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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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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9、证人周某丁证言,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周某乙和周某甲领着两个人到粮所院内看树,他们看树搞树价我在大门口没到跟前,至于怎么搞得树价我不知道。中间隔了一天周某甲和周某乙又领着头一次的买树人看树、搞树价

29、证人周某丁证言,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周某乙和周某甲领着两个人到粮所院内看树,他们看树搞树价我在大门口没到跟前,至于怎么搞得树价我不知道。中间隔了一天周某甲和周某乙又领着头一次的买树人看树、搞树价,我还没到跟前,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看完树的第二天买树人开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拉着两个人来到粮所,我给他们开了大门,某乙对我让他们伐树。买树人用油锯先伐的是位于粮所院里边仓库南边的4棵树,当天中午某某到粮所对我说:“你招呼的紧一点,伐树人还没把树钱给我”。这粮所院里边的8棵桐树买树人用了三天时间伐的。树伐完后买树人把树钱给某乙了,后来我听买树人说这树卖了3000多元。听某某对我说粮所院东边办公楼要扒掉,改造这院桐树碍事,我是周某甲介绍让我给裴某甲看大门的,至于周某甲扒办公楼伐树改造什么我不知道。我认识裴某甲,他是承包将官池粮所院准备办腐竹厂的人。我是个看门的,什么事我也不管,只知道裴某甲让我给某某一张纸,纸上写的什么我不知道,因为我不认识几个字。至于是什么时间让我给他的我记不清楚了。我记不清裴某甲和周某甲签合伙协议时我是否在场,我不管这些事,我只是看粮所大门,至于他们双方怎么谈的我不知道。

30、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许县刑初字第242号,证明周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建厂房树木碍事为由,未经粮所同意,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桐树,数量较大,并将所伐树木卖掉,周某甲索要树款的行为,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村主任某甲成不同意而未实际占有该树款,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国平