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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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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XX、王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年3月19日供述:我尿检呈阳性是因为我感冒,吃感冒药和吃治尿结石药及吃性药引起的,就在民警抓我那一天我给邱X1万元,因欠邱X1.3万元,是我妻子生小孩时候借邱X的,是两个月前的事情,我和我妻子离婚不离家,

2015年3月19日供述:我尿检呈阳性是因为我感冒,吃感冒药和吃治尿结石药及吃性药引起的,就在民警抓我那一天我给邱X1万元,因欠邱X1.3万元,是我妻子生小孩时候借邱X的,是两个月前的事情,我和我妻子离婚不离家,是没有离婚前我妻子怀孕时借邱X的钱,我不知道邱X吸毒。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柴X(男,31岁,住泌水镇陈营居委会宋庄)2015年3月18日证言:2014年11月份我和吕绍骞一起到碧水江南徐XX家楼下购买他200元一包冰毒,我和吕绍骞吸食了。

2、证人石XX(男,35岁,住花园乡曹庄村委马庄)2015年3月19日证言:我以前在徐XX处买过两三次,大约七八克冰毒,每克150元,我联系熟人到我家吸食毒品,熟人给我钱后,我再去徐XX处购买毒品,再转手卖给这些熟人。

3、证人邱X(男、30岁,泌阳县盘古乡七里岗村委简庄)证言供述:2015年3月8日徐XX找我,这个事情不想说,不过一开始就是徐XX劝我吸毒的。

4、证人王XX(男,36岁,住古城居委会古城路西58号)2015年1月23日证言:我从小明那里拿的冰毒,卖给苗杰和王大帅,自己吸食的也有,小明先把冰毒以200元一包赊给我,一包0.4克冰毒,我卖一包300元,卖了毒品后给小明200元。

2015年1月22日证言:我购买小明5克冰毒和5粒麻姑,他说价值4千元,两星期前他来我家给我一包冰毒,说能卖出去卖出去点,卖不出去自己吸,是0.4克一包冰毒,因我没钱他把我手机拿走顶账,小明给我的冰毒我卖给王大帅两包0.8克,苗杰2千元冰毒,其他是小明让我送的,送给谁我也不认识,我给小明2千多元卖毒品赚的钱。

5、证人王X(女,22岁,住泌水镇新兴居委会东方红149号)2014年3月18日证言:我于2014年8、9月份到小明碧水江南二期5号楼他家,购买300元一包冰毒,到我家和李森吸食了。

6、证人吕XX(男,33岁,住泌阳县泌水办事处陈营居委会药厂家属院)2015年9月7日证言:因为我吸毒,被拘留过,现在正在社区戒毒,我正在改造,现在不吸毒了。之前我吸过毒,毒品我是从徐XX那里买的,我在徐XX处买过两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知道在半年前买的,他没有被关之前买的,每次都是买二百元的,也就是一袋,一袋一般是0.3克。我和柴X一块去过徐XX家,但到底柴X是不是买过毒品我不清楚了,但是我知道我和柴X一块吸过毒。

7、证人赵XX(女,40岁,住泌阳县碧水江南小区一期三号楼三单元505室)2015年9月2日证言:我是2013年5月份的时间开始在碧水江南小区二期收物业管理费的,2014年8月份,因为我儿子上高中,我就不干了。碧水江南二期20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是王X的房子,他现在一直在贵州打工,中间也回来过,我们之前也见过面,因为他一直在外打工,他就委托我们把他的房子租出去了。2013年12月份的时间,我把他的房子以一年6000元的租金租给了搞美容的杨克玲,后来杨克玲去东北了,杨克玲又通过白云宾馆东边的中介,将王X的房子租给了徐XX。后来房租到期了,我就给徐XX打电话,我给他说,你想租的话就叫租金,你不想租的话,你就搬走,另外,你要租的话,你还要签个协议。后来我们在二期物业管理处见面,他说签啥协议,我给你租金算了,今年春节前的时间,他给我交了半年的租金,也没有签协议。他的手机号是15539698666,今年三月份,房租快到期的时间,因为我们提前一个月的时间给他要以后的房租,我打了几次也没有打通,后来,我到他租的房间找他要房租,找不到,今天你们来,我才知道徐XX被抓了。

(三)书证

1、到案经过3份。

2、调取证据清单三份、借记卡查询三份、农业银行流水明细一份、蒲XX农行卡明细表一份、唐XX通话清单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搜查笔录一份、唐XX取款视频碟片一张、唐XX通话记录碟片一张、徐XX处搜查录像碟片一张、徐XX宝马车搜查录像碟片一张、照片21张、扣押高X银行卡一张、唐XX银行卡和李小路身份证一份、徐XX第一次讯问录像碟片一张。

(四)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和照片各三份:高X辨认王X、柏XX辨认徐XX(小明)、王XX辨认唐XX(阿杰)。

2、徐XX辨认毒品照片二张、王XX辨认毒品照片4张、石磊尿检照片一张。

3、石XX辨认被告人徐XX照片9张。

(五)鉴定意见

1、鉴定文书痕字(2015)01号:送检的指印为嫌疑人王XX左手拇指所留。

2、鉴定文书痕字(2015)02号:送检的毒品包装盒上指印为嫌疑人唐XX左手中、环指所留。

(六)通话清单

被告人徐XX的手机号为15539698666的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将冰毒分别以200元一包的价格卖给柴X和多次卖给柏XX,并将5粒麻古以每粒60元的价格卖给柏XX,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的其他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待有证据时可另行处理。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史俊山的辩护意见,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XX与邱X及被告人高X联系,让邱X两次将毒品给被告人高X,被告人高X将毒品装在香菇里边通过班车将毒品托运给被告人王XX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内容,由于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运输毒品是为了贩卖的目的,被告人王XX、高X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高X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当,不予采纳,待证据充分时,可再行处理。被告人王XX的辩称意见,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禹敬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张远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XX、高X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没有具体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且应根据每人在具体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作用大小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三、被告人高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国刚

人民陪审员  田海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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