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赵某甲、秦某某占我们二街的地,老百姓没得钱。2011年5月前,我和杨某甲、皮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几个人向赵某甲、秦某某要过钱,每户30000元,但他们都没有给。为了不让他们盖房,我们就把电线杆给他推翻了,并向任固电管所和汤阴电业局说不能给他两家挪线,要不就给电业局闹。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赵某甲盖房占的地方是我们二街的,我和王某某、皮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阻挠过赵某甲盖房。在他的房子西头挖了个沟,不让他使用路,把电线杆给他推翻了,不让他改线。我们阻拦过大约十几次。我们向赵某甲、秦某某要60000元,他们没有给。 3、被告人王某某、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其四人和杨某某、杨某甲等人一块阻挠赵某甲和秦某某施工,把他们栽的电线杆推翻,在路上挖沟,不让进料车过。并向二人要60000元的事实经过。 4、被害人赵某甲、秦某某的陈述,均证实其二人在任固一中东边盖房时,杨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皮某某等人阻挠盖房,并往房前的路上卸砖,推翻电线杆,向其索要60000元钱的事实经过。 5、证人张某某、付某乙、冯某某、秦某甲、任某某、任某甲的证言,均证实杨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阻挠施工,在路上挖沟,推电线杆,以及张某某、付某乙、冯某某调解,杨某某等人要60000元的事实经过。 6、证人李某甲、张某甲的证言,均证实任固二街群众阻挠给赵某甲改线的情况。 7、赵某甲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及现场照片。 二、2010年夏天,汤阴县任固镇一中修建学生宿室楼时,被告人杨某某、皮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等人以学校所占土地原为任固镇二街村所有为名,向学校索要30000元钱,遭拒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采取阻挠施工、拦截进料车辆等方式影响施工,后学校被迫给杨某某等人1000元现金后才正常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因为一中占着我们的地方,我和皮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等人向他们要五六万块钱,我们去了几次,到学校工地上,让他们停了工,安排人员轮流看着不让他们继续施工,并拦着往学校进砖的车不让他们进。学校用我们队的电线、电线杆,我们要5000元,他们给了1000元,钱在皮某某那里,我们作为告状经费使用。阻挠一中施工,目的就是为了钱。 2、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2010年夏天的时候,任固一中学校建宿室楼,我和杨某某、常某某等人一块来到学校,想从送料的每辆车中抽10块钱,包工头不同意,我们就阻拦工地施工,阻拦往学校工地送料的车,后来听杨某某说要了1000元。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0年暑假任固一中盖楼时,我和杨某某、皮某某、常某某一块去的,以前学校盖楼时就给过30000元,这次也得让他们给点钱,去了他总得给点钱,我们向学校要了1000元钱。阻挠一中施工,目的就是为了钱。 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2010年暑假的时候,我和杨某某、皮某某等人到任固一中闹过事,当时杨某某等人拦截人家的进料车,不让人家进料车给学校去。 5、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0年暑假,学校修东边的宿室楼,杨某某、皮某某等人到学校阻挠施工,在校门口拦截进料车,闹了两三个月,他们说学校占了二街一组的地,以前学校盖楼时,都给他们钱,这次也必须给他们钱,最少给30000元,否则就让学校盖不成楼,学校最后给了他们1000元钱。他们找了个理由,说学校将它们的电线杆上的线弄没了。 6、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暑假其在盖楼中,杨某某、皮某某等人拦截进料车不让进学校的事实经过。 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皮某某等人在学校里面找事,说学校占二街的地,不让人家施工,拦截进料车,听校长张某乙说杨某某等人乱要钱,一开始要50000元,后来要30000元的事实经过。 8、证人藏某某、藏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学校盖宿室楼时,任固二街的几个村民到学校闹事,说学校占二街的地,盖房得给他们钱的事实经过。 三、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常某某以赵某乙门前的路为任固二街所有为名,向赵某乙索要现金10000元,扬言不给钱就堵路,遭拒后未遂。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1年5月我和杨某甲、皮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等人向赵某乙要过钱,但他没给,皮某某给我们几个提出学校门前的地一组没得钱,得找他们要钱,我们几个商量了一下,每副庄子收5000元,我们就找赵某乙要10000元,赵某乙说给2000元,我们说少了10000元不行,不给钱就堵路,不让他走路。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赵某乙住的地方是任固二街一组的,我们找过赵某乙让他拿一部分钱,如果不拿,他就不能走我们的路,因为他占的多,我们让他拿10000元。 3、被告人皮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向赵某乙要钱的事实经过。 4、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2011年3月份,杨某某、皮某某、王某某、常某某、杨某甲等几个人对我说,我走的路是二街的,得拿买路钱,要我拿10000元,要不用砖堵我的门。 5、证人李保明、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等人向其二人和赵某乙要钱的事实。 6、协议书,证实2008年9月份杨某某等人向赵某乙要过300元。 四、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常某某以任固镇一中门口修建泄洪沟北岸土地属任固二街所有为名,向牛某某索要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1年我和皮某某、杨某甲、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常某某等人以队的名义在五月份向牛某某要了15000元,我们商量把这15000元作为告状经费使用,不再向队员分。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牛某某和李某乙都想要这块地,都找人和我们说,我们六个人同意牛某某占了这块地,就和牛某某签了合同,租期为40年,租金为15000元,当时说这个钱作为告状经费用。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们认为一中门口东侧的地是我们二街一组的,牛某某想把那片地方站下,我们七个人对牛某某说,这片地不能占,这是我们二街一组的,后来牛某某找牛某甲给我们说,愿意拿15000元来用那片地,我们同意让牛某某占那片地。现在这15000元现在皮某某手里。李某某说把钱分了,我们说现在不能分,留着告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