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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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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XX、程X犯抢劫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对(2015年4月20日泌阳县贾楼乡禹XX被抢的老凤祥黄金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4030元,2015年5月3号泌阳县官庄镇李X被抢的中国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5年5月19号泌阳县王店镇孙XX被抢的宝盛珠宝黄金项链含吊坠价

对(2015年4月20日泌阳县贾楼乡禹XX被抢的老凤祥黄金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4030元,2015年5月3号泌阳县官庄镇李X被抢的中国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5年5月19号泌阳县王店镇孙XX被抢的宝盛珠宝黄金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3409元)鉴定意见,我听清了。这些项链啥样子我也不知道,都是程X卖的,具体卖给谁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也没有分到钱,但是,抢了之后,我们一块吃饭、唱歌都是程X买单。

2、被告人程X的供述与辩解

因为之前我和苗XX因为盗窃被判了刑,我是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的,苗XX比我先出来的,回来后的当天下午我在家玩手机的时候找到了苗XX的电话,当时我就给苗XX的打了电话,苗XX说在泌阳县城让我过去找他玩。当天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我就来泌阳县找了苗XX,我们一起在泌阳县城吃了饭,在南河玩了会,晚上23时左右的时候我回的家,之后我们两个就不断的联系,我们两个就经常骑车我的摩托车在一起玩,有时间我和他住在他的厂里,有时间在泌阳县城的宾馆开房住,后来我们两个没有钱了,苗XX就对我说:咱俩出去转转,意思就是说去偷或者去抢,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和苗XX一起抢了三次金项链,具体都是什么时间抢的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有一次苗XX骑车我的红色钻豹摩托车带着我从泌阳县城走二铺往贾楼方向去的,当时没有到贾楼街的时候我们看到一个女的带着金项链骑着电动车往泌阳县县城方向去,苗XX就骑车摩托车调头去追那个女的,追上后我们就和她并排行驶,我就趁那个女的不注意从旁边用手去抢那个女的脖子上带的项链,抢到之后,苗XX就调头带着我往贾楼方向去了,之后我们在贾楼街上转了一圈就走了,去什么地方我也记不清楚了,不是去泌阳县城就是回泰山了,这一次当时抢的时候拽断了只抢了一节,就是我钱包里放的那一节细的金项链。之后我还和苗XX在官庄抢了一次,当时也是苗XX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在官庄街十字路口往东的那条路上抢的,当时那个女的骑着电动车往官庄街去,我们往东去,看到之后苗XX就调头回来,追上那个女的之后和她并排行驶,我就和用手去抢那个女的脖子上带的金项链,之后苗XX带着我往官庄方向去,到官庄街之后往北去,之后往西走小路去了泰山街,后来在在泰山玩了一会儿就回泌阳县城了,这次也是抢了一节,就是我钱包里面放的那节粗点的金项链。

另外一次是在王店抢的,还是苗XX骑车摩托车带着我,当时我们是从泌阳往高邑方向走的,到高邑以后我们在高邑街转了一圈,之后又返回到高速引线,往北走小路去的王店方向,没有走到王店街的时候,走到一条小河的桥上的时候,和一个骑着电动车带着一个小孩往高速引线方向去的女的迎头,看到那个女的脖子上有金项链,之后苗XX就调头回来去追那个女的,追上后还是和那个女的并排行驶,我用手去抢那个女的带的金项链,第一次没有拽掉,我又拽了一次才拽掉,之后苗XX就带着我往高速引线方向走,之后就走高速引线回了泌阳县城,这次抢的是一整条项链。好像是第二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苗XX就拿着这条金项链去泌阳县时代广场门前的那条路去卖,当时去了几个金店都没有人要,后来我们从一个黄金店出来的时候一个男的问我说:你们手里是不是有货,当时我们说没有,后来我们谈了一会儿话,最后把这条项链卖给了那个男的,卖个1400元也不知道是1200元,之后我和苗XX就把钱平分了,现在钱已经花完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禹XX陈述:今天上午8点多,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李士珍到在贾楼街赶集后,我们骑着摩托车回家,走到田庄公路边时,有一辆摩托车从后面追了上来,这时我听到有一个男的问我一句:大姐,上哪庄从哪走。我一扭脸看,这时候在后面坐的那个男的一把抓住我戴的金项链,又推我一把,把我的金项链抓走,把我两个也推倒在地,他们随后就骑着摩托车跑了,我们没有追上就报警了。

2、被害人李X陈述:2015年5月3日上午11点多,我从家去官庄街,走到孟庄村板场附近的路上,两名男子骑着红色摩托车追上我,坐在后面的男子对我说:美女,去羊册从哪里走。我刚想回答,坐在后面的男子就伸手把我的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了,我还没有反映过来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往官庄方向跑了。我给我的丈夫王俊打电话说了此事,他过来我们就报警了。

我被抢走的项链价值4000多元。当时我也摔倒地上了,右手擦伤。

3、被害人孙XX陈述:今天上午9点多,我骑着电动车带着我的儿子,走到王店马寺河附近,迎面遇见两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后来那两个年轻人有骑着摩托车追上我说:姐,问个路。当时我没有停,坐摩托车的人抓我的脖子上的项链,我就用手挡了一下,他没有抓住,我的电动车歪在摩托车上,我就喊,他就要打我,我的儿子也吓哭了,我一看不敢喊了,就说:你拿吧。他就用手把我的脖子上的项链拽走了,他们骑着摩托车往南跑了。

当时我买项链时花了5000多元。我的脖子被抓伤,右膝盖处也被撞伤。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同禹XX陈述。

2、证人XX证言:我是禹XX的嫂子,她的金项链是2013年8、9月份在泌阳县家世界买的,价值6000多元。

3、证人王XX证言:2015年5月3日上午11点多,我的妻子李X打电话给我说,他走在孟庄板场附近,被骑着摩托车的人抢走她的项链,我过去后,见项链不见了,就报警了。项链价值3000多元。

4、证人邱XX证言:我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程X、苗磊的。程X给我的钱包是程X的,里面有两张卡,几元钱,两节金项链。不知道两节金项链从哪来的。我见程X戴过两个墨镜。

(四)书证

1、被告人苗XX、程X的户籍证明

2、到案经过:苗XX、程X于2015年5月25日被抓获到案。

3、检查笔录

2015年5月25日民警在程X的钱包内发现两张卡、现金、一节9cm长金项链、一节7.5cm长金项链。对此物品拍照固定。

4、扣押决定书

2015年5月26日民警扣押程X红色摩托车一辆、金项链两节。

5、现场指认笔录

2015年5月27日程X在民警的带领下,对和苗XX在贾楼、王店、官庄三个地方抢劫金项链的现场指认,并拍照固定。

6、辨认笔录二份

2015年5月26日禹XX对抢劫自己的嫌疑人进行辨认,程X为抢劫项链的男子。苗XX为抢劫项链时骑摩托车的男子。

2015年5月27日孙XX对抢劫自己的嫌疑人进行辨认,程X为抢劫项链的男子。苗XX为抢劫项链时骑摩托车的男子。

(五)现场勘验笔录

2015年5月4日9时50分至10时30分,对官庄孟庄抢劫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方位图一份;现场照片6张。

2015年5月19日16时55分至17时40分,对王店乡小陈庄抢劫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方位图一份;现场照片5张。

(六)价格鉴定结论书

2015年6月15日泌价证鉴(2015)58号价格鉴定书,被抢的三个金项链分别价值4030元、3300元、3409元。

(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泌)公(刑)鉴(法)字(2015)813号决定书,孙XX的损伤位于胸部及右下肢部,为软组织闭合性损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泌)公(刑)鉴(法)字(2015)673号决定书,禹XX的损伤位于胸部及下肢,为软组织创及闭合性损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八)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少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