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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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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占、杨秀华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证实丈夫的弟弟蔡明占,2014年蔡明占老婆生个女儿,由于胎盘不掉,在公疗医院住院。我去看她,她当着我们夫妻俩和蔡明占的面说孩子不是蔡明占的,让我找个头送人。蔡明占也气得很,他对孩子的处理也不管。到夜里,

证实丈夫的弟弟蔡明占,2014年蔡明占老婆生个女儿,由于胎盘不掉,在公疗医院住院。我去看她,她当着我们夫妻俩和蔡明占的面说孩子不是蔡明占的,让我找个头送人。蔡明占也气得很,他对孩子的处理也不管。到夜里,我就给崔某丙联系,因为以前崔某丙给我说过,他女儿那边有一家生个男孩,想要个女孩。我就到医院再次征求魏某某的意见,魏某某还是说她不养,接着我就对她说崔某丙们介绍个头,她说没意见,让对方来抱娃。紧接着有天中午对方就来了,有对方夫妻俩,崔小芳夫妻俩及崔某丙。我把对方夫妻俩领到魏某某病房,魏某某一看抱娃的人来了就把娃包包,而后就把女儿交给对方女的,然后我们就走了。当时对方到病房抱小孩时,蔡明占在场,我丈夫蔡某某在楼下和崔某丙们在一起,他没到病房。抱小孩的那方给魏某某拿些饮料,其它没啥东西,他们来抱娃时没有给钱。

(6)证人蔡某某证言

证实魏某某生个女儿不想养,袁某某联系崔某丙,崔某丙问我抱个女得多少钱,我说只要对方拿的出,这边就接得住。他们就把钱给崔某丙,崔某丙又把钱给袁某某,她当时就把钱给蔡明占,那对夫妇就把孩子抱走了。当时给钱时有抱孩子那夫妇俩、崔某丙、崔某丙女儿、蔡明占、袁某某和我。

(7)证人崔某丙证言

证实经袁某某介绍在公疗医院抱养蔡明占的女儿,在场有蔡某某夫妻、蔡明占、自己女儿和对方夫妻俩。对方夫妻俩给蔡明占备有四色礼,事先没有谈钱的事,也没有给钱。

(8)证人崔某丁证言

我娘家是内乡县瓦亭魏河的,我娘家有蔡明占夫妇去年生了一个女孩,不想养,我介绍给我婆家柴某某夫妇收养了。崔某甲还说人家十月怀胎也不容易,给准备了二万块钱作为孩子母亲的补养费,我们到医院见到蔡明占夫妇,当时魏某某还在医院,柴某某夫妇、袁某某他们去病房抱的孩子,后来我们就又回郑州了。这钱是崔某甲主动提出来的,我也没说啥,也觉得给两万做为营养费补偿给父母很正常。这孩子还在柴某某家里。

(9)证人蔡某乙证言

我女儿柴某丙是我去年从内乡抱养的。崔某丁说她娘家有一个女孩,我们家人商量后决定抱养,我妻子还说人家生个孩子也不容易,给两万块营养费,我也同意了,第二天我们就开车和崔某丁一块到内乡,先见到崔某丁的父亲,在医院大厅里,有一对四十多岁的夫妻,崔某丁父亲说是孩子父母的哥嫂,我妻子把两万块钱和礼品给孩子父母的嫂子,并说是给他父母的补养,抱孩子时我在病房门口,他哥他嫂子和孩子父母都在。抱孩子时孩子的亲生父母肯定同意,

(10)证人崔某甲证言

崔某甲证言内容与柴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魏某某证言

证实两个孩子自己不知情,第一个孩子是丈夫蔡明占强行卖给别人,第二个孩子是蔡明占和他哥嫂,背着自己偷偷卖给别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蔡明占供述

我二儿子今年大约三岁,出生后一个月魏某某说负担重养不起让送人,我就去问神婆,神婆也说我养不起。神婆说她可以联系看有没有人收养。回家后和妻子说,妻子也同意送人。隔了十几天,神婆给我打电话说联系到了,我说联系好了直接到我家接娃,又隔了几天神婆他们说过来,我就到瓦亭街接他们,而后我们一块到我家,他们去时是个下午,到家后坐了一会,他们把孩子抱上走了。神婆来我家抱娃时,拿了一箱鸡蛋一箱奶,除此之外他们没有给我任何好处。当时神婆也提到不行了给我点钱,我说只要孩子生活好就行,我也不要钱。

第三次供述称:对方给我打电话问我要多少钱,我说随便,你们给多少都行,我老婆说要5万块,我就不需要这么多,随便给一点都行,当时我们双方都没有查钱。对方走时,神婆丈夫对我说钱都放在桌子上,也没有说多少钱,我把对方的人送出去,等我回来发现钱已不见了,我问魏某某多少钱,她说四万多,并且说钱她已收起来了,这些钱我和魏某某已花完了。

二女儿是去年农历8月份出生的,先在家里生,后来胎盘不掉送在公疗医院,在医院魏某某说孩子不是我的,我一算我是前年9月份出去打工的,确实孩子不是我的。我把这事给我哥蔡某某说了,让蔡某某找个头送人。后经崔灵敏联系找了个郑州的,当时到医院抱娃时,对方不算崔灵敏来了四个人,两男两女。对方来医院抱娃时,给我拿些饮料,除此之外没有给我们任何好处。魏某某说我把孩子卖了,她是胡说的。这次到医院抱娃,我们这边有我们夫妻俩,还有我哥、我嫂在场。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证实经杨秀花介绍在瓦亭抱养的孙子,孙小飞联系的,最后给对方56000元。到内乡抱娃有我、花、孙某某、孙书斗、王改灵,还有个开车的司机。对方女的把孩子抱给我,钱是孙书斗查查给对方男的。

(3)被告人杨秀花供述证据卷第50-54页,

大约在2012年八九月间,内乡县瓦亭镇有个男子来到我家,他说他老婆又生个男孩,,还说养不起,临走我们俩互相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我就把对方的手机号码给了孙小飞,让他们自己联系,第二天上午孙小飞到我家说给对方联系了要六万五千块钱,我说这也太多了,于是我用自己的手机给男方打电话说,要65000元也太多了,看五万块钱咋样,对方一听很不高兴,说要了要,不要了有人等着要。我对孙小飞说钱的事你们自己看,我不管了。后来孙小飞回家之后咋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夜里吃过饭,孙小飞来喊我去接孩子,于是我喊上我丈夫和司机赵永先,杨某某喊了我嫂子王某某和孙书斗一起去接孩子,去的路上和接住孩子回家的路上没有提到关于孩子给多少钱的事,在男方家里给钱我和我丈夫也不在场,杨某某给对方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也没有问。到男方家里男孩的亲生母亲也在家,她还跟我们笑着打招呼,她应该知道我们去干啥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明占、杨秀花当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孙某甲、杨某某、蔡某某、袁某某、崔某丁、崔某甲等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邓州市石林镇河池村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蔡明占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其行为符合“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所收取的财物是酬谢的目的,孩子被拐卖后生长环境很好。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区别于标准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本院认为,被告人先前已经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买与他人,这次孩子出生后即寻找下家,其行为系明显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并且被告人收取了对方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巨额钱财,不属于“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