘金鑫欠我有钱,我帮他后尽快把欠我的帐还上。“谭斌”和刘金鑫以前去过我家,另一个年轻娃我不认识,“谭斌”是镇平人,具体在哪住我不清楚,也没有联系方式,他俩是刘金鑫安排的人。他俩不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谭斌”从镇平县房管局12楼给我后,我直接拿到九楼给刘金鑫他们,我就离开了,档案袋内装的是假房产证的存根,因为刘金鑫再前给我说过让我把假房产证的存根在房管局送给他。我帮刘金鑫的忙,他没有给我任何的钱,是为了让刘金鑫尽快还钱。刘金鑫办理的假房产证是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2014年11月5日我通过朋友认识刘金鑫,刘金鑫想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贷款60万,我们双方同意后,然后我们到南阳市八一路司法公证处公证后,我和刘金鑫就签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50万,合同签完后,2014年11月6日中午我在南阳市格林酒店14楼用手机网络银行转账给刘金鑫建行账户20万元,一共转四笔账,每一笔5万元,还有30万协商后,准备今天给刘金鑫打款,由于数额较大,今天我就到镇平县房屋管理局拿着刘金鑫房产证去核实,房管局工作人员说这个房产证是假的,我回到南阳我就和刘金鑫用电话联系,以手续不齐全名义,我把刘金鑫约到格林酒店14楼,刘金鑫到格林14楼后,我对他说房产证是假的,刘金鑫也承认是假证,我叫刘金鑫把转给他的钱还给我,他说把钱已经花光了,让我再等几天,我不同意然后我就报警了,后来你们民警到现场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房产证编号为镇房权证字第1401018659-1字,房屋所有人为刘金鑫,房屋坐落镇平县雪峰路东段北侧12号,2014年10月15日登记,合同我们是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2014年11月5日我给刘金鑫建行账户转入20万元,一共转四笔账,每一笔5万元。我的银行卡为民生银行,卡号为622622470026xxxx,户名是我本人,刘金鑫银行卡为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259000289xxxx,户名是刘金鑫。合同的担保人为鄢娜。刘金鑫在我处办理贷款都提供有信用报告复印件、刘金鑫中国建设银行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刘金鑫在其他地方贷款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证原件、刘金鑫结婚证及妻子鄢娜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今天所提供的刘金鑫个人信用报告,报告编号201410110000183461xxxx是我与刘金鑫签订合同前由刘金鑫本人提供的,刘金鑫个人信用报告为复印件。我今天提供的刘金鑫中国建设银行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账,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交易流水号00008138xxxx是我与刘金鑫签订合同前由刘金鑫本人提供的。我今天提供的刘金鑫在其他地方贷款的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镇房他字第00013370号,房屋他项权人为镇平县农村信用社,房屋所有权人刘金鑫,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13370,房屋坐落在镇平县雪峰路东段北侧12号,是我与刘金鑫签订合同前由刘金鑫本人提供的,是原件。我今天提供的刘金鑫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为镇房估抵字(2014)第459号是我与刘金鑫签订合同前由刘金鑫本人提供的原件。刘金鑫办理贷款向我提供还有房产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在当时报案时,我已经提供了,刘金鑫的结婚证原件及妻子鄢娜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提供刘金鑫房屋所有权存根,存根编号为镇房权镇字1401018659-1号是我当时和刘金鑫一块到镇平县房管局八楼核实房产证真伪时,一个自称是刘金鑫的朋友说自己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由他提供给我的,我就信以为真的将贷款转给刘金鑫20万元。2014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和公司高某某从南阳市到镇平县房管局,刘金鑫在房管局楼下边等着我们,我们一起到八楼,然后刘金鑫告诉我们,一个姓赵的朋友在房管局上班可以帮我们出具房屋所有权存根,然后刘金鑫就在八楼打电话联系,我们在八楼楼梯口站着,刘金鑫打完电话后,从楼上下来一个40岁左右男的,直接问我们办贷款怎么回事,我说刘金鑫的房产证编号与房屋所有权存根编号不符,得需要到房屋户籍室验证,这个40岁男的说他自己就在房管局上班可以帮我们出具房屋所有权存根,然后我把刘金鑫的房产证给这40岁男的,我说:“我们跟着你一起去办房产证存根,”刚走十几米这个40岁男的说有别的事,让我们在八楼等着他,我说需要多久,他说大约20分钟,然后我和高某某、刘金鑫在房管局八楼等着这个40岁男的,大约七八分钟,这个男的拿着房产证和重新出具的存根给了我们,我看房产证编号和存根编号是一样的,然后这个40岁男的就走了,我就给刘金鑫说一会回到南阳给你转账,然后我和高某某、刘金鑫就下楼离开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仁某某证言

镇平县城关镇雪枫路12号的房产证户主是我本人,这房屋是70年左右盖起来的,是一座一次房屋共五间。我不认识刘金鑫。

(2)证人顾某某证言

2014年11月份左右,我的一个朋友“杨付芝”给我打电话,她对我讲我是否认识有贷款的,她有一朋友想贷款,我说有,没多长时间,刘金鑫给我打电话说要用房产证贷款,我便把刘金鑫引荐到格林大酒店14楼的13A05天人商贸,我的朋友高丽在那里上班,后来我领着刘金鑫到那里,刘金鑫同公司的马总谈,高丽还喊着我同马总,刘金鑫一起到镇平看刘金鑫提供的房子,在刘金鑫贷款的过程中,刘金鑫对我讲我有啥困难给他说,我讲我欠外面朋友的钱,让刘金鑫借我一万元,在新华路物资大厦门口,刘金鑫给我一万元钱,后来,我高丽给我讲刘金鑫拿假房产证贷款,我便把刘金鑫给我的一万元钱退给公司了。刘金鑫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位于镇平雪枫路的房子,刘金鑫还带着我们去看他的房子。

(3)证人高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