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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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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小平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证人苏某某证实:2014年6月份时,她弟苏某打电话说贾某某介绍的有工程,让她去找贾某某一趟。通过贾某某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说在高店乡二门村委小李庄,有四十二套别墅的工程,全部让她们盖,需要交70万的保证金。7

证人苏某某证实:2014年6月份时,她弟苏某打电话说贾某某介绍的有工程,让她去找贾某某一趟。通过贾某某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说在高店乡二门村委小李庄,有四十二套别墅的工程,全部让她们盖,需要交70万的保证金。7号上午,刘某某把协议修改后双方签的字。之后她与王某、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薛小平和他老婆一起到碧水江南工商银行那里,她准备了20万的现金,薛小平、李某某一看只有二十万,薛小平气乎乎的出来了,说:“才二十万,说是七十万的保证金,知道是二十万,我来就不来。”当时我解释说先给二十万,开工再给五十万,薛小平说:“不行,交了七十万,七天之内就开工。”说了他一个人走了。之后她又从卡里又转了五十万,加上前面的二十万,都打到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上了。转了钱后她们一起吃饭时,薛小平说七天内开工。当着她们的面对李某某说:“这几天,你把路修修,电线杆架起来,水电接通,抓紧时间开工。”定于12号开工。到了12号,李某某又推到19号,就这样一直推。她意识到受骗了,就到小李庄找过薛小平几。第一次找到薛小平,薛小平说很快很快,她要是不干了,薛小平马上把钱给她。我说我不干了,你把钱给我。薛小平又说了一大套,就是不给钱。后来又找他好几次,找不到他了,打他的电话,他说在郑州,要不就不接电话。

证人李某甲证实:薛小平是他妻侄,四五年前,薛小平带着他的朋友想在高店乡小李庄北边建厂。当时他租的是耕地,政府没有给他批建厂的手续。2014年4、5月份,薛小平说他建厂的手续办的差不多了,让他给薛小平协调庄上事情。

他替薛小平交过50万的信誉保证金给高店乡政府。这是他亲戚田某某想干工程,通过他交给高店乡政府。后来薛小平给村上发地钱,又从政府拿走10万。

18、证人田某某证实:他通过李某甲认识薛小平,之后他们签订施工合同,向高店乡财政所交了50万保证金。2014年7月,薛小平把这个收条要走,给他打了一个新的收条,上面签有薛小平的名字和印章。之后他平小李庄的土地,薛小平给他了5万元工钱。下余的工钱20多万,薛小平说他找的合伙人没有把钱拿过来,等钱下来再给,到现在一直停工。

19、证人晁某某证实:薛小平和李某甲以及又带的几个人来高店财政所交了50万。第二天,李某甲来高店乡政府说薛小平工地上急着用钱,退给李某甲了10万。第二次是薛小平自己来乡政府交了47万元。

20、证人王某甲证实:他在高店乡负责招商引资。薛小平建厂占用的地是薛小平自己给小李庄村民协调的。2014年,他和刘某某、薛小平一起到泌阳县土地局结合过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事,土地局安排人去小李庄勘过界、做过图,后来土地局给薛小平投资建厂使用的土地进行上报,但一直没有批下来。薛小平没有交齐这100万保证金。

21、证人王某甲证实:在建厂初期,薛小平临时占用村委会做项目部,薛小平购买了三部空调,一个冰柜和办公桌椅,后来冰柜和办公桌椅被薛小平公司的人拉走了。

22、证人邹某证实:他在河南亿琦饮料有限公司项目部看门。乡政府的房管所和农业服务中心说他们所在的项目部是违章建筑。

辩认笔录证实:苏某某辩认出被告人薛小平。

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薛小平被遂平县公安局嵖岈山风景区派出所抓获。

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4月7日,遂平县公安局嵖岈山风景区派出所将薛小平抓获后送遂平县看守所羁押,次日移交泌阳县公安局。

26、被告人薛小平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他和高店乡书记、乡长说过他的想法。论证报告书是做木瓜、葛根、鱼腥草三种饮料,以朋友融资的方式在高店乡小李庄投资两三千万。他到泌阳县工商局注册了河南亿琦饮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三千万,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又去泌阳县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高店乡政府和二门村委给他协调建饮料厂山坡地的相关事宜,泌阳县土地局对建厂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勘界。勘界时,他对领导说建厂以后给小李庄每户免费建一套小别墅性质的住房。最后他们给协调了69亩山坡地用于建饮料厂,这69亩山坡地是以河南亿琦饮料有限公司的名义租小李庄村民的。他和李某某、李长拴商量建厂房的事,乡里领导让他交100万的信誉质量保证金.他给李某某说他的钱不足,谁接工程让谁交质量保证金。等了七天,后来苏某某要请他吃饭,说好的是拿70万,当天只拿了了20万,他不愿意就走了。苏某某她们开着小车撵上说这个钱只要是交给乡里就放心。苏某某向李某某的账户转了50万,李某某把卡给我。那天到高店乡政府财政所把苏某某交给他的70万交给高店财政所47万元。剩下的23万元,他在新汽车站西边买了三台空调,安在二门村委村部。修路、通电花了一部分,其余的钱花完了,都花在哪里记不清了。他没有注册资金三千万,现在没有啥资产,也没有找到出资人。他向乡里交了两次保证金一共是97万元,乡政府退了10万元。

整体说是盖四十二套别墅,庄上的是十四套,剩下的是说给职工住。他的职工等厂建好后再招人。十二户别墅需要二三百万。他没有这些钱,可以借。建厂就等土地使用证下来。

以前用的电话号码是18736085883,丢了。大概就是2015年2月份不用的。丢了之后就没有补办手机卡。

2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薛小平出生于1962年10月15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小平以其饮料厂建设别墅需交纳保证金为名收取苏某70万元,因该公司只有被告人一人为股东,被告人无自有资金,其认缴的出资额3000万元没有资金能证明,无技术设备,无固定的从业人员,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收取被害人的保证金后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因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形式,被告人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与刘某某签订合同,刘某某又转让给苏某,被告人薛小平认可并收取苏某保证金70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实施行为,其应对犯罪承担责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属民事纠纷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薛小平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责令退赔的范围,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小平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小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令被告人薛小平退赔被害人苏某的经济损失7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景宝

人民陪审员  常杰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