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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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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到2013年的时候,上级批复了长宏关闭(奖励)补助资金项目,并将长宏公司的补助(奖励)款1941100元拨付到县。这时成某某和他商量分配这笔钱,因为申报长宏公司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这件事,是由他主管的,很多事情是

到2013年的时候,上级批复了长宏关闭(奖励)补助资金项目,并将长宏公司的补助(奖励)款1941100元拨付到县。这时成某某和他商量分配这笔钱,因为申报长宏公司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这件事,是由他主管的,很多事情是由他出面跑的,所以他比成某某得到的多。

成某某说这个企业由他俩共有,所以商定由他分得60%,由成某某分得40%。考虑到为了跑这件事的花费主要是由他出的,防止成某某还有别的外欠帐以及未统计上的工人工资和其他费用,怕将来产生纠纷,分别从他和成某某两人的款中各拿出15万元,一共30万元由他保管。

在财政部门准备拨付这笔资金时,由于长宏铸造公司的帐户已经取消了,所以最后经过协商,由我和成某某各提供了一些个人帐户,将补助款打到了这些个人帐户上。其中成某某提供的个人帐户分别是:张清文、乔某来、乔某中、陈某彦、谭某某、岳照梅、成某某。成某某提供的这些帐户都是成某某的亲戚朋友的,所以款到位后,都由成某某个人支配了。他提供的银行帐户有:马某刚、贺某某、马某亮、刘某军、张玉某、陈某培、周某某、侯某某、冯某某、焦某某、周某阳。这些帐户都是他的亲戚朋友的,补助款打到这些帐户后,他们有的是把款取出来给他,有的直接帮他转帐还欠款了。

补助资金一共是1941100元,按照40%算,成某某应分得大约80万元,扣除我们约定各拿出的15万元,再扣除成某某平时欠他的款有2万余元,成某某最后实际拿到手的是599000元。按照60%算,他实际分得了114万元左右。按照和成某某的约定,他也拿出15万元由他统一保存。最后,他实际得了99万元。

23、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009年,他从福建万宏铸造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杨庄的一座小炼铁炉。2010年大约是7、8月份的时候,长宏铸造公司正式开始生产,生产的时间总共只有4、5个月2010年和2011年,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停工状态。

2012年,他找到主管这项工作的副局长马某某,马某某说他这个企业能申报为关闭小企业的项目,就把申报需要的材料报给马某某。一些内容不符合申报的要求,就由马某某想办法解决,后来在马某某的帮助下,长宏公司成功申报到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一开始跑申报补助资金这个事的时候,他就跟马某某说需要花的费用由马某某先垫上,算是借马某某的钱,要是补助资金申请下来了,就把花的费用从补助资金里面扣除。

长宏公司用的工人大多数是短工,走一批再来一批,有一百四、五十人。他把在长宏公司干过活的全部报给马某某,马某某说报的人数不够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达到200人以上和条件,让他再找一些人员加上去。他给马某某说他多年不在泌阳生活,认识的人不多,还是马某某想办法。他报给马某某了一百四、五十个人,下余的人是马某某想办法加上去的,最后申报材料上的273人的工人名单是马某某弄出来的。这273份合同是马某某打印的,之后马某某让他找人把这273份合同都填了填给马某某了。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中的泌阳县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是马某某弄的,

到2013年的时候上级把这个项目批复下来,2014年3月份,这批奖励资金一共1941100元全部拨付给了我们。

知道省里已经批准了申报的补助项目,他和马某某商量怎么处理这笔钱。考虑到马某某出力比较大,吃喝拉撒等各个方面的资金基本上都是马某某提供的,他主动提出扣除送礼等有关跑事的费用大约20余万元后,余下的钱他和马某某按照4/6分,他分40%,马某某分60%。

他当时只给马某某提供了几个帐号,主要就是张清文、乔某中、乔某来,陈某彦、岳照梅、谭某某和他的几个帐号。后来的手续都是马某某办理的。

长宏公司关闭补助资金拨下来后,他实际分得了57万元。这57万元他后来算了一下,分到的钱还不到40%。下余的钱全部都是马某某的。

长宏公司停产时只拖欠了他的几个亲戚的工资,主要是张清文、乔某中、乔某来等人,一共欠他们的工资是2万5、6的工资。后来长宏公司的关闭补助资金打到他们帐户上后,他们把工资扣除后,下余的还有1万多元,又给他了。

淘汰落实产能奖励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主要用于工人工资和设备拆迁的费用。

长宏公司财政奖补资金发放帐户上的金额是他和马某某两个人商量后提供给财政局的,财政局按照他们提供的帐号和金额把款打到各个帐户上去。这其中张清文帐户1.2万元,乔某来帐户1.1元,乔某中帐户上1.2万元,陈某彦帐户7万元,岳照梅帐户8万元,谭某某帐户11万元,成某某帐户27.49万元,帐户都是他提供的,这些钱后来都给他了。

马某刚帐户2.21万元,贺某某帐户2.2万元,马某亮帐户1.5万元,刘某军帐户24万元,张玉某帐户13万元,陈某培帐户11万元,周某某帐户15万元,侯某某帐户15万元,冯某某帐户上21.1万元,焦某某帐户上14.1万元,周某阳帐户上18万元,这些帐户都是马某某提供的,这些钱马某某除用于还我们跑这个项目的20余万元费用以后,下余的都归他了。

另查明,2012年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合伙经营泌阳银鑫机械有限公司,马某某系该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但因该企业亏损严重,生产40多天便停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泌阳县银鑫机械有限公司新增投资情况。

2012年3月18日泌阳县银鑫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2012年3月17日成某某以银鑫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他人签署的租地协议书及租地款收条。

成某某2012年3月17日出具的借条。

银鑫公司出差、购货等费用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主管并办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成某某采用虚报职工人数,伪造用工合同等方法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94.11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马某某实分得137.11万元,成某某实分得57万元。成某某将该款仅小部分用于清偿工人工资和拆除设备上,大部分未用于长宏公司。马某某所得款未用于长宏公司。虚报骗取资金及未用于长宏公司的款项均被二人占为己有。被告人马某某、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在申报材料的整理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且分赃占较大比例,属主犯;被告人成某某起次要作用,且分赃较少,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马某某处追缴赃款32万元。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

被告人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所得137.11万元(检察机关已追缴32万元);追缴被告人成某某非法所得29.2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国令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柯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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