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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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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文贺、殷某甲、应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文贺,绰号“彪”,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文贺,绰号“彪”,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某甲,绰号“豪”,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蛋儿”,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监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文贺、殷某甲、应某某犯非法拘禁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娣、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文贺及其辩护人王朝辉,被告人殷某甲及其辩护人楚玉亮,被告人应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清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文贺、殷某甲、应某某受人指使将被害人史某甲从郾城区黄山路北段拦截后,以要账为名先后将史某甲带至郾城区“丽江酒店”和召陵区“罗曼假日酒店”,以沙发堵门等手段限制史某甲人身自由至2014年12月6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文贺、殷某甲、应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殷文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王朝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殷文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殷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人楚玉亮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殷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告人应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朱清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认为被告人是与被害人同吃同住,被告人并未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文贺受人委托向被害人史某甲讨要债务,殷文贺伙同被告人殷某甲、应某某三人将史某甲从郾城区黄山路北段拦截,以要账为名先后将史某甲带至郾城区“丽江酒店”和召陵区“罗曼假日酒店”住宿。白天三被告人跟踪、尾随史某甲外出让他筹钱还账,晚上以沙发堵门等手段不让其回家。史某甲于2014年12月6日报警后,公安人员在“罗曼假日酒店”506房间将其解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殷文贺的供述和辩解:大概一个月前其受常某某委托让其找史某甲讨账。半个月后的一天下午16时许,在沙北粤桂楼附近,其和殷某甲、应某某看到史某甲的车,其和应某某坐到史某甲车上。史某甲提出一起去找常某某商量还账,常某某让史某甲联系家人到召陵区小花盆饭店西边的茶叶店里商量还钱的事。史某甲和其家人想等货款回来后先还10万元,其不同意,并对史某甲说去他家认认门。史某甲认为去家里影响不好,和妻子商量后领殷文贺他们先吃饭,然后到丽江快捷酒店开房住宿。晚上常某某和史某甲老婆一间,其和史某甲、殷某甲、应某某四个人一间。第二天史某甲的妻子和常某某都走了,常某某临走时交代其跟着史某甲要钱。殷某甲开着常某某的车,载着殷文贺、应某某、史某甲一起外出要账。史某甲在车上打电话借钱,没有借到。后来史某甲联系朋友到罗曼假日开房间说还钱的事,史某甲的朋友说等货款回来钱都给了。其四人就在房间里等货款,同时史某甲在房间里联系办理贷款的事。第二天和第三天其三人跟着史某甲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第四天其三人跟着史某甲在五一路找银行的人。12月5日那天其三人跟着史某甲把他的车卖了9万,史某甲把这9万元还给常某某了。12月6日民警过去,把其三人都带走了。其在宾馆期间和史某甲住一个床,应某某和殷某甲住一个床。其在宾馆住时,晚上用沙发挡着门口,其和应某某轮换着坐在沙发上看电视,一个人不能睡觉。

2、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大概一月前,其和殷文贺碰到常某某,常某某说史某甲借了她50万元,半年了也找不到人,闲了去他家找他去。常某某交代让殷文贺负责,后来就打听史某甲的消息,有天下午其和殷文贺、应某某在粤桂楼附近碰到史某甲的车,其三人打开他的车门发现史某甲在车上。殷文贺就坐到史某甲车上,其在后面开着另一辆车跟着去找常某某。常某某跟史某甲谈还钱的事,史某甲说没钱,后他们又到召陵区小花盆附近的茶楼继续谈还钱的事,当时史某甲的老婆和孩子都去了。具体怎么谈的其不知道。当晚22时其6个人到丽江酒店住宿。第二天史某甲的老婆走了,常某某临走时给其和殷文贺说他去哪你们跟着去哪,借不来钱一直跟着他。说完后常某某就走了,其和殷文贺、应某某、史某甲四个坐在常某某车上,史某甲打电话没有借来钱,下午其对史某甲说借不来钱不能一直在车上,说要去史某甲家,史某甲不让去,让找个其它地方住下。当时史某甲没带身份证就让他侄子用身份证在罗曼假日酒店开了房间。当晚其四人都在这里住,等史某甲睡着后他们才睡。第二天起床后退房,其还开着车让史某甲打电话找钱,还是没找到钱。到了下午其四人到史某甲家里拿他的身份证,拿到身份证后其四人又回罗曼假日继续开房。第二天史某甲和其三人去交警支队准备把史某甲的车卖掉,两天后就把车卖了9万,史某甲把这9万元给常某某了。期间其三人还跟着史某甲去五一路接住银行的人谈办理贷款的事,后来其四人一直在罗曼假日酒店住到2014年12月6日上午9点,直到其三人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在宾馆住时,应某某用沙发挡住门口坐在沙发上防止史某甲逃跑。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概一星期前其去找殷文贺和殷某甲,他们给其说去找史某甲要账去里,后来其三人在沙北粤桂楼附近看到史某甲的车停在那里,就拉开车门坐了上去,其坐在后面,殷文贺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车后殷文贺问史某甲什么时候还钱,史某甲提出去找常某某,其四人就一起去找常某某。到了之后他们谈还钱的事,其在楼下看着史某甲的车,之后他们都下楼去召陵区小花盆东的茶楼。过了十分钟,史某甲的老婆和孩子也过来了,其就一直在楼下等着。史某甲及家属下楼后,其三人就说不还钱一直跟着史某甲,要不去他家。史某甲说去他家影响不好,就到丽江快捷开了两间房。当晚,其和殷文贺、殷某甲、史某甲住一间房。常某某和史某甲的老婆住一间房。第二天早上史某甲的老婆走了,常某某也走了。临走时常某某给其三人说,史某甲去哪里你们都要跟着。之后其三人开着车带着史某甲去找钱,他在车上一直打电话找钱。当天下午其四人又到罗马假日开了房间,到房间后史某甲还是打电话借钱。当天晚上殷文贺交代其和应某某看着史某甲别让他跑了。然后其把沙发挡在门口坐在沙发上。第二天其三人开着车带着史某甲出去找钱,但是还没找到。2014年12月5日史某甲把他的车卖了9万,把这9万给了常某某,晚上又回到宾馆睡觉,直到12月6日早上10时左右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在宾馆住时,为防止史某甲晚上逃跑,其和殷文贺轮换着坐在沙发上挡住门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